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要求“深挖严查问题背后优亲厚友、权力寻租、贪污侵占等基层微腐败,切实守好群众‘钱袋子’”。同一天,河南省委书记周祖翼在郑州强调“以敢于斗争防化风险”。8月17日,省委书记刘宁把“强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问题整治”列为六大攻坚任务之一,措辞是“持续整治村级‘老大难’问题”。8月20日,郑州市委书记安伟要求“以决战决胜之势抓案件查办形成震慑”。9月3日,经开区党工委书记李卫林表态“问题不解决不松手,整改不到位不销号”。
四道令牌,层层加码。到了郑州经开区郑姚管理区春岗村,落下来的是一句口头告知,和一张政务处分。
而据管理区某领导透露,纪委查处的剩余涉案资金,又“返还”到了春岗村。一边给处分,一边还资金——这笔27万到底是“违纪款”,还是“集体资产”?如果是违纪款,凭什么返还?如果是集体资产,为什么当初不入集体账户、不公开流水、不经过民主程序?经开区纪委这道操作,属实令人摸不透。
程序违法不是“瑕疵”,是违法
2024年10月至11月,春岗村村委干部在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将十余处村集体闲置土地以宅基地名义出售,总金额30余万元。钱没有进村集体账户,而是放在本村信贷员处。
春岗村是河南“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诞生地所在省,这套制度恰恰就是冲着宅基地纠纷、集体资产处置不透明来的。河南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办法也写得很清楚,大额资金支出、资产出租处置和资源发包,应当按“四议两公开”流程民主决策。村干部绕开的,不是一道可有可无的手续,而是决定合法性的前提。前提没了,卖地行为本身就不合法。
法律后果也不止于政务处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对“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了有期徒刑和罚金。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需要结合出售宗数、面积、牟利事实综合判断。但“政务处分结案”这个终点,至少需要回答:为什么不是刑事追责?判断依据是什么?谁做的这个判断?
27万“体外循环”一年,流水在哪里?
纪委认定涉案金额27万,查处时间是2025年11月,距离事发整整一年。这一年里,钱在信贷员账上,动没动?有没有利息?有没有被挪去别处?有没有完整的银行流水可以还原每一分钱的去向?村干部说“大部分用于偿还村委陈年旧账”,但还的是谁的旧账、凭哪张欠条、经过谁的审批、村委干部会议有没有研究——这些统统没有公开。
中纪委10月8日的文章把这类问题说得很透:“村级合同程序缺失、场外交易”“违规举债、低价抵债、债务转嫁”,条条都指向春岗村的操作。中央的要求是“严防纸面整改、虚假整改”,而春岗村等来的,是一句口头告知和一笔去向成谜的“返还”。
更让举报人郑喜田无法接受的是,实名举报至今,经开区纪委没有出具任何书面文书,仅由田主任口头告知办案情况。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导引图写得明明白白:属于实名检举控告的,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检举控告人反馈处理结果;检举控告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口头告知不是不可以,但口头不能替代程序,更不能成为阻断异议的终点。举报人对结果不服,连一个可以签字、可以留存、可以拿去向上级反映的书面结论都拿不到,程序权利从何谈起?
老百姓花钱买了“违法”,干部背个处分就完了?
案件审理期间,郑姚管理区向购买宅基地的村民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依据《土地管理法》要求限期拆除。结局形成了一个刺眼的对照:村民掏了钱,背上“违法”;村干部经了手,背上处分。
这不是说村民没有过错,购买宅基地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但问题的根源在谁?是村干部在未履行任何民主程序、未公开任何信息的情况下,把集体土地当作宅基地“卖”了出去。村民是基于对村委的信任掏的钱,违法状态的第一推手是卖地的人。如今整改通知书只落在买家头上,卖家仅以政务处分收场,责任分配与过错程度明显失衡。
中纪委文章反复强调“让老百姓得实惠、我们党得民心”,省委书记刘宁讲“真正把基层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春岗村的老百姓感受到的,是“实惠”没见着,“心坎”上堵了一块石头。
巡视组来了,为什么“婉拒”现场核查?
2026年10月16日上午,经开区巡视组来到春岗村委开展村务巡视。举报人郑喜田现场反映情况,追问9处宅基地中是否存在干部及干部家属、纪委查出的27万去向如何。巡视组人员表示“回去向相关部门反映核实”。但当举报人提出趁全体村干部都在现场,当场核查宅基地时,巡视组人员婉拒了。
巡视的生命线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群众把线索递到眼前,当事人在场,核查条件具备,却选择“带回去反映”——这种处理方式,很难不让人追问:巡视组到村,究竟是为了“巡”出问题,还是为了完成一次程序性的“到场”?如果现场能核而不核,那“回去核实”的承诺,又要落到哪一个具体的责任人和时间表上?
春岗村的问题,到底卡在哪一层?
是看不见吗?四道会议令牌,每一道都点名“三资”,春岗村案几乎条条命中中纪委列举的突出问题,不可能看不见。
是不想管吗?经开区纪委查了,也认定了27万,也给了处分。但查案的终点如果止于“处分一个人”,而不追问资金的完整流向、不区分违纪与违法的边界、不回应举报人的程序异议,那这种“管”,就管在了半截上。
是不敢管、管不动吗?“返还剩余资金”这个动作本身,透露了某种微妙的信息。一笔本应没收或追缴的涉案款项,以“还旧账”的名义在体外走了一圈,最后又回到了村里,既没有进入集体账户接受监管,也没有向村民公开说明。谁有权决定“返还”?依据是什么?返还之后这笔钱又由谁控制? 这些问题不回答,“政务处分结案”就只是一道关上的门,而不是一个交代。
中央纪委连抓三年农村集体“三资”整治,追回侵吞挪用资金18.52亿元,目的是“让资金‘见底晒单’、资产资源‘见物对账’”。春岗村的27万,晒了没有?对了没有?实名举报人郑喜田要的,不是一句口头告知,而是一份能拿到阳光下逐项对账的书面答案:9处宅基地究竟卖给了谁,有没有干部和家属,每一分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为什么政务处分能替代刑事审查,为什么返还资金不需要向村民公开。
这些问题,省市区三级会议已经给出了原则,中纪委已经划出了标准。剩下的,就看经开区纪委愿不愿意把春岗村这“最后一公里”真正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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