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遗嘱,把房产继承与子女的日常照料直接挂钩。小儿子夫妇长期照料母亲,但母亲去世后,两个哥哥认为自己在母亲住院期间也尽了孝,要求继承房产。法院会支持吗?
10月1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批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继承类典型案例。其中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明确:附义务遗嘱所附赡养义务的履行标准,应结合老人立遗嘱时的本意认定,住院期间的轮流陪护不能等同于遗嘱所要求的长期日常照料。
被继承人罗某的配偶早已去世,她有赵甲、赵乙、赵丙三个儿子。从2019年开始,罗某的日常生活起居由小儿子赵丙负责照顾。后来,罗某亲笔书写遗嘱一份:“继承人中谁负责照顾我的起居和颐养,在我百年后谁就继承我的这套房产,共同负责照顾我的起居和颐养就共同拥有继承权。”立遗嘱时罗某神志清醒、生活尚能自理。
当天,兄弟三人共同签署《郑重声明》:“遵照母亲今日所立遗嘱,由老三赵丙夫妇照顾母亲的起居和颐养,房产由赵丙继承。”此后,赵甲、赵乙仅看望母亲数次。后罗某因病住院两个月直至出院,住院期间,白天由兄弟三人轮流照顾,晚间雇请护工护理,饮食主要由小儿子赵丙夫妇安排送餐。
母亲去世后,两个哥哥认为他们在母亲住院期间也尽到了赡养义务,因此也应该享有母亲的房子的继承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所立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遗嘱将“照顾起居颐养”与房产继承相挂钩,本意是希望自己晚年得到长期、持续、全面的日常照料,实质是以特定赡养义务的履行作为取得案涉房产继承权的条件,属于附义务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兄弟三人共同签署的郑重声明,则是对遗嘱中赡养义务履行方式的具体约定。三人进一步明确由赵丙承担日常照料义务并据此继承房产。小儿子赵丙自2019年起持续照顾母亲罗某起居至其去世,已履行遗嘱所附义务。
且罗某住院治疗期间属于生命特殊阶段,兄弟三人轮流陪护、共同尽孝,值得肯定。但赵甲、赵乙并未长期负责罗某的日常起居照料,此时的陪伴照顾不能视为对遗嘱所附义务的履行,故不享有对案涉房产的继承权。
来源 极目新闻 每日经济新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