案例一
吴某某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停泊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2月13日,阳江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闸坡大队执法人员在闸坡渔港对能XX船检查后向其开具《责令离港通知书》,但能XX船并未立即离岗,执法人员依法要求该船负责人到我单位接受进一步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能XX船于2026年2月12日到达闸坡渔港锚泊,至2026年2月26日离开闸坡渔港,事先均未按规定在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上进行进出港报告,涉嫌违法,予以立案。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立案调查,认定吴某某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停泊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
吴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船舶应当在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船舶停泊不得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的规定。
2026年6月2日,阳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对吴某某作出合计罚款人民币 柒仟贰佰伍拾元整(¥7,250.00元) 的处罚决定。
三、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港内失序+动态失管”的复合型违法。工程船虽非渔船,但进入渔港水域同样受《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地方渔港管理规定约束。否则将存在如下安全隐患:一是挤占航道、港池、消防通道或渔船泊位,增加碰撞、走锚、火灾等事故风险;二是船舶名称、配员、作业性质、在船人数等信息脱离监管,遇险时无法快速定位、核人和调度救援,容易耽误黄金处置时间;三是形成“工程船不用报、随便停”的破窗效应,扰乱渔港统一调度和依港管船秩序。
该类行为看似“图省事”,实则造成港内船舶动态失管、泊位秩序混乱,一旦发生走锚、碰撞、火灾或人员遇险,将直接影响调度和应急救援。本案处罚不是“为罚而罚”,而是把进出港报告制度和港内停泊秩序做成硬约束:对外警示船东船长摒弃侥幸心理,对内固化“进港必报、在港守序、出港再报”监管闭环,推动渔港安全从事后抢险转向事前防控,提升海洋综合执法公信力和渔港治理效能。
案例二
吴某某船舶拒不执行禁止离港决定、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案与袁某某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案(一案双罚)
一、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3日,阳江海洋综合执法支队闸坡大队执法人员在闸坡渔港对粤XX船检查后向其开具《禁止离港通知书》,粤XX船在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情况下,在3月17日、3月19日、3月21日和3月25日依旧擅自离港出海,未进行进出港报告。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立案调查,认定吴某某作为粤XX船船主存在如下违法行为:船舶拒不执行禁止离港决定、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
(一)吴某某作为粤XX船船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的规定。
(二)袁某某作为粤XX船船长存在如下违法行为: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的规定。
2026年6月2日,阳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对船主吴某某作出合计罚款人民币 壹万伍仟伍佰元整(¥15,500.00元) 的处罚决定;对船长袁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 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00元) 的处罚决定。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抗法性违法 + 脱管性违法”。两个违法行为叠加,危害突出:一是拒不执行禁止离港决定,公然对抗渔业安全监管指令,严重破坏渔港管理秩序,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二是未按规定进行进出港报告,致使船舶脱离动态监管视野,易导致遇险时定位不准、救援滞后等后果。两项行为叠加,形成"抗令出海+脱管航行"的高风险状态,既放大了海上安全事故概率,又严重削弱执法权威和应急救援效能,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海上公共安全构成双重威胁。
禁止离港决定是法定行政命令,具有强制执行力,绝非"一纸空文";进出港报告是渔业船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选择性执行。阳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船舶所有人及船长进行行政处罚表明执法力量有效覆盖。通过“一案双罚”,有利于压实船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船长直接操作责任,形成“离港有审批、出港必报告、违令必追责”的执法震慑。
案例三
张某某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0日17时,阳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在闸坡渔港对开海域开展渔船渔港安全检查工作时,于17时15分发现粤XX船正在向马尾岛方向航行,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粤XX船进行登船检查。经查发现,粤XX船船长29.03米,主机总功率是237.0KW,船上共有9人,分别是:二级船长谭某某、助理船副王某某、三级轮机长谭某以及6名船员梁某某、方某某、杨某某、麦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根据《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该船职务船员配备齐全,麦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三人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梁某某、方某某、杨某某三人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执法人员依法责令该船回港在指定区域停泊,并要求该船负责人到我单位接受进一步调查。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立案调查,认定张某某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得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规定。
2026年6月1日,阳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对张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 捌万元整(¥80,000.00元) 的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教育渔船船员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案例评析
本案船主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人员上船作业,构成渔业安全生产源头违法。存在如下安全隐患:一是无证人员缺乏基本航海技能、消防救生知识和应急处突能力,遇风浪、碰撞、人员落水等突发情况无法正确应对,极易将小险扩大为群死群伤事故;二是挤占合格船员岗位,导致船员配备不达标,船舶适航、适任状态失效;三是船主为图省事对船员未经审核即招用,动摇渔业安全生产根基。
本案处罚将“船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到实处,不是只查渔船,而是从用工源头追责;同时警示行业“招无证=违法担责”,推动港口登检、海上巡航把“人证相符、持证上岗”作为硬指标,守牢渔民生命安全和渔港水域安全底线。
来源阳江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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