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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今天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一则案例(2026-04-1-229-001),为大家介绍删帖型。

大家先设想一个场景:你经营着一家企业,某天网上突然出现很多关于公司的负面文章。你正着急,却发现发布信息的人并不急于联系你。你主动找过去,对方开口了:想删帖?可以,先签一份公关服务合同,再交一笔服务费。价格不低,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你交还是不交呢?

2021年1月至10月,宋某就通过这种方式向企业索要钱财。他运营着一个微信公众号,案发时粉丝有6.8万多人。他从网络上搜集江苏豪某集团等多家企业的负面信息,发到自己的公众号上。企业发现后主动联系他,希望删除负面信息,宋某却拒绝了。除非支付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的服务费。

为了删掉网帖、减少负面影响,江苏豪某集团等5家被害企业被迫与宋某签订了所谓的公关服务合同,并支付了服务费。宋某一共向这5家企业要了172万元,实际拿到153万元,还有19万元没到手。

案发后,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宋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没有主动联系被害企业索取钱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问:企业是自己找上门来求删帖的,宋某并没有主动去要钱,为什么最终还是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这正是本文要讲清楚的问题。

一、没主动联系,就不算敲诈?先别急着下结论

宋某的辩解,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钱是企业自己愿意给的,合同是企业自己签的,我又没挨家挨户上门要钱,怎么能算敲诈?

这个说法,混淆了一个关键问题:敲诈勒索罪的核心,不在于谁先开口,而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威胁、要挟,让被害人因为害怕而交出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得很清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法条没有限定必须由行为人先联系被害人。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动上门索要只是其中一种。

二、敲诈勒索不只有主动伸手要钱一种方式

理解这个案子,需要先明白敲诈勒索的两种基本方式。

第一种是积极创设恶害。比如有人跟你说“不给钱,我就把你的事捅出去”,“不给钱,我就让你生意做不下去”。这是典型的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相威胁。

第二种是先制造一个不利状况,再利用这个状况要挟。比如有人把你的车扣了,你去找他要车,他说给钱才还。你没主动找他给钱,是他先扣了你的车;但他说不交钱就不消除这个不利状况,本质上仍然是在要挟。

第二种情形,法律上同样认定为敲诈勒索。不是只有你不给钱我就收拾你才算敲诈,我已经把你东西扣了,你不给钱我就不还同样算。

本案中,宋某先在自己运营的公众号上发布企业的负面信息,这相当于先行制造了一个对企业不利的状况。企业看到后主动联系他删帖,他拒绝,并提出签合同、付服务费才删。这实际上就是你不交钱,我就不消除我制造的这个不利状况。

这跟扣车要钱在结构上是一样的,只是换成了网络发帖、删帖的形式。

至于这种删帖型敲诈在法律上如何认定、两高司法解释具体怎么说、172万元为什么判到十一年,明天咱们接着讲。

我是李肖峰律师,主攻方向行政诉讼与刑事案件,欢迎关注账号,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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