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10月12日,浙江证监局发布针对浙江诚元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张璐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该私募机构在业务运营中存在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相关记录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据监管部门披露,浙江证监局在对浙江诚元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业务情况开展检查过程中,查实该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期间,存在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的违规行为。该行为已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的相关要求。
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张璐全面负责公司各项业务运营,其行为已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本次违规问题的主要责任人。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张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该事项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要求明确,张璐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认真吸取本次违规教训,强化相关证券基金领域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提升公司经营的规范运作意识。
同时,决定书也明确了相关救济渠道:若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相关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次监管措施涉及的核心违规与处置信息如下:
涉及主体 违规事实 监管依据 监管措施 后续要求时限 浙江诚元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璐 私募机构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张璐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 对张璐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收到决定书15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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