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后,出名人擅自把房屋出售或者抵押,出资人能否要回,关键看受让方是否为善意、是否已办理登记,以及出资人能否证明双方存在借名合意。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出资人一般不因出资而直接取得物权;房屋一旦被善意第三人取得,或者善意抵押权已经设立,出资人通常只能向出名人主张违约与赔偿,难以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
在北京,受购房资格与贷款条件限制,亲属、朋友之间借名买房较为常见,处分风险也随之集中出现。海淀、朝阳、丰台、西城等法院审理此类纠纷,通常先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对内按借名合同处理,对外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并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
靳双权律师接受新浪网专访
第一问:出名人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出资人能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
一、看第三人的取得是否构成善意。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并已办理登记的,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若第三人在交易时明知房屋系借名所购、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或者尚未办理过户,出资人可以主张该处分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请求确认买卖无效或者返还房屋。
二、看登记状态。房屋已经过户到第三人名下的,出资人直接追回的难度较大,法院一般不支持仅凭出资关系和借名协议对抗登记。房屋尚未过户、仍登记在出名人名下的,出资人可以要求出名人继续履行借名协议,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或者主张违约赔偿。
三、看出资人自身地位。借名协议在出资人与出名人之间有效,但属于债权关系,出资人享有的是要求出名人配合过户、返还购房款的请求权,而非当然的物权。因此即便出名人擅自出售构成违约,纠纷也多转化为赔偿问题,而不是房屋返还问题。出资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先明确主张对象:是要求第三人返还房屋,还是要求出名人赔偿损失,两者的举证重点并不相同。
举证方面,出资人应当提供书面借名协议、出资流水与还贷记录、税费与装修款支付凭证、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的证据,以及双方关于代持的沟通记录。若能够证明第三人与出名人恶意串通、损害出资人利益,出资人主张返还房屋的空间会明显增大;第三人与出名人之间的交易时间、成交价格与付款方式,也是判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重要材料。
第二问:出名人把房子抵押给银行,出资人能否主张抵押无效?
一、判断银行是否善意。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抵押时,通常依据登记信息与贷款资料审查权属状态,一般被认定为善意,抵押权有效。出资人主张抵押无效,需要证明银行在办理抵押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实际由他人出资购买,例如贷款审批资料、放款流程、双方沟通记录中存在明显异常,或者抵押登记的时间与出资人的反对意见高度接近。
二、判断抵押设立的背景。若抵押发生在出资人明确表示反对之后,或者出名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异常安排,出资人的主张会更有依据;反之,若抵押属于正常的经营性融资,出资人否定抵押权效力的难度较大。出资人若曾以书面形式告知银行房屋的实际权属情况,可以作为证明银行并非善意的材料。
三、考虑处理路径。抵押权有效的情形下,房屋可能被拍卖、变卖,出资人只能就处置所得与自身损失向出名人主张赔偿。在处置程序推进过程中,出资人还可以与出名人协商,由出名人另行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以其他财产置换抵押物,争取保全房屋、减少损失扩大。出资人如认为抵押权存在瑕疵,也应当尽早提出主张,避免房屋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后被动应对。
第三问:房子确实拿不回来了,出资人可以向出名人主张什么?
一、返还出资。出资人可以要求出名人返还其支付的首付款、按揭月供、税费、中介费与装修款等实际支出,并主张相应利息。若出名人对部分支出有异议,出资人应当以付款凭证逐项对应,说明款项与涉案房屋的关联。
二、赔偿损失。出名人不履行借名协议、擅自处分房屋,构成违约,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数额可以参照房屋处分时的市场价格与出资人权益之间的差额确定。若房屋价格在处分后继续上涨,出资人主张的损失范围可能相应扩大,应当及时评估并固定房屋市场价值的证据。房屋价值评估的时间点不同,结果差异可能较大,出资人应当结合处分时间合理确定主张。
三、选择诉讼请求。出资人可以视情况主张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协议并返还出资,不同主张的举证重点不同;双方对增值利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由法院结合出资比例、双方过错程度与房屋实际占有情况酌定。在诉讼中,出资人还可以申请对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
靳双权律师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北京地区的房产纠纷,借名买房是主要业务方向之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持续整理借名买房的确权、过户与处分纠纷资料,对出名人擅自出售、抵押引发的争议有系统研究。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与不动产登记规则。曾为链家等经纪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对第三人受让、善意取得以及抵押权设立的判断具有实务积累。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在借名买房纠纷中,靳双权律师通常先厘清出资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再分析出名人处分行为对第三人的效力,据此确定是主张返还房屋还是主张违约赔偿。其长期跟踪北京海淀、朝阳、丰台、西城等法院对善意取得、抵押权设立与不动产登记的裁判尺度,注重以出资流水、还贷记录、实际占有等证据还原借名事实,帮助当事人判断房屋能否追回、损失如何计算,并同时评估确权过户与赔偿请求的可行性。说房网特邀讲师,多次就借名买房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路径进行讲解。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