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怀宁县人民政府)

致广大养犬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文明养犬,是城市文明风貌与市民综合素养的直观展现。当前我县正在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自觉践行文明养犬规定、营造人犬和谐共处的宜居环境,是每一位养犬市民不可推卸的责任,希望大家积极支持配合,主动做到以下几点:

一、为避免犬只伤人案(事)件发生,个人不得在限制养犬区域(站前路—新安路—S237—合九铁路线—高岭路—育才东路—滨河大道—独秀大道—高河大道—孔雀路—东经二路—石牌大道—独秀大道—站前路形成的合围区域)饲养禁养犬只。

二、限养区每户限养一只犬,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三十日内,携犬到授权的“一站式”服务免疫登记点(怀宁县高河镇双龙宠物医院、怀宁县有家宠物医院)现场办理养犬登记。

三、养犬人应当在独自占有或者独自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规范养犬,不得散放,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城市道路、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不得作为养犬场所。

四、不得携带犬只(导盲犬、警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犬外出时应系犬绳(链)(不超过1.5米),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等,确保他人人身安全;遛犬时,应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保持城市环境卫生。

五、相关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携带犬只外出,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限养区内饲养犬只应依法免疫、登记,未及时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携带外出的犬只未配戴犬牌或者携带犬只外出未系犬绳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规定处罚。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由公安部门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七)在限养区内,每户饲养犬只超过一只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超养犬只数量处以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饲养烈性犬的,予以没收。

怀宁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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