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情形下较难成立。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受让时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且已经完成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回迁房在多数交易时点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无法满足登记这一要件,买受人的善意取得主张通常难以获得支持。但买受人并非没有救济途径,仍可以从表见代理、配偶事后追认、房屋长期交付使用等角度主张合同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回迁房往往登记在被拆迁人一人名下,而该房屋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在北京的旧改项目中十分常见。海淀、朝阳、丰台、西城等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先把问题拆成两层:一层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归属与处分权限,另一层是买受人能不能取得物权。前者决定合同对配偶一方是否有约束力,后者决定买受人能否真正拿到房子,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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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接受新浪网采访

第一问:回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单独出售,买受人能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并列关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并且已经办理登记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数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其中登记是回迁房交易中最难满足的一环。

二、回迁房的特殊性在于登记缺位。多数回迁房在交易时产权仍登记在被拆迁人个人名下或者尚未初始登记,买受人无法完成转移登记,善意取得在物权层面便难以成立。这一点与商品房买卖存在明显差别,买受人不应简单套用商品房的经验判断。

三、可以尝试的替代路径。其一,表见代理,即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权处分,例如配偶曾共同参与洽谈、共同收款;其二,配偶事后追认,包括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同意,或者长期知情而未提出异议;其三,房屋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买受人基于登记公示产生合理信赖。举证要点则两头并重:买受人应当证明签约时已合理审查房屋权属、支付了符合市场行情的对价、房屋已实际交付并长期占用、配偶对此知情或者在场;配偶一方则可以通过资金流水、分居事实、就医与居住记录等证明长期不知情,进而否定买受人的善意与信赖基础。

第二问:如果善意取得不成立,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款和损失怎么主张?

一、合同并不因此当然无效。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应当区分判断,出卖人无处分权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依据合同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只是可能无法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应当注意区分两条请求权的基础,避免在诉讼请求中把物权主张与债权主张混同表述。

二、可以主张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已付款项及利息、装修投入、另行购房产生的成本差额,以及合同能够正常履行时本可获得的利益。主张房屋差价的,仍需就同地段同类房屋的价格变动提供评估意见或者其他成交依据。

三、注意配偶一方的责任范围。配偶一方对出售行为不知情且未受益的,原则上不承担合同责任;涉及共同财产的返还时,通常以共同财产中其应得部分为限,超出该部分的主张一般不会获得支持。买受人不宜将配偶一方与出卖人一并列为同一责任主体主张全额赔偿。

第三问:配偶一方长期没有提出异议,会不会影响合同的认定?

一、知情与追认的作用明显。配偶一方在房屋交付、买受人入住、长期缴纳物业费用等过程中知情而未表示反对,可能被认定为默示追认,或者使买受人形成合理的信赖,进而在过错衡量中对买受人有利。

二、权利主张的时间节点需要关注。主张返还财产的权利存在时间限制,配偶一方若多年后才提出异议,法院会审查其是否怠于行使权利,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处理的事实。

三、实务中的证据重心在生活痕迹。物业缴费记录、水电缴费账户、邻居与社区的证明、家庭内部的微信与短信往来,往往比书面声明更能反映配偶一方是否知情。买受人应当在纠纷初期就着手梳理并固定这类材料,尤其是能够反映家庭共同决策过程的记录,这在判断默示追认是否成立时往往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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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处理北京地区回迁房买卖、借名买房与权属确认纠纷。其于2008年创办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对登记缺位情形下的物权变动、无权处分与信赖保护问题积累了持续的研究与代理经验;同时担任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2022、2023年度获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回迁房的案件,胜负关键在于买受人一侧的信赖基础是否牢固,而非单纯争论夫妻之间谁对谁错。靳双权律师办理此类纠纷时,通常先核查房屋登记状态与共有属性,判断争议究竟落在合同效力、物权变动还是责任分配层面;随后围绕洽谈过程、付款路径、交付占有与配偶知情线索组织证据,评估继续履行、变更主张或损害赔偿各条路径的可行性。对涉及家庭内部矛盾的情形,亦会结合调解与分割方案一并设计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