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17日电(记者吴文诩、马晓冬)无人继承遗产如何依法、有序、规范处置?如果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那些尚存的遗产又该如何处置呢?不是继承人也能分遗产吗?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此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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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纠纷中,宋先生与胡女士夫妇育有一女宋丽(化名),一家三口先后离世后,无法定继承人,留下两套房产。宋寻(化名)及宋宁(化名)、张茹(化名)等宋先生的远房亲戚认为,自己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起诉要求分得遗产。宋寻称自己全程照顾宋先生直至去世并办理后事;张茹称长期照顾宋先生一家三口的生活起居;宋宁称找回失联多年的宋丽并照顾其生活;胡女士亲戚的女儿林欣也主张自己尽了扶养义务称管理财产、办理丧葬,要求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定宋宁、张茹一方和林欣一方尽了一定扶养义务,判决一套房屋由双方各分得50%份额,其余财产归国家所有。宋寻主张其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证据不足,法院对宋寻要求取得遗产的诉求不予支持。这起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涉及继承法中两个重要制度——“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遗产”,以及“无人继承遗产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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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张玉娜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里的“扶养”,包括经济上的支持、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且需达到“较多”的程度,一般性的亲友往来、偶尔探望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扶养较多”。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宋宁、张茹平时对宋先生、胡女士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帮助,在寻找接回宋丽、办理丧葬事宜上付出了劳务;林欣在财产管理、胡女士医疗护理、办理丧葬事宜上也付出了一定劳务和经济帮助,所以法院认定上述几人尽了一定扶养义务,可以分得适当遗产。虽然宋寻主张自己对宋先生尽了较多扶养义务,但提交的证据主要为证人证言,缺乏客观证据佐证,而且仅为一段时间内的照顾陪同,不足以认定达到“较多”的标准,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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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案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各方虽可因尽了扶养义务分得适当遗产,但并不因此获得法定继承人资格,其余未分割的遗产依法应归国家所有。

法官提醒,远亲扶养能分产,口说无凭可不行。不是只有法定继承人才能分得遗产,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依法分得适当遗产,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和弘扬尊老敬老的价值导向。主张“扶养较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包括经济支出凭证、长期照料的客观记录、医疗陪护证明等,仅凭亲友间的正常往来和证人证言,难以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同时也提醒老年人,应及早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分配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