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除合法持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准许进出口证明书外,我国禁止一切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加重及减轻情节。详见下图:
三、案例评析:叶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1.案情简介
2021年7月31日,叶某某明知羚羊角系国家禁止入境物品,从俄罗斯通过乘坐飞机携带羚羊角入境,并将一根羚羊角以3300元价格卖给王某1。2023年4月,叶某某以衣服为申报品名的方式将羚羊角夹藏在衣物中,以王某2、程某、张某、王某3为收件人,分3次用5个包裹从俄罗斯邮寄入境,每个包裹内各含有羚羊角2根,共计10根。
经鉴定,10根羚羊角及在叶某某妻子王某2住处扣押的羚羊角刀柄均为哺乳纲偶蹄目牛科高鼻羚羊的角段,合计价值人民币14万元。高鼻羚羊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2023年5月15日,叶某某主动到温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叶某某归案后,退出违法所得3300元。
一审期间,叶某某向法院预缴罚金7万元。
叶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涉案高鼻羚羊角价值14万元,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叶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考虑到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全部罚金,法院决定对叶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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