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生产中,人们常说“人亡账消”,但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近日,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中出租人离世,债权由两个未成年子女依法继承并起诉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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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年8月,蒋某承租唐某的建筑设备,并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期2年,并载明如发生纠纷向出租方所在地永福县法院提起诉讼。租赁期间,因疫情导致蒋某生意一度中止,2022年1月,双方经对账确认:蒋某尚欠唐某租金13万余元。此后,蒋某仅支付5000元,余款12万余元一直未付。

2025年9月,唐某在广东不幸去世。因唐某已离婚,且唐某的父母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由唐某的女儿、儿子(均为未成年人)依法继承该债权。2026年3月,两个孩子在母亲贺某的陪同下向永福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蒋某支付欠付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蒋某辩称,他与唐某的租赁关系已终结、欠款已结清,且事情已过去3年,已过诉讼时效,他不应该再次支付租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与唐某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于2022年1月对账,蒋某在租金计算清单上签名确认欠款事实,结合微信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蒋某尚欠租金12万余元。虽然蒋某称欠款已结清,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诉讼时效,因双方对账结算时未约定付款期限,而且原告方曾于2025年11月就案涉租金向法院在线递交诉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因此中断,蒋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依法不能成立。

永福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蒋某依法向唐某的女儿、儿子支付租金1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蒋某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债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不因权利人去世而消灭,“人亡账消”的说法于法无据。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应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及时主张权利,同时注意保存合同、对账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做到“证据在手、维权不愁”。

来源:广西高院、广西法治日报、永福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