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上蔡慈济医院李曙光案一审判决出来之后,很多法律人与医生心里都堵得慌。

堵的不是"医院有没有问题"——有问题,超标准收费、串换项目、分解住院,这些确实触碰了医保规则。堵的是: 一家给敬老院孤寡老人看病的民办医院,因为收费不规范,被整体装进了诈骗罪的口袋,判了五年。

二十多万,五年牢。罪名是诈骗。

但凡在基层干过医疗的人都知道,这个故事里最刺骨的不是"骗",而是"逼"——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把医院逼到墙角,逼出来的变通被当成犯罪,最后板子只落在民营医院身上。

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看,这个判决值得重新审视。

谦抑性是什么?一句话:能不动刑就别动

刑法谦抑性不是什么高深理论,用大白话说就是三句话:

能用别的手段解决的,别动刑法;能不抓人的,别抓;能轻判的,别重判。

这是法治社会对待刑罚最起码的克制。刑罚一旦落下,毁的是一个人的自由、一个家庭的生计、一家机构的存续。所以刑法必须是 最后手段 ——只有当行政罚款、行业整顿、民事追偿都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时,才轮到它出场。

放到医保领域,这个逻辑格外清晰:

  • 超标准收费、串换项目、分解住院、病历签名不规范——这些《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管得着,退回基金、处1至2倍罚款、整改、暂停服务,手段齐全。

  • 伪造病历、冒名空刷、虚构项目、资金私分——这些才靠近诈骗罪,才需要刑罚介入。

两高一部2024年《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也明确:定点机构入罪,必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没有这个主观要件,超标准、串换、分解原则上停在行政层面。

问题来了:李曙光案里,这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立吗?

没有个人套取,医院利润微薄,病人受益——这不是诈骗的模样

诈骗罪的第一门槛,是行为人想把别人的钱非法变成自己的。

李曙光做了什么?慈济医院接的是周边乡镇敬老院里最弱势的人——偏瘫卧床的、褥疮溃烂的、慢支喘不上气的、骨科术后没人管的孤寡老人。这些人去不了三甲,低保五保的医保额度薄得像纸。慈济收了他们,换药、理疗、复查,走医保,收微费。

因为当地有"单次住院不超七天、年度不超五次"的土政策,老人褥疮要连续换药半个月,偏瘫康复一年要跑十几次,额度根本不够。李曙光选了变通:借其他低保五保户的指标办入院,满七天先出再入,目录外但老人必须用的药换个编码报。

这些动作踩了红线,但钱去了哪里?

进了医院对公账户,买药、买耗材、发工资、交房租、维持运营。没有个人套取,没有转入李曙光私人腰包,没有体外循环,没有拿基金去挥霍。

医院整体利润微薄,甚至勉强维持。真正受益的是谁?是那些褥疮烂着没人管、偏瘫躺着没人扶的老人。他们得到了实实在在的治疗。

用变通的方法治病,受益的是病人,医院得到的只是微薄的利润——这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基金"之间,隔着十万八千里。

借名、拆次、顶替住院——有真实治疗,就不当然构成诈骗

很多人一听"借名""顶替",直觉就是造假。但基层的现实远比标签复杂。

敬老院集体老人,建档、查体、复查,实名签名陪护信息本来就乱。老人A和老人B都住在敬老院,都有慢性病,都需要定期理疗。A的额度用完了,B的还有。医院用B的指标给A办了入院,A确实住了院、换了药、做了理疗。

这当然违规——就医身份和结算凭证不匹配。但这是行政违规,不是刑事诈骗。

诈骗罪的骨架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如果老人真实入院、真实治疗、真实用药,只是结算时借了别人的名,那虚构的是"谁在享受医保待遇",而不是"有没有医疗行为发生"。把身份违规直接折算成诈骗罪,是用形式代替实质。

同理,拆次住院——老人需要连续治疗,但土政策卡七天,医院只能先出再入。每一次都有真实医嘱、护理记录、用药出库、治疗执行。拆的是流程,不是治疗。把"分解住院"直接等同于"虚构住院",是把行政概念刑事化。

即使有借名、拆次、顶替住院,只要真实给敬老院老人治了病,病人得到了利益,就不当然构成诈骗。

行政已经按"一般违规"处理了,刑事为什么还要整体升格?

时间线本身就透着反差。

2024年8月30日至9月5日,省级飞检进驻慈济。9月19日,上蔡县医保局移送公安,写"涉嫌欺诈骗保"。10月16日抓人讯问,10月17日立案。10月18日,县医保局才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超范围用药、超标准收费、串换项目、分解收费、超范围执业五项,援引《条例》第三十八条,按"一般违规"处理:退基金损失49.84万元,1.5倍罚款74.76万元。

行政机关最终只走第三十八条,说明其调查口径没有把全案整体认定为"伪造、虚构、冒名"那一类。真正按骗保重处理的是第四十条,针对诱导冒名、伪造文书、虚构项目。行政终局没走那条路。

但刑事一审照样定了诈骗,判了五年。

这就违背了谦抑性的 比例原则 :行政手段已经出手——退钱、罚款、整改——刑罚作为最后手段,只有在行政手段不足以抑制危害时才该出场。行政机关自己都认定是一般违规,刑事凭什么整体翻成诈骗?

而且,行政已退已罚的部分与刑事认定的27.23万元在期间、项目上是否重叠,必须逐笔对账。重叠部分已经行政退罚,再刑事"继续追缴",涉及重复评价,违背一事分层的基本正义。

载脂蛋白三项:没联网不等于没做,管理短板不是刑期理由

刑事指控里还有一块:2.77万余元,称2022年1月至2024年6月血清载脂蛋白AⅠ/AⅡ/B"未做而虚列"。

证明"未做"的证据是什么?是医院信息系统里没有上传收费明细。

基层医院检验科,生化仪做了实验,没连信息系统,仪器本地有原始数据,纸质记录因洪涝或系统升级丢失——这些在基层是常事。证明"未做"不能只看HIS有没有明细,应核试剂领用台账、生化仪开机定标质控样本位反应曲线、仪器本地原始图像、检验排班与审核人。部分老人证言只是"不清楚做没做",不是"明确未做",不能反推全未做。

按刑事证明标准,控方证明"未做且虚列"必须排除合理怀疑。把"没联网"当"没做项目",把"没留档"当"虚列骗钱",是用信息化水平代替医学事实,把基层医院的管理短板直接折算成刑期——这既不谦抑,也不公正。

结语:生了病的是制度,吃药的不该只是医院

李曙光不是没有责任。病历签名不规范、系统上传不及时、内控管理有漏洞,该改该罚。但"该行政纠错"和"该坐五年牢"之间,不是等号。

不合理的考核设计——七天五次的土政策、僵化的住院管控口径、基层系统留痕薄弱——这些是行政管理生的病。把病转嫁为"院长诈骗",用五年刑期替代行政整改,既不符合刑法谦抑性,也把弱势老人真实得到的治疗改写成"骗局"。

刑法谦抑性要求司法者在这类案件面前多问几句:行政能管吗?能。行政已经管了吗?已经退了、罚了。那为什么还要用刑法?

如果这把尺子还在,李曙光案就不该走到今天这一步。如果这把尺子以后还能被记得,或许下一个在僵化指标下试图给穷人看病的基层医生,就不必用自己的自由去填制度挖出的坑。

医保基金要守,基层老人也要治。两者不矛盾。把"违规"和"诈骗"分开,把"制度病"和"个人罪"分开,把板子打在该打的人身上——这才是谦抑性在这个案子里最实在的意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