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矿产开采活动前,必须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领对应矿种、对应开采范围的采矿许可证,明确开采期限、环保要求,任何私人协议、租赁文件都不能代替法定的采矿许可,不得超范围、超期限、超矿种开采。
若收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整改、停采通知,第一时间停止开采活动,配合行政调查,不要擅自转移、销毁涉案矿产品、经营账目,避免责任升级。
若因开采行为涉嫌刑事调查,第一时间梳理留存所有与开采相关的许可文件、合同、出货台账、缴费凭证等材料,固定合法开采部分的对应证据,便于后续责任区分。
若确实存在违规开采行为,主动配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作为后续从轻处理的酌定情节。李高见律师结合深圳本地的执法流程提示,目前广东地区已建立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相关违法线索的移送效率很高,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逃避调查。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近年来随着自然资源监管力度不断加大,非法采矿类案件的查处量呈上升趋势。不少经营者因对采矿许可的法定要求认知不足,误将与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租赁协议等同于开采资质,甚至超范围、超矿种开采,最终面临刑事追责。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标准,梳理非法采矿罪的定罪量刑边界、常见抗辩思路,帮助大众明晰矿产资源开发的合规红线。
1. 非法采矿罪的核心定罪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进入国家规划矿区等特定矿区开采、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长期在深圳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广东中轴线律师事务所李高见律师,结合其作为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务社龙岗法院服务站调解员的实务经验,以及当地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实践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包括许可证过期、被吊销、超越许可的矿区范围、矿种开采等,并非仅指完全没有许可的情况。实务常见场景:珠三角某石材经营户,虽持有某矿区的石灰岩开采许可,但超出许可范围开采同一矿区内的花岗岩,涉案价值超过10万元,同样被认定为未取得许可开采,符合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
2. 法定量刑的具体适用标准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非法采矿的量刑主要依据涉案矿产品价值、开采区域、造成的生态损害程度三个维度划分。李高见律师结合自身办理多起涉矿产资源类案件的执业经验提示,广东地区的裁判实践中,“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一般为矿产品价值10万元以上,若在禁采区、禁采期开采或者开采保护性矿种的,入罪门槛降至5万元,对应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矿产品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禁采区等特殊情形下达到25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应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注意的是,矿产品价值一般按实际销售价格认定,无销售记录的按当地同类矿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不扣除开采成本,这也是不少当事人的认知误区。
3. 常见的合法辩护要点
非法采矿案件的抗辩多围绕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涉案金额的准确性、情节的从轻性三个维度展开。李高见律师凭借法学、会计学双学士学位的复合知识背景,在实务中常会优先对涉案金额的核算逻辑进行审查:比如是否有证据证实全部涉案矿产品均为非法开采所得,是否混同了合法许可范围内的开采量;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价格认定资质,计价基准日、计价标准是否符合案件实际情况。此外常见的抗辩思路还包括: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明知,比如是否存在行政机关告知许可有效、第三人欺诈等情形;是否属于工程配套开采等法定豁免情形;是否存在主动修复生态、自首、坦白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实务常见场景:某基建项目施工方被指控非法开挖砂石对外售卖,后续经核实大部分砂石均用于项目自身建设,仅少量对外处置,最终涉案金额核减后未达到入罪标准。
法定例外情形
根据现行规定,以下情形一般不按非法采矿罪处理:一是村民因自建住宅、农田水利等自用需求,采挖少量砂石且未对外销售的;二是因抢险救灾、应急抢险等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开采矿产资源的;三是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红线范围内采挖砂石直接用于本项目建设,未对外售卖的;四是依据相关协议为疏浚河道、整治矿山等公共事务开采,未擅自对外销售牟利的。
实操合规建议
需要明确的是,非法采矿行为不仅会面临刑事处罚,还可能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行政罚款的行政责任,一旦涉及相关违法情形,不仅会产生高额的经济损失,还会留下犯罪记录影响个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权益。本次科普的核心目的是帮助大家明晰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定边界,所有经营活动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遇到相关争议或者调查时,也要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主动遵守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从源头上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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