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国际商报)
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公告拟对《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目录自2001年发布,于2008年修订、2020年调整、2023年修订、2025年调整之后的第五次调整或修订,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施行以来的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顺应国内外科技发展形势变化,增列三个重要领域的40项关键技术,并从多方面完善对这些技术的管理,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具体来看,此次修订具有以下六个特点。
聚焦重点行业。此次修订并不是全面铺开,而是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光伏三个重点领域。
人工智能是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核心引擎,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均具有战略意义,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可控受到国际社会广泛重视。美国不仅自2022年10月以来对人工智能相关先进计算芯片实施严厉的出口管制,更于2025年1月对某些闭源模型的“参数”实施出口管制,今年6月还曾针对Anthropic公司的Fable 5和Mythos 5两款模型对外提供服务实施出口管制。中国目前稳居全球人工智能发展第一梯队,尽管现行目录已列入与人工智能有关的一些技术,但对人工智能相关核心、关键技术的出口管理尚有不足,且实践中已有违规转移技术的案例出现,有必要适度加强管理。
生物医药产业是我国新兴支柱产业之一,部分企业在小核酸药、细胞和基因治疗等领域确立了技术优势。将相关技术工艺平台等技术列入目录,有利于保护我国生物医药产业的长期竞争力。
我国在光伏领域处于无可争议的全球领先地位,但近年来光伏技术的海外转移引发关注,且随着应用领域拓宽,光伏技术出口可能引致的国家安全风险上升。无论是设备商向境外出口整线设备并提供“交钥匙”工程,还是光伏企业为应对贸易壁垒在海外建厂并输出核心技术,均有必要予以规范。
瞄准核心技术。此次修订仅将上述三个领域的核心、底层、关键技术列入目录,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同时避免对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造成不当限制。
以人工智能领域为例,禁止出口的人工智能体技术仅为“专门或者主要用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防军工、核心政务等高敏感场景应用,达到高性能水平的智能体”。再以生物医药领域的“细胞和基因治疗原创技术”为例,对单一药物品种的开发技术工艺不属于管控范围,仅禁止可复用、能够支持开发多款药物的成套底层共性技术所有权对外转让。
延展技术载体。此次拟列入目录的光伏技术涵盖了三氯氢硅冷氢化流化床等关键和核心设备,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第一,现行目录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是两套相互独立的制度,与后者将技术限定为“专门信息和知识”,以及将生产设备编为B类物项、将技术编为E类物项不同,目录(以及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并未对技术的表现形式或载体作出限定。
第二,从历史上看,目录在2001年发布时曾经区分“技术软件”和“技术硬件”,对于某些技术控制要点(如“航空燃气轮机核心机的设计技术和制造工艺”)而言,“技术硬件”也是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而且该目录还直接列入了某些设备(如“上阻尼壳体成型工艺及设备”)。
第三,从词语的通常含义来看,“技术”并非必然不包括生产设备,如《辞海》对“技术”的解释就既包括工艺操作方法和技能,也包括“相应的生产工具”。
第四,如果特定技术已“物化”在光伏产线中,或者说光伏产线的出口、安装、调试、改良和升级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转移该技术,则对于该技术而言仅管控无形的信息和知识将失去意义。
第五,在2022年拟将“光伏硅片制备技术”列入目录时,业界的一大疑问正是该技术是否涵盖相关设备。此次修订就此予以明确,减少了后续实施的不确定性。
细化控制要点。技术出口合规实务中的一大痛点是某些技术的控制要点不够明确,难以判定拟出口技术是否属于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技术。此次修订以多种方式对控制要点加以细化,增强了法律确定性。
首先,很多控制要点都限定了技术指标,例如限制出口的人工智能体技术的四个控制要点。其次,以正文注释的方式对“能力达到全球领先水平”“技术工艺平台”等关键术语下定义。第三,在脚注中对控制要点范围做进一步说明,例如对承载相关光伏技术的“关键和核心设备”的范围做了穷尽性列举。
优化管理手段。相比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此前对目录内技术的管理手段比较单一(禁止出口技术绝对不得出口,限制出口技术必须申请许可证),缺乏通用许可、出口凭证等许可便利措施,对于“公共领域例外”也缺乏规定。
此次修订中,针对人工智能领域的“已通过开源、发表学术论文等方式进入公共领域的技术”不要求申请许可证,试点性地引入了“公共领域例外”;对于中国企业在境外自建自营算力中心、赴境外开展芯片流片制造、海外自有云部署等场景的人工智能领域限制出口技术出口,以及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等生物医药领域技术的对外授权等出口情形,规定了自动许可制度,将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此外,还针对生物医药领域的若干技术,区分了技术所有权转让和技术许可,仅禁止前一种出口形式。
实行临时登记。历来从征求意见到正式发布实施会有时间间隔(2020调整、2023年修订、2025年调整的这一“间隔”分别为25个月、12个月、6个月),在这段期间是否对拟列入技术实行某种程度的管理是政府主管部门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如果彻底不管,有可能出现一些企业“突击”出口技术的情况,不符合政策目标。在此方面,美国商务部的通常做法是就管制清单的修订发布“临时最终规则”,一方面自发布之日起即对新列管物项实施许可证要求(即所谓“最终”),另一方面又允许各界对该规则提出修改意见(即所谓“临时”)。此次修订相比以往的调整、修订往前迈了一小步,即在此次修订正式生效前,出口拟列入技术前应当向商务部办理登记。实行该登记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和二十条,其目的是使政府主管部门掌握相关技术的出口情况,其不属于行政许可,企业提交登记后无需等待商务部的同意或其他答复即可自行安排出口。相比美国商务部的前述做法,这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更小。
可以预见,此次修订有望在较短时间内正式施行,因此相关行业的企业应当抓紧时间向商务部、科技部提交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为后续实施做好经营层面和合规层面的准备。我们也期待,此次修订针对新列技术的一些好做法(如细化控制要点、优化管理手段)能在将来推而广之,适用于整个目录。
作者系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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