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里很多不起眼的小习惯,看似无伤大雅,实则可能埋下安全隐患。湖北随州的易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常年交易的一个无心举动,竟被几百公里外的陌生人记在心里,最终招来一场跨省盗窃,价值25万余元的贵金属一夜之间被盗。
易先生长期从事贵金属回收行业,日常经常和各类贵金属、回收物料打交道。2025年7月,江西九江的汪某通过微信联系上他,想要出售一批擦银布。双方敲定交易细节后,易先生发送了自己的定位,汪某专程从江西九江赶往湖北随州,完成了这次线下交易。
整场交易过程顺畅顺利,易先生清点完货物后,当场足额支付了现金。交易完成后,他随手就将刚收购的擦银布放进了私家车的后备厢。就是这样一个再平常不过的动作,被一旁的汪某尽收眼底,也让他偷偷瞥见了车辆后备厢内存放的大量贵金属,心里悄悄埋下了贪念的种子。
时隔半年,原本早已结束的交易,却被手头拮据的汪某再次翻了出来。今年1月,囊中羞涩的汪某想起了上次随州之行看到的场景,笃定易先生的车内常年存放贵重贵金属,当即动了歪心思,预谋上门盗窃。
为了实施盗窃,汪某翻出半年前的微信聊天记录,凭借留存的定位信息,再次驱车从江西九江赶赴湖北随州。他记不清易先生的车牌号码,却牢牢记住了对方辨识度较高的蓝色私家车外观。抵达随州的第二天,他就在当初的交易地点附近顺利找到了目标车辆。
为了不打草惊蛇、摸清易先生的出行和停车规律,汪某开启了为期五天的蹲点踩点。为了方便隐蔽跟踪,他专门准备了一辆折叠电动车,白天骑车暗中尾随易先生的行踪,记录他的出入时间;为了节省开支,夜晚就直接睡在自己的车里,全程低调潜伏,耐心等待作案时机。
经过连日观察,汪某摸清了规律:易先生每日正常驾车外出,夜间回家后,车辆都会固定停放在同一位置。1月6日,他发现易先生驾车外出,直到次日下午才返程归来,据此判断,易先生大概率是外出收货归来,车内必然存放着新收购的贵金属,是绝佳的作案时机。
1月8日凌晨,趁着夜深人静、四周无人,汪某铤而走险,直接砸碎了易先生的私家车车窗,钻进车内将后备厢存放的所有贵金属全部盗走,随后迅速驾车逃离现场。
当天上午9点多,易先生准备用车时,发现车窗被砸、车内财物悉数被盗,立刻意识到遭遇盗窃,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警方迅速展开追查,而刚刚得手、还在返程途中的汪某,尚未回到江西老家,就被警方成功抓获。办案民警在其车内当场查获了全部被盗贵金属,无一遗漏。经专业机构检测核算,本次被盗的贵金属总价值高达25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的盗窃案件。
落网后的汪某懊悔不已,反复表示自己是一时糊涂、心存贪念才犯下大错,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万分后悔。今年2月,汪某的家属主动代为赔偿易先生的全部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其争取了从轻处理的机会。
案件侦查终结后,今年3月9日,公安机关依法将该案移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理查明,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跨省秘密窃取他人巨额财物,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4月,曾都区检察院依法对汪某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的盗窃行为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综合考量其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警方提醒:日常经营、交易过程中,切勿当众随意展示、存放贵重财物,不要在车内、露天场所留存高价物品。看似普通的无心举动,很容易被别有用心之人捕捉记住,埋下被盗隐患。务必提高财物安全防范意识,做好隐私和财物防护,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案件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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