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管理
一、制度介绍
要点: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申报缴存
要点:
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操作规范:
1.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缴存登记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2.缴存标准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个人自行选择,不低于5%,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目前为12%)。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月缴存额计算: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应当按时、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单位未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
3.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的个人部分费用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4.缴存年度调整要求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原则上缴存基数与比例不变。各缴存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新一年度的缴存调整。
常见风险
1.未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后果
法律责任1:责令限期办理缴存登记或开设账户并处以罚款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责任2:未依法缴存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账户封存
操作规范: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理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
续。
常见风险
未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单位没有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由公积金中心督促办理;
四、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后果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材料,按时、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追索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对职工在职期间的欠缴部分负有补缴义务,该义务不因职工离职而免除;逾期不补缴的,将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积金中心依法建立缴存单位的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规范化管理指南》(2026年9月)
汪正楼律师,南京劳动法律师,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办理案件获江苏律协“十佳劳动争议案例”,获评南京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奖”,专注劳动用工法律服务,擅长劳动用工合规建设、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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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汪正楼律师 1391330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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