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长安街知事

据新华社消息,记者10月16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黑龙江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黑龙江省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毕宝文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毕宝文作出逮捕决定,并指定由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毕宝文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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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宝文 资料图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毕宝文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毕宝文利用担任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山东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山东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黑龙江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黑龙江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兼黑龙江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退休后,利用曾担任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山东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山东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