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连南发布

为贪图一口“鲜”,上山打“野味”。这“野趣”的背后,触犯的可能是法律红线。日前,连南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莫某因违反狩猎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上半年,莫某购买捕兽夹和捕兽套各8个,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中6个捕兽夹和捕兽套放置在连南县某村的山上用于狩猎。2025年6月底,莫某上山查看时发现其放置的一个捕兽夹捕获了一头77.4斤的野猪。经相关部门认定,该标的野猪价值为500元。

裁判结果

连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莫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判决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官说法

山林非无人管辖之地,法律的约束无处不在。本案中,莫某捕获的野猪虽已调出“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但并不代表可以随意猎捕。野生动物保护有着严格的法律边界,即便物种不再列入“三有”名录,野外狩猎行为依旧不能随心所欲。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狩猎工具或方法,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无论是否猎获物或猎获物价值多少,均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捕猎野生动物,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切勿心存侥幸,私自上山捕猎,否则仍有可能构成非法狩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