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一次持续数年的“精准阻断”

2026年10月,农民歌手朱之文在采访中透露,因长期遭人恶意举报为“劣迹艺人”,十余场商业演出被迫临时取消,他已整理完证据,准备对涉事黑粉提起诉讼,并明确表示不接受道歉。据其陈述,举报者并不认识他,行为模式却高度“精准”:跟踪演出行程,每到一地即向当地相关部门投诉,甚至组建多个群组专门操作此事,持续数年之久。最直观的一幕是,一行人即将登上高铁赶赴演出现场,却接到商家通知演出取消,酬劳因未实际演出而无法结算。

这里首先需要做一个事实层面的区分:举报本身不是问题,捏造事实才是。公民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享有检举控告的权利,这是法律明确保障的。问题的关键不在“举报”这个动作,而在举报的内容是否真实、目的是否正当、手段是否超出了合理边界。如果举报者明知朱之文并非“劣迹艺人”,却反复以虚假理由向行政机关投诉,借此切断其商业演出机会,行为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法律定性:行政、民事、刑事,三条线各管什么

不少读者容易把“恶意举报”笼统地理解为一个行为,但它在法律上至少可能触及三个层面,构成要件和后果各不相同。

行政层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设有处罚规定。需要留意的是,该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版本,条文序号有所调整,但“捏造事实+意图使人受追究”的核心逻辑没有改变。行政违法的门槛相对较低,不要求造成实际刑事追究,只要存在捏造事实并企图使人受到追究的行为,就可能触发拘留或罚款。

民事层面,这是朱之文“起诉”最直接对应的路径。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恶意举报者如果向不特定的第三方(如演出商家、主管部门)散布“朱之文是劣迹艺人”这一虚假事实,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交易机会丧失,就落入了名誉权侵权的范畴。更关键的是损失的计算:商业演出取消造成的酬劳损失属于间接经济损失,司法实践中需要满足“可预见性”标准——法院会考察被侵权人是否存在已经确定或正在积极协商、极有可能达成的商业机会。朱之文的情况恰好提供了较强的证据基础:演出已进入执行阶段(已订行程、商家已通知),损失与举报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相对清晰。

刑事层面,则需要格外谨慎地理解。刑法中的诬告陷害罪,核心要件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且“情节严重”,实践中通常要求诬告行为导致司法机关对被害人启动了刑事追究程序。向文旅主管部门或演出审批机关投诉“劣迹艺人”,意图是阻断演出,而非启动刑事程序,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向行政机关的恶意举报等同于诬告陷害罪。这一点是许多讨论中容易滑过的信息盲区:法律对“向谁举报”“意图使人受何种追究”是有精细区分的,不能因为行为令人愤怒,就跳过构成要件直接套用最重的罪名。当然,如果举报内容本身捏造了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告发,则另当别论。

三、路径:朱之文可以走,普通人也可以参照

朱之文的选择——整理证据、准备起诉、拒绝道歉——在维权策略上是清醒的。从公开信息看,他此前已经有过一次成功的刑事自诉经验:2025年11月,江苏徐州经开区法院对持续网暴他的孙某某以侮辱罪、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说明他并非一时冲动,而是对法律程序有实际认知。

对于遭遇类似情形的人,维权路径可以拆成几个可操作的步骤。第一步是证据固定,而非情绪回应。截图和录屏要完整呈现账号信息、发布时间、阅读转发数据;举报记录、通话通知、商家取消演出的沟通记录,都是证明“举报行为—损失后果”关联性的关键材料。第二步是通知平台,依据民法典的通知规则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同时为后续主张平台连带责任保留可能。第三步是选择法律通道:行政报案可以推动对诬告行为的处罚;民事名誉权诉讼可以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如果证据足以指向捏造犯罪事实并意图启动刑事程序,则可考虑刑事自诉。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在损害具有急迫性时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停止行为,避免损失在诉讼期间继续扩大。

四、更深的追问:为什么“劣迹艺人”四个字如此好用?

这起事件的真正张力,不在朱之文个人,而在于“劣迹艺人”这一标签被工具化后所产生的“阻断效应”。根据演出行业的自律规范,“劣迹艺人”的认定有其内部评议程序,并不设立面向社会公众的举报通道。换言之,一个与当事人素不相识的人,并没有法律上的资格去“认定”朱之文是劣迹艺人,却可以通过反复向行政机关投递举报材料,迫使审批或监管环节出于审慎而暂停演出。商家为了避免麻烦,往往选择“先取消再说”。这是一种程序性杠杆:举报者不需要证明自己的主张为真,只需要让演出链条上的某一环产生疑虑,就能达到阻断效果。

这恰恰是法律需要回应的点。行政机关对举报负有依法处理的职责,但同样应当对明显重复、缺乏事实依据的投诉建立甄别与分流机制,避免公共程序被私人恶意反复征用。平台和行业组织也应当在接到投诉时区分“有事实依据的反映”与“批量化的恶意操作”。杭州互联网法院此前已有判例表明,组织、号召特定群体批量投诉他人,可以构成名誉权侵权。法律的态度是清晰的:投诉渠道是公共资源,不是私怨的杠杆;举报权是公民权利,不是伤人的工具。

朱之文说不接受道歉,要“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这句话的分量不在于情绪,而在于它把一个私人纠纷推回到了规则层面。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要求每一个人都对恶意保持沉默,也不鼓励把每一次冲突都升级为对立。它要求的是:当你拿起举报的通道时,手里握着事实;当你面对指控时,手中有证据;当程序被滥用时,法律有能力把它拨回正轨。这或许才是这起事件在“大衣哥”的个人故事之外,留给旁观者最有用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