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内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与香港地区《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均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表标注作出强制性要求,但在具体标示项目、格式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为此,食品伙伴网在本文中梳理汇总了内地与香港地区普通食品营养成分表标示要求对比,为开展两地食品贸易的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近年来,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食品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两地针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规差异,备受进出口企业关注。从香港地区食品安全中心2026年1-7月抽检数据来看,针对营养标签抽检样品数目为230个,检测不合格数目为24个,不合格率为10%,营养成分表检测不合格是主要原因之一。内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与香港地区《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第132W章)均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成分表标注作出强制性要求,但在具体标示项目、格式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为此,食品伙伴网在本文中梳理汇总了内地与香港地区普通食品营养成分表标示要求对比,为开展两地食品贸易的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营养成分表强制标示内容
内地与香港地区对食品营养成分表的强制标示项均作出明确的要求,其中涉及的不同要求详见下表:
对比项 内地(GB 28050-2025)
香港地区(第132W章) 强制标示营养素清单 1+6: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钠 1+7:能量、蛋白质、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糖、钠 特殊要求 1、含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2、应标示营养强化剂
3、应标示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营养成分
4、营养成分表下方应标示“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1、如营养声称涉及任何脂肪,须同时标示胆固醇含量
2、若标示总碳水化合物,还应标示膳食纤维
2、应标示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作用声称的营养成分
关于碳水化合物,内地标签在不标示膳食纤维的情况下,通过减法计算得到的碳水化合物指的是“总碳水化合物”,如果标示了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标示值应将膳食纤维减去,即为“可利用碳水化合物”;而香港地区碳水化合物指的是“可利用碳水化合物”,若标示总碳水化合物,应同时标示膳食纤维。
二、标示单位要求
内地与香港地区关于营养成分表中的单位标示要求不同点详见下表:
对比项 内地(GB 28050-2025)
香港地区(第132W章) 标示基准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可食部中具体数值标示;
以每份进行标示时,应在同一版面标明每份食品的质量或体积。
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食用分量数值标示;
如包装内只有一个食用分量,则可以每包装数值标示。
能量单位 千焦(kJ) 千焦(kJ)或千卡(kcal) 营养素单位 克(g)、毫克(mg)或微克(μg) 克(g)、毫克(mg)或微克(μg)
值得关注的是,内地标签上的能量仅能以千焦(kJ)标示;而香港地区可以千焦(kJ)或千卡(kcal)标示。
三、标签格式
内地与香港地区均对营养成分表格式作出要求,涉及的不同要求详见下表:
对比项 内地(GB 28050-2025)
香港地区(第132W章) 表格形式 方框表。若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40cm2,允许使用非表格的文字格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的标示。 方框表。若包装的总表面面积小于200cm2,可以直线格式标示。 表头名称 营养成分表 “营养资料”、“营养成分”或类似表述 营养素参考值% 强制 非强制 营养素标示要求 1、标示顺序依次为:能量、蛋白质、脂肪、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钠
2、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无强制要求,标示顺序建议参考《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技術指引》:能量、蛋白质、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糖、钠 语言 中文 与标签语言保持一致,可使用中文(简体字或者繁体字)、英文或中英文。
以下分别为内地和香港地区仅标示强制信息的营养成分表样例:
营养成分表 项目 每100克(g)或100 毫升(mL)或每份 营养素参考值%或NRV% 能量 千焦或kJ
蛋白质 克或g
脂肪 克或g
——饱和脂肪 克或g
碳水化合物 克或g
——糖 克或g
钠 毫克或mg
儿童青少年应避免过量摄入盐油糖。
营养标签 Nutrition Information 每100克或每100毫升/
Per 100g or Per 100mL
能量/Energy 千卡或千焦/ kcal or kJ 蛋白质/Protein 克/ ɡ 总脂肪/Total Fat 克/ ɡ ——饱和脂肪/Saturated Fat 克/ ɡ ——反式脂肪/Trans Fat 克/ ɡ 碳水化合物/Carbohydrates 克/ ɡ ——糖/Sugars 克/ ɡ 钠/Sodium 毫克/ mɡ
四、“0”界限值
内地和香港地区相关法规规定:当某种营养素的含量低于一定数值,即可标示为零。内地关于能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反式脂肪、钠、糖、胆固醇的“0”界限值要求与香港地区相同,饱和脂肪及膳食纤维要求有所不同,详见下表:
“0”界限值
(每100g或100mL)
内地(GB 28050-2025)
香港地区(第132W章) 饱和脂肪(或饱和脂肪酸) ≤0.1克(g) ≤0.5克(g) 膳食纤维 ≤0.5克(g) ≤1.0克(g)
五、允许误差范围
内地与香港地区对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值允许误差范围均有明确的要求。内地与香港地区关于能量、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糖、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多不饱和和单不饱和脂肪、胆固醇、钠的标示值允许误差范围要求一致。在香港地区,维生素和矿物质根据来源形式不同,标示值的允许误差范围不同,其他强化营养成分的标示值允许误差范围要求也不同。涉及的不同要求详见下表:
允许误差范围
内地(GB 28050-2025)
香港地区(第132W章)
维生素及矿物质(维生素A、维生素D及添加的维生素及矿物质除外)
≥80%标示值
≥80%标示值
维生素A、维生素D(包括添加的)
80% - 180%标示值
添加的维生素及矿物质(维生素A和维生素D除外)
≥标示值
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
≥标示值
结语
内地与香港地区在营养成分表的标注要求、格式规范及数值允许误差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对于食品贸易企业而言,精准掌握两地营养成分表标示的差异性,确保营养标签符合目标市场法规,是整体标签合规的核心要点。食品伙伴网可以为企业提供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食品标签审核服务,助力产品顺利出口。后续食品伙伴网也将梳理更新内地与香港地区营养声称相关合规差异,欢迎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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