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或调解书把房屋判给一方并确定另一方腾退的,拒不搬走的一方属于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主张房屋占用费,标准一般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占用费通常需要另行起诉主张,不能仅凭申请强制执行腾退义务获得;能否获得支持,关键看腾退时间、实际占用事实以及双方是否存在可抵销的债务。
在北京,离婚案件中房屋判归一方、另一方迟迟不搬的情形常见,海淀、朝阳、丰台、西城等法院在执行中常遇到腾退难的问题。例如判决确认房屋归李女士所有、张某应当限期搬离,张某却以无其他住处为由长期居住,既未支付折价款,也未交付房屋,占用的使用费可另行主张。
靳双权律师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
第一问:离婚后房子判给了对方,对方一直不搬走也不给钱,能不能主张房屋占用费?
一、请求权基础与成立条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权占有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并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占有人因占有取得的利益也应当返还。离婚裁判文书已经确定房屋归属的,另一方在腾退期限届满后继续占用,即构成无权占有,占用费在性质上相当于使用房屋所应当支付的对价,可以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确定。
二、起算时间与计算标准。占用费的起算点一般为判决生效之日或者判决确定的腾退期限届满之次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搬离期限的,则从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计算的截止时间通常为实际腾退、交还房屋钥匙之日。计算标准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对房屋租金水平进行评估,法院也会参考同小区、同户型的成交租金、房屋面积与装修状况酌定。
三、常见抗辩与举证要点。占用方常以房屋尚未实际交付、自己仍需居住、房屋贷款尚未结清等理由抗辩,法院会区分房屋是否已经过户、对方是否实际控制房屋等事实。权利人应当提交生效的离婚判决或者调解书、房屋权属登记材料、实际占用的证据(物业记录、水电缴费记录、邻居证言、现场照片)、催告腾退的记录以及租金评估意见;占用方如主张房屋存在重大损坏或者权属仍有争议,也应当提交相应证据。
第二问:房屋占用费从哪一天开始算,能一直算到什么时候?
起算时间与截止时间都需要用证据固定。起算方面,多数裁判以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腾退期限届满之次日为起点;如果离婚判决已经明确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腾退,则以该期限届满为准,而不是从起诉之日或者判决作出之日起算。截止方面,一般算至占用方实际腾退并交付房屋之日,包括钥匙交还、物业交割完成;房屋已经腾退但拒不配合过户的,占用费与过户义务属于两项独立请求,可以分别主张。此外,如果离婚诉讼中已经就占用费主张到判决之日,此后产生的部分应当另行起诉,避免重复主张。举证上建议保留催告函的发送与签收记录、房屋交接清单、物业与水电的缴费或停缴记录,这些材料能够把起止时间点固定在具体日期上。如果占用方在占用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或者改变了房屋结构,权利人还可以一并主张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相应损失,这部分请求与占用费分别计算。
第三问:对方说自己还欠着折价款,能不能互相抵扣、拒绝支付占用费?
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时可以主张抵销,但抵销的范围与方式要看清。如果离婚判决已经确定由李女士向张某支付房屋折价款或者补偿款,且该款项已经到期、数额确定,张某可以主张以占用费抵销相应数额,法院一般会在同一诉讼中一并核算;如果折价款本身的金额还有争议、尚在评估或者另案审理之中,法院可能先行认定占用费数额,再就抵扣问题另行处理。若李女士已经按照判决支付了补偿款,而张某仍以对方欠钱为由长期占用房屋,则该项抗辩通常难以成立。举证上,双方都应当提交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银行付款凭证、执行进度材料,以便法院确认债务是否到期、数额是否确定。占用费与折价款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否抵销、如何抵销,最终取决于各项债务的到期时间与确定程度。此外,占用费与折价款的利息属于不同性质的款项,是否可以用一项冲抵另一项,也需要看各自是否已经到期;尚未到期的债务不能主张抵销。
靳双权律师接受新浪网采访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曾为链家等经纪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熟悉住宅交易流程与租金水平,在住宅租赁与房屋交付环节有较为直接的实务积累;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离婚房产分割后续的腾退、交付与占用费争议,能够就腾退执行与另行起诉的衔接、占用费计算标准的选择为当事人提供具体方案。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靳双权律师为说房网特邀讲师,长期研究房屋占有、使用与收益的法律适用问题。办理房屋占用费案件,其办案思路是把时间线与金额线同时固定:时间线上,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确定腾退期限,通过催告记录、物业交割记录确定实际腾退日期,明确占用期间的起止;金额线上,通过同小区同类房屋的租赁成交数据、评估机构意见确定租金标准,再结合房屋面积、装修与空置情况作出合理调整。对于占用方提出的折价款抵扣、房屋损坏、尚需居住等抗辩,会逐一核对证据,判断是否成立以及可以在多大范围内减少应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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