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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对张某、吴某等违法行为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六)
右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9月18日依法向张某、吴某等300名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因以上违法行为人在公告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右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6年10月8日--2026年10月15日分别依法对以上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以上违法行为人在其法定住所查无下落,右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无法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现将相关《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六十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被处罚人应于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的将产生滞纳金,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右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细
右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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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右玉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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