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治理的法治逻辑与实践路径:基于阳光上城业主自治的实践思考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住宅小区物业治理已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领域。然而,小区业主参与度低、物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业委会运作不规范、公共收益监管缺位、物业更换矛盾频发等问题,普遍困扰着城市社区治理。物业问题看似琐碎,实则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关系到法治社会建设的根基。
本文基于阳光上城业主自治案例为观察对象,从法治视角系统探讨小区物业治理的深层逻辑与实践路径。文章既有对现实问题的分析洞察,也有对制度设计的深度反思,更有对公民意识培育的长远期许。
同时,2024年10月16日,这是阳光上城业主维权从自发向自觉转变的开始,仅以此文纪念这个特殊的日子。
一、业主参与困境的三重根源
小区治理的核心困境,首先是业主参与度低。一方面,业主普遍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意;另一方面,愿意站出来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业主又寥寥无几。大部分业主是处于一种观望状态,而这种“搭便车”现象的背后,则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
(一)信任的缺失
第一重根源是信任问题。小区是一个由陌生人构成的社会,业主之间处于某种陌生对立的状态。在长期“被代表”与“被管理”的社会经验中,业主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无力感。“反正说了也不算,参不参与都一样”。业主根本不相信民主制度,不相信业主大会的权力。而且,许多业主根本不相信业委会能为业主做事。
这种信任的缺失,不仅针对业委会,也针对整个基层治理体系。当业主对制度本身缺乏信心时,参与自然就成了奢望。
(二)知识的匮乏
第二重根源是知识问题。很多业主不知道业主自治该怎么做,不知道自己有什么权利、该承担什么义务,也不知道业委会的运作程序、物业选聘的法定流程。无知导致冷漠,冷漠又加剧无知,形成恶性循环。很多业主宁愿在业主群里发牢骚、传谣言、吃瓜漠视,也不愿意花时间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规则与程序的规定。
(三)责任的淡漠
第三重根源是责任问题。权利、义务及责任,是小区共同体构成的基石,小区邻里关系疏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成为普遍心态。很多人,仅把小区当做睡觉的地方,而不是共同生活的共同体。于是,就养成了“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心态。
信任、知识、责任,三重问题叠加,就构成了当前小区业主治理的基本现状:业主只知道“服务不好我就骂娘”,但不知道自己才是小区真正的主人。
(四)网络负面舆论的推波助澜
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上,关于物业的部分信息被误解,这些被误解的信息传递了错误的价值观念,加剧了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对立情绪。在算法的加持下,极端化、情绪化的内容更容易传播,使得原本就紧张的物业关系更加撕裂。很多业主在还没有搞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就被网络情绪裹挟成为对立的一方。
二、从小业主到大公民:小区治理的社会缩影 (一)小区是社会的微缩景观
小区治理问题,从来不是孤立的,它是社会治理的缩影。“回到小区就是业主,出了小区就是公民。或者说,小区治理正在发生的事情,其实也就是这个社会的基本现状。”
在小区里发生的事情——信任缺失、参与冷漠、责任缺乏等,这些问题在社会层面同样是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做好小区治理的民主实践,就是在做公民社会的基础建设。
(二)公民责任意识与担当
在小区治理过程中,参与业主需要投入时间、精力与金钱等,特别是针对业主维权的特殊治理,参与者还需要承担不可预期的风险。这种风险或来自于物业公司的报复,或者是来自单位领导的意外施压。然而,业主对时间、精力、金钱的投入,以及对不可预期风险的承担,这正是业主的责任意识以及责任承担。
在一个社群中间,主动愿意承担责任与担当的,自然就成为了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中坚力量需要具备责任意识与责任担当,当然不能寄望每个成员都成为中坚力量,但如果具备知识、金钱与能力者都苟且的话,都选择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对待小区事务,当社会的中坚力量都选择明哲保身时,那么这个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都会受到严重制约。
(三)法治是根本保障
业主自治是基层民主的形式之一,其法律渊源来自于《宪法》及《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271条至第287条),系统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及职权;《物业管理条例》则对业主、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物业管理服务作出了具体规范。民主的权力结构来源于人民,而人民则是权力的主体。同样,在小区自治过程中,业主大会则是权力主体,而小区业主共同组成业主大会。《民法典》第277条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的法定组织形式。因此,法治保护了小区业主的利益,而小区业主也要通过实践参与,具体维护小区业主大会制度。
具体而言,小区物业法治化,有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层面:保障小区业主的权益。《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小区业主的各项权益保障,其本质是法律对公民合法私权的利益保护。第二个层面:捍卫基层民主制度的根基。小区物业治理的本质也就是社会基层治理,如果小区业主的利益得不到法治保障,以及业主的合法利益受到不当侵害,那么物业社会矛盾就会不断积累,最终爆发为一股反抗的力量。
三、公民意识培育:小区治理的长远之道
解决小区治理问题,根本上要靠业主自治能力的提升。而提升自治能力的核心,关键在于业主意识的培育,而培育路径则是业主意识与公民意识的重合。
(一)公民意识:要从法治切入
公民与法治、政体及制度息息相关。基于宪政法制有了社会基本制度,基于行政法治使公民权利得到保障。也就是说,公民意识是根植于这个制度的权利、义务集合体。国家和平稳定的价值,观俄乌战争、哈以战乱中底层民众的生活即可。同样,小区和合善治的价值,观缺乏物业服务的乱象即可。
公民意识也就是权利义务意识,不仅是权利重要、义务也同样重要,而它则是捍卫国本的根基。
(二)业主课堂:自下而上的培育
业主意识的培育,不能搞自上而下的选拔式培训,只能是自下而上的参与式培育。为什么要强调自愿性?因为公民意识不是教出来的,而是在参与实践中慢慢养成的。你报名参加业主课堂,你关心小区事务,你在参与中学习、在实践中成长。这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是一个内生的过程。
业主课堂讲什么?首先是小区的共同愿景,这是凝聚小区共识的现实利益。其次是业主责任意识,作为一个业主,你有什么权利、你的义务是什么,该承担什么样责任。
(三)民主的价值在于合法性
基于《宪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前提,业主自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的核心价值在于秩序构建的合法性。目前,在小区治理过程中,小区内相互倾轧是重要问题之一,其症结是在质疑物业进场的合法性,而本质是在质疑业委会的公器私用。
阳光上城的经验证明了一点:只要是通过民主程序,基于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业主大会投票表决选聘的物业,即使后期物业服务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但业主也不会否定其进场的合法性。反之,如果是通过暗箱操作进场的物业,这种软肋或许就是小区治理的潜在风险。
四、小区治理的关键问题:物业费、公共收益与监督 (一)物业费不能成为博弈工具
物业费的缴纳是相对于物业公司的运营保障,而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则是相对于业主监督。如果说,业主既不愿意承担业主责任,也不愿意监督物业服务质量,动辄以物业服务费缴纳作为物业服务质量的博弈工具,那么这就为一部分不愿意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留下了偷梁换柱的借口。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受了服务就要付费,这是基本的契约精神。物业服务质量有问题,业主可以提要求、可以监督其整改,符合法定条件可以重新选聘物业,但是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
这一立场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第286条更将拒付物业费列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当然,权利义务的对等是双向的:《民法典》第944条同时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也表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物业后,原物业拒不退场的构成违约,无权主张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可见,法律既不支持业主以拒缴物业费对抗服务质量问题,也不支持物业以任何强制手段逼缴费,双方的争议都应当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二)公共收益的监管阳光化
小区公共收益包括电梯广告、小区停车位、场地租赁等收入,这笔钱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民法典》第282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公共收益由业委会负责监管,而这也成为了小区治理的高风险领域。据网络资讯报道,不乏小区业委会滥用公共收益的案例,而这也成为了小区业主不信任业委会的引爆点。
因此,街道和社区必须履行监督职责,对小区公共收益进行定期监督,推行“阳光工程”:一是专户存储,公共收益(经营用房、停车位收入等)存入业委会专户,由社区统一监管、专款专用;二是分级审批,业委会使用资金前需制定方案、做好会议纪要并报社区党组织备案审核,小额开支按程序备案,大额开支提交业主大会表决;三是定期公开账目,收支明细按季度公示,接受全体业主查询;四是年度第三方审计,引入独立审计机构开展年度审计并公示结果;五是异常变动预警,对资金异动及时核查。部分地方探索的“业财街道”制度——由街道层面进行程序性监管而不干涉具体用途和金额,确保使用规范、公开透明,也值得借鉴。
(三)物业服务质量的常态化监督
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的提升,首先是物业公司的自律自查,其次是小区业主的服务监督,第三是社区街道的常态化监督。建立常态化的质量监督机制:定期摸底排查、定期现场抽查、建立物业服务质量档案。这样做的价值是双重的:一方面,如果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确实差,连续几次抽查都不合格,这就是为业主解聘物业公司提供了事实依据。
另一方面,如果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好,也要防止有些业委会或业主恶意解聘物业。监督的作用既是约束也是保护。既保护业主不被差物业坑,也保护好物业不被恶意解聘。
五、街道的角色定位:裁决者而非参与者
在小区治理中,街道、社区应该扮演什么角色?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现实中,很多基层单位要么越位、要么缺位,始终找不到自己的准确定位。
(一)选择个人还是建设制度
在社会基层治理过程中,基于民主自治的法定形式,乡镇街道与村居委会的关系,属于行政指导的关系。于是,乡镇街道为了更好的贯彻行政意志,就会有意在村子里选中某人,然后对其刻意栽培扶植,再将其推到关键岗位予以重用,这也就形成了“书记主任一肩挑”的局面。这种手法看似高效,但实则隐患无穷。
民主作为一种机制或制度,正是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推选有能力者作为带头人。在社会基层治理过程中,社群民意与行政意志应当协商平衡,若街道为了强化行政意志而忽视社群民意,并强行与栽培扶植者进行关联性捆绑,那不仅意味着要为该人进行背书,同时还要承担不可预料的风险。
(二)街道是小区治理的协调者与裁决者
“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成本,而自治则将行政成本内化。”行政手段的优势在于命令和服从,但代价是要承担全部责任。自治的好处是将行政成本予以内化,不需要承担过多的行政成本进行直接管理。对于小区治理而言,街道的定位应当是协调者与裁判者,而不能成为小区治理的管理者。协调是指搭建平台,推动小区业主自治稳步推进;而裁决则是基于中立并对矛盾纠纷作出裁判。
(三)始终与民意站在一起
街道作为裁决者与协调者的立场,这是与业主自治的立场相一致的。业主自治通过业主大会体现业主民意,而街道则是业主自治制度的构建者,其通过制度构建推动小区业主自治。街道尊重业主民意,有以下几点好处:第一,保持了中立性和公信力;第二,在小区内部形成了竞争性压力,能促使业主积极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第三,永远不会站到大多数业主的对立面。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277条同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立法用语是“指导和协助”,而非“主导”和“包办”,这正是街道在业主自治中角色定位的法律注脚。
(四)监督者的二重职责
街道不仅是协调者、裁决者,还应当是监督者,其作为监督者有以下几重职责:第一,监督业委会/物委会的账目,特别是公共收益账户、专项维修基金,确保不被掏空;第二,监督物业的服务质量,定期检查、建立档案,为后续决策提供依据。
六、民主与独裁的辩证:基层治理的深层思考 (一)民主不是万能的
业主自治的本质是基层民主。然而,推崇民主不等于民主万能,民主也有其局限性,甚至可能被操纵。如果民主参与者素质不够、认知不足,那么民主的质量就会打折扣。这是一个现实的困境:业委会关注小区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而业主仅关注自己的个人利益与眼前利益,这种矛盾是现实客观存在的。如果两者无法妥协或达成利益均衡,那么小区整体发展与长远利益,必将让位于业主的个人利益与眼前利益。
民主的好处是大家共同决策、共同承担后果,权力行使受监督,缺点是效率偏低;独裁的好处是效率高、能成事,但风险也全部集中在决策者身上,缺点则是容易产生腐败与权力滥用。
(二)民主的价值在于过程
既然民主不是万能的,那么业主自治的价值又在哪里?“民主的价值它是在于秩序的构建的合法性。”民主的核心价值,不在于一定能选出最优解,而在于决策的合法性。因为是大家共同选的,所以大家要共同承担后果。选好了,大家一起受益;选坏了,大家一起反思、一起纠正。业主自治是尊重并保障业主的权利,不能因为民主可能会选错,就剥夺业主的选择决定权。“不能因为民主可能会出现挫折,然后就把这种尝试给它扼杀掉。”
(三)勿谓言之不预
决策者承担责任,这是对民主的约束。或者说,民主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业主在投票决定前,业委会要对议题进行详细说明,让业主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作出选择,而这也是保障业主知情权的重要性。古语云,“勿谓言之不预”。固然,业主自治是小区治理的法定形式,但业主也要为投票选择承担后果。
当然,民主的教育意义就在于,在不断试错过程中成长,在反思与纠错中成熟。
(四)不要迷信业(物)委会
目前,业主维权存在一个常见的误区:很多人认为成立了业(物)委会,那么小区问题就都解决了。这是把成立业(物)委会当成了灵丹妙药。业(物)委会能解决业主维权的问题,但把成立业(物)委会看做是解决小区问题的灵丹妙药,那么这种想法就是对业(物)委会的迷信了。
在前期物业关系中,业主维权处于不对等的关系状态,弱势的业主要对抗庞大的物业公司,业主通过成立业委会而改变了这种不对等状态。然而需要警惕的是,业(物)委会是民主选举产生的自治机构,因此其内部运行也应尊重民主原则。若业(物)委会沦为一个官僚机构,内部议事机制完全是主任“一言堂”,那么这样的小区业(物)委会迟早要出问题。
(五)业主的五大权利
实现业主自治与小区民主,本质是保障业主的五大权利: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投票选择权。这五大权利落到实处,小区治理就有了坚实的民主基础。制度与权利才是最可靠的保障。
七、红色物业:党建引领的两条路径 (一)两条路径选择
推动小区治理,有两条不同的路径选择:其一、业主路径;其二、党员路径。业主路径:走民主制,通过业主选举产生业委会,实现业主自治。这条路的特点是自下而上、合法性强,但周期长、见效慢,而且公民意识的培育需要很长时间。党员路径:走组织制,通过在小区成立党小组,实现组织的直接领导和任免。这条路的特点是自上而下、执行力强,但如果处理不好与业主自治的关系,那么就可能陷入“选择个人还是建设制度”的困境。
两种路径是不同的制度设计,各有优劣。关键在于:如何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业主自治的民主机制有机结合起来,而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对立。
(二)党内民主与自治民主
既然公民意识培育是个漫长的过程,那能不能先从业主中的党员抓起,发挥党员的先锋带头作用?这个思路有一定道理。党员的素质相对较高,组织性相对较强,如果能把党员发动起来,的确可以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但也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党员在小区里的公信力。如果党员业主就不愿意参与公共事务,仅凭街道或社区的任命而获得物委会成员资格,那么这就是曲靖大多数物委会的工作现状了。
第二,如何避免成为“一言堂”。党员路径必然成立党小组,其与社区党总支属于上下级关系。小区的党小组内部有党内民主;党总支与党小组之间,属于上下级服从关系。那么,社区党总支的决定,小区党小组必然要服从,对于小区的自治民主场域而言,党内民主与自治民主就存在着微妙的协商关系。
八、阳光上城的实践:小区自治民主的探索样本 (一)维权之路:从自发到自觉
阳光上城业主维权不是一蹴而就,阶段性成绩的取得经历了曲折过程,而目前仍在探索过程中艰难前行。
概而言之,阳光上城业主维权始于2019年。第一次业主维权以成立业委会,罢免瑞丰物业为目的。这次业主维权以失败告终。从2021年开始,业主自发组织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2022年,针对还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云南省委推行物委会制度,而在物委会建设过程中,街道社区的工作措施,正是党建引领的党员路径。2024年是转折点。先是小区发生火灾,安全问题凸显,业主不满情绪在积累;之后是地产公司强推地下车库停车收费,最终引发了业主和地产的大规模冲突。
此时,阳光上城业主维权从自发向自觉转变。
(二)法治信念:克制维权的核心
阳光上城维权最宝贵的经验是对法治的信念。“曲靖许多小区只看到阳光上城业主维权所取得的成绩,却无法看明白业主维权背后对法治的信念。维权不等于闹事,绝非对抗政府。利益诉求要有正确合法的表达方式,对抗只是救济途径用尽后的自力救济。”
阳光上城业主维权始终保持克制的态度,因此维权才没有走向不可控制的局面,但同时又实实在在推动问题的解决。这才是真正的公民精神——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懂得在法律范围内行事。
(三)协商思维:把朋友搞得多多的
协商思想是克制维权的重要表现。协商合作是基于共同目的,把朋友搞的多多的;对抗则是把朋友推到对立面,然后变为自己的敌人。物业公司不是业主的敌人,业主也不是政府的刁民。大家的目标都是一致的:把小区管好。有分歧很正常,但要在合作中解决分歧,而不是在分歧与对立中激化矛盾。合作是多方利益的协商与平衡。业主需要的是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物业公司需要的是费用收缴率提升,而街道需要的则是基层社会的和合善治。三方目标可归结于推进小区业主自治,并通过业主自治机制实现各方的具体利益诉求。
(四)新希望进场的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阳光上城业主维权在物委会更换成功之后,自始至终未将解聘鸿园物业作为利益诉求。阳光上城业主重新选聘物业公司,是在鸿园物业主动提出离场之后的被迫选择。
基于鸿园物业主动离场的前提,阳光上城物委会制定了“N→3,3→1”物业选聘模式,通过公开招标、业主投票的方式,新希望物业以405票入场。依据《民法典》第278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个过程本身的意义,远远大于结果。其一、解决了合法性问题。没有业主质疑新希望进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为它是小区全体业主一票一票选出来的。《民法典》第280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人并非业主,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就业主大会关于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效力作出裁判——业主自治的投票结果,受到司法的尊重与保护。其二、形成良性竞争压力。物业服务做得好就续聘,做得不好就可能被解聘。有竞争才有压力,有压力才有动力。其三、改变了业主的态度。既然物业选聘由业主决定,那业主就对物业有了监督权,并通过监督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五)民主的试错与实践过程
阳光上城的实践还证明了一点:民主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公民意识是在实践中培养出来的。民主与独裁的关系,前文已论述过。既然选择了业主自治的民主方式,就要包容民主实践可能要走的弯路,而这种试错是民主成长的必经之路。每一次选择、每一次反思,都是业主意识的成长。关键是要有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让业主自治制度能够扎根于基层治理。
九、站在物业二级市场的转型关口
2000年前后,曲靖商品房市场开始形成,迄今已有25年的时间了。同时,物业服务市场正进入一个二级市场的转型关口。
商品房交付之后,进入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在前期物业期间,业主缺乏自治组织——业委会,而物业服务利润空间也是最大的。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业服务成本逐渐增加,因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业主与物业的矛盾逐渐积累,前期物业主动离场会成为趋势。从前期物业向选聘物业的转变,这就是物业服务的二级市场化。
物业二级市场的来临,这仅是一个时间长短的问题,这意味着大量老旧小区,将面临物业更换、公共设施老化、维修基金使用等一系列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业主无法解决,那么业主就会要求政府兜底。街道怎么兜底呢?要么是成立下属的物业公司,要么是推动小区业主自治。前者是指标,后者是治本。因此,这就不仅是物业问题,更是基层治理与稳定问题。
从地方立法动态看,物业二级市场的转型正在获得制度回应。2026年9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坚持党建引领,新增物业治理委员会制度,并推行“业委会秘书”等机制,为业委会的组建与运行提供专业化支撑。地方立法的前沿探索表明,物业治理的“关键小事”正在上升为法治建设的“大事”,老旧小区的物业转型也将获得更完善的制度供给。
推进业主自治、培育公民意识、完善法治秩序,不仅是一个小区的事,也不仅是一个街道的事,而是关系到整个城市基层治理长远稳定的大事。“法治小区亦是一个法治社会的缩影。”
十、结语
小区物业治理看似是家长里短的小事,实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工程。它关乎每一个市民的日常生活,关乎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长远目标。
目前,基于阳光上城业主自治取得的成绩,可归纳总结为以下几点经验:第一,法治是根本保障,只有在规则范围内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小区治理才能趋于和合善治的局面;第二,民主是必由之路,虽然它不完美、效率不高,但它是合法性的源泉,是业主监督的基石,是公民成长的学校;第三,监督是关键手段,业主监督是物业服务质量提升的直接保障,街道社区要做裁判员不做运动员,保持中立和公正;第四,业主意识是长远基础,培育业主意识虽然漫长,但却是最根本的治理之道。
基层民主建设路很长,但总要迈出第一步,而这也是最关键的一步。每一个小区的点滴进步,都是在为法治社会的大厦添砖加瓦。”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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