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国家药监局
好的牙·讯|2026年10月15日,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2026年第100号公告,公布《牙膏分类目录》(下称《目录》),将牙膏功效分为八类,《目录》自2027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备案的牙膏,应当于2028年1月1日前完成备案信息变更。
八类功效及编码为:01基础清洁、02防龋、03抑牙菌斑、04抗牙本质敏感、05减轻牙龈问题、06去渍美白、07抗牙石、08减轻口臭。每类均列有功效机理和宣称用语;同一款牙膏具备多类功效或适配不同人群的,可同时选择多个编码。备案人此后应当按功效类别和使用人群选取编码,宣称用语限定在《目录》范围内。
宣称用语的约束分三档:基础清洁类,用语应限于《目录》所列范围;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类,用语应与所列用语在语义和功效本质上相同或相近;去渍美白、抗牙石、减轻口臭类,所列用语为参照示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增加。据政策解读,分档依据是各类功效的风险程度,基础清洁类备案人不得自行增减或更改用语。
图源:《牙膏分类目录》
颜色、气味、口味等感官体验描述,不属于功效宣称,不受用语范围约束。功效宣称用语与其他词语搭配时,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
使用人群方面,12岁以下(含12岁)仅可宣称01基础清洁和02防龋,12岁以上可宣称全部功效。据好的牙此前报道,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已明确,儿童牙膏可宣称的功效类别仅限清洁、防龋,儿童指12岁以下(含12岁)。
过渡安排分三种情形。新备案牙膏,自《目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分类编码和宣称要求;施行前已备案的牙膏,应于2028年1月1日前完成变更,从施行日算起为8个月;变更前已生产、进口的牙膏,可依法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据政策解读,后一类产品继续销售的前提是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监管层面,公告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指导督促备案人和生产企业落实要求,《目录》施行后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宣称功效的行为。政策解读指出,此前部分产品宣称不规范、夸大功效甚至暗示医疗作用,缺乏统一执行标准,《目录》旨在填补这一制度空白。
国家药监局同时建立了《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新功效机理和宣称用语经论证并形成行业共识后,可通过该机制修订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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