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一概而论。回迁安置的购房指标,是被拆迁人依据安置协议享有的财产性权益,双方私下签订的指标转让协议,若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北京法院多倾向于认定有效;但若安置协议明确禁止转让、指标依附于特定身份,或者转让目的在于规避住房限购政策,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北京旧改与城市更新推进过程中,一户被拆迁人获得数套安置房指标的情况并不少见。部分家庭将多余指标转让他人,由受让人以被拆迁人名义申购、付款、居住,多年后再协商过户。此类交易缺乏统一规则,海淀、朝阳、丰台、西城等法院的裁判结果与协议文本、指标来源、政策限制关系密切,生效判决之间的口径也并非完全一致。因此,协议文本如何表述转让的标的是指标还是房屋,往往直接影响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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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第一问:回迁安置的购房指标私下转让,协议到底有没有效?

一、先界定指标的法律性质。安置购房指标是被拆迁人依据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以优惠价格购买安置房的权利,具有财产属性,原则上可以转让;但它又与被拆迁人的特定身份相关联,能否脱离身份独立转让,取决于安置协议与当地政策是否设有限制。

二、认定有效的一般条件。转让双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转让意思表示真实,转让价格并非明显不合理,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法院多认定有效,受让人可以依约要求转让人配合办理后续申购与过户手续。需要注意的是,协议有效并不意味着房屋必然能够过户,只意味着受让人取得了请求转让人履行合同的债权基础。

三、可能导致无效的情形。安置协议或者政策明确禁止转让的;以转让指标为名规避住房限购、限贷政策的;指标尚未实际取得、转让标的不确定的;以及安置房系宅基地上房屋、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限制的,效力认定会更加谨慎,甚至被认定无效。举证重点则同时落在两头:主张有效的一方,需要提交指标转让协议、指标来源材料、付款凭证,以及房屋交付与实际居住的证据;主张无效的一方,则需要举证存在禁止转让的政策依据,或者规避限购的具体事实与资金安排。

第二问:协议被认定有效,受让人什么时候能真正拿到房、办下产权证?

一、履行要分两步看。第一步是申购与交付,受让人以转让人名义选房、签约、付款,房屋交付后实际占有;第二步才是产权转移登记。多数争议发生在第二步,因为此时房价往往已有明显上涨。

二、过户依赖政策与登记条件。安置房通常先登记在被拆迁人名下,达到限售年限后方可转移登记。在此之前,受让人取得的是请求转让人配合过户的债权,而不是直接的物权,这一点决定了受让人无法仅凭协议对抗转让人另售他人。

三、可以在协议中预先安排保障措施。例如约定违约金与担保、明确代持期间的税费与物业费用承担、约定转让人死亡后由其继承人继续履行,以及约定过户条件成就时的通知与配合期限。条款越具体,日后争议越容易解决。此外,受让人应当妥善保管由转让人签署的授权文件与往来记录,以便在转让人不配合时证明双方的真实履行安排。

第三问:如果协议最终被认定无效,已经付的钱和房屋的增值怎么处理?

一、无效的后果是相互返还。转让人返还已经收取的转让款及相应利息,受让人返还房屋;受让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添附的,可以主张折价补偿。已经实际居住多年形成的使用利益,法院在结算时可能一并考虑。

二、增值部分的处理存在分歧。有的裁判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分担房屋增值,有的结合受让人实际占用年限与投入酌情确定,也有的仅支持返还本金与利息。故受让人不宜对增值部分抱有过高预期,应结合协议约定与所在地块的裁判倾向评估。

三、受让人应当尽早固定证据。付款凭证、选房确认材料、交付手续、缴费记录、入住与装修的影像资料,都应系统留存。若转让人存在拒不配合或者另行出售的行为,还应当及时通过书面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时间推移而弱化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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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主要代理北京地区回迁房、安置房买卖与指标转让纠纷。其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对拆迁安置政策、指标获取与交易惯例有较长期的观察;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持续整理北京各法院在安置房交易效力问题上的裁判口径。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指标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往往同时牵涉合同效力、政策限制与身份属性三层判断,单纯看协议文本难以得出可靠结论。靳双权律师处理此类纠纷的思路是:先厘清指标的来源与被拆迁人身份,再核对安置协议与当时政策是否设有禁止性约定,最后结合付款、交付与实际居住的完整链条判断协议能否继续履行。对于效力存疑的案件,会同步评估有效与无效两种走向下的财产后果,据此确定主张顺序与证据组织方案。

咨询电话:13426037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