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围绕我国出口管制的适用范围、管控对象以及现存风险展开论述,本文将进一步梳理出口环节的政策要求、申报规范,同时分析出口企业在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

一、2026 年出口管制申报新政策

(一)新增禁限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

《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40 号(关于调整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项目的公告)》于 2026 年 4 月发布,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新增禁限管制识别码与禁限管制申报要素两项申报项目,该两项申报项目均为有条件必填项,对于根据出口管制政策要求需规范申报的,申报时为必填。其中,禁限管制识别码可根据商品编号对应目录,通过系统下拉选项选择;禁限管制申报要素需如实填报产品性能参数、最终用途、最终用户等内容,细分为规范申报类别代码、要素序号、要素名称、要素值等结构化子项。

该公告明确了出口企业需要自行识别出口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将“企业自主识别”正式上升为法律义务。同时也改变了以往海关人工审单的传统监管模式,数字化对两用物项、禁限类出口商品的精准识别与自动核验,统一全国出口管制申报口径,避免不同区域之间的审单差异。

(二)规范车床、铣床、磨床等相关物项出口申报

《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77 号(关于规范车床、铣床、磨床等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适用于车床、铣床、磨床及具备同类功能的材料加工生产设备,属于针对设两用机床的专项监管补充规定。机床类产品是国际瓦森纳协定重点管控的两用物项,对该类产品的管制判定,核心不在于产品品名,而取决于定位精度、联动轴数量等核心技术参数,不少小型桌面数控机床、精密加工设备会因技术参数达到阈值而落入管制范畴。

该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自主判定责任:无论产品是否属于管制品类,只要技术参数接近管制标准,均需在申报环节规范备注。同时收紧跨境电商渠道申报要求,取消简化申报模式,要求企业完整填报商品编码、技术参数,明确要求真实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和境外收货人等交易主体相关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电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以弥补此前小型精密机床通过跨境电商小包零散出口的监管漏洞。

(三)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

《海关总署公告 2026 年第 78 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适用于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其配套设备、零部件,以及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常见管制物项包含整机、发动机、专用无人载荷、有人机改装设备、无线通信设备、反无人机设备,还涵盖满足对应参数的关联物项,例如部分涡轮发动机、飞控与导航装置、陀螺测试设备以及飞行控制软件等。78号公告针对一般贸易、C 类快件、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清单等各类出口渠道,确立了严格的规范申报要求。

78号公告强调了企业 “自主判定、自主声明” 的首要责任,规定出口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企业出口上述相关品类前,须自行判别产品是否属于出口管制物项。若产品属于管制物项,需要在报关备注栏标注管制属性及对应的两用物项管制编码,完整填报 40 号公告新增的禁限管制相关字段;若产品未落入管制范围,但技术参数接近管制阈值,也必须主动备注“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防范刻意规避监管的行为。针对跨境电商、快件渠道,78号公告明确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必须填报完整 10 位 HS 编码;在规格型号栏完整披露产品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及用途;同时强制填报境内真实生产销售单位、境外完整收货人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电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二、出口企业实务常见误区

(一)依靠海关 HS 编码判断管制属性

海关商品编码仅具备参考作用,不能作为管制属性的判定依据。判断某项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核心依据是产品实际技术参数与技术描述,而非海关商品编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已有明确说明:进出口本目录所列物项和技术,无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目录中标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当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换言之,海关商品编码仅为参考工具,企业是否需要办理许可证,取决于出口货物实际技术参数是否达到管制标准;而实际技术参数的判定依据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出口管制主管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误以为国内交货就没有出口管制责任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口管制的定义为: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也即,出口管制不仅仅管出口行为,同时管在国内向外国人/公司或外国人/公司指定对象交付的行为。即便企业为境内交货,若知悉该受管制产品最终将流向境外,同样需要履行出口管制相关义务。如果企业明知采购方无法取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仍向其销售管制物项,或是配合采购方伪报出口,货物实际出境后,企业同样需要承担违反出口管制法规的相应责任。企业可在国内销售合同中增设专门条款,明确告知该货物属于管制物项,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出口,并留存相关告知凭证,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三)认为交给平台全托管出口,全部责任就由平台承担

跨境电商全托管模式下,卖家负责选品供货,平台负责仓储、报关、物流,但产品的权属主体依旧是卖家。一旦发生管制物项相关违规情形,首要追责对象仍然是卖家。平台仅承担自身的平台监管责任,不能免除卖家的法定责任。该违规后果包括店铺封禁、海关调查、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三、跨境电商出口管制合规实操建议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出口管制风险,对拟出口产品提前开展风险研判,在出口环节做到如实申报。企业应当将出口管制合规嵌入选品、商品上架、订单审核、报关的全业务流程,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流程。

(一)完整收集业务基础信息

出口前收集产品完整技术参数、境外收货人资料、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信息,留存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等材料。

(二)完成物项管制属性识别

若明确出口产品属于管制物项,应当要求合作方提供最终用户、最终用途证明以及境外收货人信息,依规申请许可证,完成规范出口申报;若明确产品不属于管制物项,仍应当核查产品使用主体与使用场景,规避因用户、用途带来的管制风险;若无法判定产品是否属于管制物项,拟开展出口业务的,建议企业先行向商务部开展业务咨询;仅开展国内贸易的,应当做好告知与风险提示,规避违规风险。

(三)严格落实如实申报义务

适配新版申报规则,摒弃模糊化、简化式申报。完整填报商品名称、技术参数、生产主体、境外收货人信息,准确填写禁限管制识别码,不得伪报品名,不得拆分货物规避监管。

(四)管控上下游合作方风险

选择货代、报关、平台服务商时,在合同中明确合规相关条款,注意避免“包通关”“双清包税”等模糊灰色服务;不得默许服务商伪报、瞒报,规避第三方带来的共同违法风险。

(五)搭建内部合规机制

建立产品风险台账,针对运营、选品、销售岗位开展出口管制业务培训,让相关岗位人员掌握合规红线;妥善保管合同、参数检测报告、用户尽调材料、管制属性研判记录,如遇海关质疑,可快速提交佐证材料,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

出口管制监管范围已经从传统大额外贸,延伸至跨境电商零售、B2B 等各类业务场景。企业不要以为“货值小就不会被核查”,无论订单金额大小,只要产品落入管制范围,就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提前研判风险,落实合规管理,才是跨境企业出海行稳致远的基础。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费云律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