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北能源监管局、东北能源监管局、甘肃能源监管办、浙江能源监管办、福建能源监管办等五家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陆续公布一批电力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二十余起,处罚对象涵盖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电力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事由集中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资质许可三个方面。其中,因在抽水蓄能电站建设中不按图纸施工、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签字等问题,某大型央企被罚670余万元,另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被罚近99万元。罚单具体内容如下:
10月12日,华北能源监管局发布9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集团有限公司违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质量责任有关规定,罚款987869.45元;
吴某违反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质量责任有关规定,罚款69150.86元;
邢台县某抽水蓄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罚款25000元;
袁某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罚款20000元;
某集团河北工程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罚款50000元;
某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罚款50000元;
呼和浩特市某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分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罚款22178.78元;
河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规定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电力设施活动,罚款104068.9元;
邯郸市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电力设施活动,罚款11955.22元。
9月30日,东北能源监管局发布5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宁某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企业未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报告,责令改正、罚款50000元;
某抽水蓄能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责令改正、罚款25000元;
某股份有限公司和禹水电开发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责令改正、罚款50000元;
吉林省某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电力设施活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罚款1950元;
长春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电力设施活动,责令改正、罚款9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169.73元。
10月8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发布4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罚款50000元;
某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未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罚款1265724.71元;
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罚款75000元;
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罚款50000元。
9月29日,浙江能源监管办发布2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江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罚款350000元;
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罚款350000元。
10月12日,福建能源监管办发布2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木兰抽水蓄能电站施工过程中上水库主坝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水库进出水口第2级边坡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罚款6708564.68元;
某建设工程咨询中南有限公司在福建省木兰抽水蓄能电站监理过程中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罚款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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