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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阳光金水湾小区全体业主:

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于2026年8月26日对阳光金水湾业主委员会通报称“阳光金水湾小区业主委会员未经业主大会表决,擅自支出公共收益8.7万元”,就此事,阳光金水湾业主委员会根据市房产服务中心的要求,现就支出的8.7万元公共收益向全体业主公示,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业委会根据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召开的第一次业主大会的授权(同意授权业委会对嘉峪关市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接手本小区物业以来管理的业主公共收益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诉讼,审计费用和诉讼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起诉中大物业一审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23205元(根据一审判决结果,业委会承担诉讼费11602.5元,中大物业公司承担诉讼费11602.5元,实际支出诉讼费11602.5元),业委会从三家律师事务所报价中,选定由甘肃雄关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约定前期不支付律师代理费,以判决确认的返还公共收益金额的2.5%支付律师代理费,本案诉讼过程中,业委会为了防止中大物业公司转移财产,便于后续判决的顺利执行,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中大物业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付保险费2000元,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业委会的财产保全申请。一审判决判令由中大物业公司向业委会返还公共收益金额为441655元,业委会根据代理合同约定按照一审判决金额的2.5%向甘肃雄关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1041元。以上支出费用共计24643.5元。

(以下为支出费用代理合同、报价单、发票、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发票、支付凭证、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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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作出后,业委会和中大物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业委会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23205元,从四家律师事务所报价中选定甘肃雄关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支付律师代理费11041元。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阳光金水湾小区地面118个规划车位目前权属不明,对阳光金水湾业委会主张的停车费收益问题本案不予处理,待停车位权属明晰后,双方可另行主张。二审法院判决中大物业公司向阳光金水湾小区业委会移交2013年10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期间阳光金水湾小区公共收益的收入、支出的财务账册并返还除停车费公共收益以外的其它公共收益66150元,二审判决判令业委会承担诉讼费32487元(2026年8月30日又补交诉讼费9282元),以上支出费用共计43528元。本次诉讼业委会为全体业主追回公共收益66150元。鉴于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定阳光金水湾小区所涉停车位权属状态不明,业委会已就阳光金水湾小区地面118个规划车位权属通过市房产服务中心向市自然资源局进行确权,待权属明确后,业委会将继续替全体业主向中大物业公司追讨停车费公共收益。

(以下为支出费用代理合同、报价单、发票、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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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业委会收到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业主姚鸿儒等人起诉业委会及阳光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要求撤销阳光金水湾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投票任命殷建刚、耿伟、白建华、张嘉玥、蒋彦斌、徐文龙、董晓双、李仲元、张全山为阳光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定,业委会作为被告,无法在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后至开庭日期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就聘请律师应诉形成决议,故在三家律师事务所报价中选定甘肃雄关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代表本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出庭应诉,向甘肃雄关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业主姚鸿儒等人的诉讼请求。

(以下为支出费用的代理合同、报价单、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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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一审判决作出后,业主姚鸿儒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业委会从三家律师事务所中选定由甘肃雄关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二审,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最终嘉峪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业主姚鸿儒等人起诉业委会,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将业委会起诉中大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一案,决定中止审理。后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才恢复业委会起诉中大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一案诉讼。

(以下为支出费用的代理合同、报价单、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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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7日,业委会再次收到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和传票,业主魏雪、刘虎起诉业委会要求撤销阳光金水湾小区业主大会作出的同意授权业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同意授权业委会对中大物业公司自接手本小区物业以来管理的业主公共收益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诉讼,审计费用和诉讼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的两项决议,业委会作为被告,无法在法院送达传票后至开庭日期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就聘请律师应诉形成决议,故在三家律师事务所报价中选定甘肃雄关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代表本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出庭应诉,向甘肃雄关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业主魏雪、刘虎等人的诉讼请求。

(以下为支出费用的魏雪、刘虎起诉业委会民事起诉状、传票、代理合同、报价单、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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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一审判决作出后,业主魏雪、刘虎不服一审判决,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业委会从三家律师事务所中选定由甘肃雄关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二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最终嘉峪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下为支出费用的代理合同、报价单、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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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因小区地面监控存在视频盲区,部分业主在地面118个规划车位停放车辆时,出现车辆剐蹭后无法明确肇事车辆获得赔偿,本着“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的原则,业委会为地面118个规划车位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附加停车场责任,用以解决业主车辆在地面停放出现剐蹭时理赔之需。支出保险费2596元。

(以下为保单、保险合同条款、保费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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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于2023年6月19日批复成立后,至今无办公用电脑、打印机,此前召开业主大会打印表决票均为社区无偿帮助或业委会委员自掏腰包。为进一步更好地为全体业主服务,经业委会会议决定,购买了办公用台式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用于解决业委会日常办公之需,支出6100元,两次召开业主大会购买纸张、制作票箱、横幅等支出1980元。

(以下为发票、支出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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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起诉中大物业公司返还公共收益一案,为明确中大物业公司收取的本小区地面118个规划车位停车费数额,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向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前往深圳市顺易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停车费数额,该公司出具《回复函》载明: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累计发生停车费交易流水193.91万元。为此业委会向代理律师支付调取证据差旅费共计4433.38元。

(以下为差旅费明细及票据、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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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通过诉讼方式支出上述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后,为全体业主挽回了66150元的经济损失。中大物业公司根据生效判决向业委会公共收益专户返还公共收益66150元。

(以下为中大物业公司向业委会转账支付66150元公共收益的网上银行电子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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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业委会分别于2024年8月14日、2025年5月23日、2025年12月3日通过业委会公众号向全体业主进行了公示,业委会现再次将上述支出的各项费用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为十五天(自2026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公示期内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如广大业主对上述支出费用合理性有异议,可以书面向嘉峪关市房产服务中心或雄关街道友谊社区服务中心提出。

阳光金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

二0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来源:阳光金水湾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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