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都给儿子找女儿要赡养费的事听说过吗?财产都给继子,起诉再婚后就没养过的亲生女儿要赡养费,这个肯定没听说过吧?但真有人这样诉了!这能支持吗?给继子的财产能要回来吗?法律上的答案和有些人想的未必一样。
北京昌平法院披露了一起正在审理的案件,周先生的前妻在女儿8岁时去世,此后周先生两次再婚,女儿由爷爷奶奶和两位姑妈抚养长大,日常起居、学习开销、成长照料都由爷爷奶奶及两位姑姑承担。
现在周先生生病卧床,在敬老院养老的各项费用开销较高,起诉女儿要赡养费。其现任老伴刘女士也是他的代理人,说目前主要是她和儿子在照顾周先生,她也患病,儿子一个人负担过重,所以希望周先生的亲生闺女也能履行赡养义务。
女儿表示,父亲再婚后未对自己履行抚养义务、未承担监护责任,自己是由爷爷奶奶和姑姑抚养长大的。父亲有退休金和存款,还有拆迁所得的87万拆迁款和两套安置房,本来这些完全能覆盖他的养老需要,但他把拆迁和两套房全部赠与了现任妻子刘女士带来的继子,放弃养老储备后想把养老风险转嫁的自己身上,而自己现在丈夫残疾、女儿休学,家庭负担重。这显然不公平!女儿还要求法院重新审查,起诉亲生女儿索要赡养费,是否属于原告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杨律师分析一下这个案子。
首先,法院确实要先核实一下,起诉女儿是不是周先生本人的真实意思。新闻中有这样一个画面,周先生的现任妻子站着,冲着坐在轮椅上的周先生哭诉说“你把所有担子都给我和我儿子了,啊?你这不难为死我了?”而周先在轮椅上一会歪头一会低头,不敢直视。所以,不排除他是在妻子压力下才配合起诉的,这类案件我以前也碰到过,当事人亲自到法官面前同时直面另一方亲属时,可能会反悔撤诉。
本案经法官核实,周先生确实将自己的房产和拆迁款都赠给继子了,但他也放弃了继承自己父母的拆迁房产和补偿款,最后这些是由女儿周女士继承的。周先生还表示只是希望女儿多来看看他,照顾他。女儿表示,会尽可能增加陪伴时间,但自身家庭负担重,确实难以承受过多赡养费用。经沟通,法官现场问周先生要不要撤诉,他说“撤”,但目前尚未签署撤诉文书,案件仍在继续。
虽然现场他说过撤,但不排除事后不撤的可能,假如他不撤诉,法院会支持他的诉求吗?
首先,女儿提出的父亲再婚后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的抗辩理由,肯定能得到大家的理解,但是法律上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法律的逻辑里,成年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所以,法院在判决中肯定是不能免除赡养义务。但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少支持赡养费。比如以前有类似案件,法院就象征性地支持几百元。
另外,继子没在这个案件中出现,但他的因素要考虑,那笔拆迁款和两套房不该白拿!
如果继子和周先生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那他对周先生也有法定赡养义务。但如果再婚时他成年了,就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了。但不管有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如果他和母亲因为对女儿不承担或承担的赡养费低有意见,最后不管周先生了。那周先生可以考虑起诉撤销之前对继子的赠与。
如果继子有赡养义务,按《民法典》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是一种法定的撤销理由。如果没有赡养义务就不能用这条规定了。但也有机会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条款,要求撤销赠与。即使当初赠与时没有书面约定这个义务,但结合案情法院也可以推定各方赠与时有这个意思,以前也有过类似案例。
周先生现在之所以搞成这样,是他自己前因造成的:一,即使再婚了,对自己的亲生女儿也应该尽到抚养义务。二,活着的时候,就把财产全给到继子名下,没考虑到风险!大家觉得呢?
本文作者: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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