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官司该去哪个法院?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这样定

一、导语

老人在老家登记结婚、户籍也在老家,却一直在子女工作的城市生活多年。去世后,亲属为分遗产闹上法院,究竟去户籍地法院,还是生前长期居住的城市法院?这起江苏阜宁的入库案例,把继承纠纷的管辖规则讲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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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回顾

2021年2月6日,杨某兰与黄某登记结婚,两人育有一女黄某艺。2022年12月9日,杨某兰因病去世。她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父亲杨某湖、母亲陈某芬、丈夫黄某和女儿黄某艺四人。

杨某湖、陈某芬认为遗产分配不公,于2024年12月13日向杨某兰生前户籍地所在的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杨某兰名下存款、证券账户资产归自己两人所有,并要求黄某、黄某艺支付丧葬费及应当返还的财产等各项费用。

黄某提出管辖权异议:杨某兰死亡前一直居住在上海市普陀区,根据继承遗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则,本案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法院怎么判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4日作出(2024)苏0923民初7987号民事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法院认为,以户籍登记地为住所地是一般规则,但当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杨某兰户籍虽在江苏阜宁,但黄某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显示,她生前一直居住在上海普陀,死亡时经常居住地为上海普陀;其名下借记卡、证券账户的开户行也位于上海。因此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不在阜宁,阜宁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黄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判决后双方未就管辖问题再行争议。

四、普法提醒

第一,继承纠纷属于专属管辖,不是随便选法院——原告应当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二,“死亡时住所地”不是只看户口本。如果老人生前长期在外地随子女居住、办理居住证、就医生活,经常居住地法院更可能被认定为有管辖权。

第三,起诉前先摸清遗产分布——房产、存款开户行、证券账户、公司股权所在地,都决定了“主要遗产所在地”,直接影响管辖选择。

第四,对管辖有异议,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书面提出,错过期限可能被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

第五,老人异地养老、随子女长期居住的,家属平时应注意留存居住证、租房合同、就医记录、水电费单据等材料,将来无论是处理遗产过户还是诉讼管辖,都会用得上。

五、律师视角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擅长上海地区民商事疑难诉讼,处理多起管辖异议、指定管辖类案件。提醒继承纠纷中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遗产产权凭证是立案关键;涉及跨地区遗产和异地居住情形,管辖法院的选择直接影响诉讼成本和案件走向,建议起诉前先委托律师梳理经常居住地证据与遗产分布。

【本文内容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需结合证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