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
退休待遇纠错维权纪录(持续补充更新)
本人系汕尾日报社2014年2月退休事业编制编辑。近期就本人退休待遇核算争议,收到汕尾日报社《复函》(汕报函〔2026〕11号)。2026年10月15日,本人应邀前往汕尾日报社,与单位社长、党办负责人进行了当面沟通。本着尊重政策、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现将本人退休待遇核算中存在的四项政策疑点整理记录,一方面恳请有关部门逐项核查、依规复核、据实纠正;另一方面供有同类、类似待遇问题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参考,也可供各级人社部门在政策实施、历史待遇核查相关工作中参阅。
一、单位拖延落实岗位设置存在过错,核算基本退休费的岗位工资应从专技九级更正为专技八级
本人1998年经广东省新闻专业中级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编辑中级资格,为报社同期采编岗位中最早一批获评新闻中级职称的业务骨干。《复函》确认,汕尾日报社未按照汕人发〔2010〕37号文件要求及时履职,直至2016年11月才完成全员定岗备案。当年报社尚未完成岗位设置,没有岗位职数限制;旧聘书仅标注编辑、助理编辑等职称,未写明专业技术等级,且不存在报社岗位职数不足和本人条件不达标的问题。
因报社拖延履职,未及时完成岗位设置、聘用公示与档案备案,致使本人2014年1月工资中岗位工资仍为专技十级工资,2月办理退休核算待遇时仅上调至专技九级,未核定为专技八级。本人为北京广播学院(现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本科、文学学士,是报社首批具备新闻中级职称的采编骨干,同时担任汕尾市首届新闻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学历、资历、工作实绩均完全符合专技八级岗位聘用条件。单位历史履职滞后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应由本人承担,由此导致岗位定级偏低、退休待遇缩水,应当依法纠错,回溯更正岗位工资等级。
报社《复函》引用粤人发〔2007〕56号文中临时条款,回避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联合印发的《汕尾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汕人发〔2010〕37号),认为报社拖延落实岗位设置的不作为行为符合政策,该认定不妥。省、市文件明确规定:对不按规定开展岗位设置与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兑现工资待遇、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汕尾日报社拖延落实岗位设置,违反政策规定,损害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属于严重错误。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计算本人基本退休费的岗位工资应从专技九级更正为专技八级。
二、2006年工资套改中级任职年限应为9年,薪级应核定26级,原核定薪级25级存在错误应予更正
本人1998年10月取得新闻编辑中级职称。《复函》以1999年3月聘书落款时间作为中级职称起算时间,认定本人中级任职年限8年、2006年套改核定薪级25级核算无误。该认定与客观事实、报社当年执行惯例不符。当年报社实行职称评聘合一,采编人员的任职年限、薪资起算,统一以职称证书取得时间为节点,并非以聘书落款日期为准,这是报社长期执行的惯例;且当年聘书办理无配套正式聘任文件、无聘任公示。
聘书落款为1999年3月,并非本人1998年资格不达标,系单位人事更迭造成的历史遗留手续问题:原社长调离后,报社一段时间没有指定负责人行使一把手职权,无人具备签发聘书权限;直至1999年3月组织明确一名副总编主持全面工作后,才为我补办签发聘书。当年人事经办人员曾提出聘书时间追溯至1998年10月(职称评审通过时间),但负责人说明,在组织任命之前无权倒签日期,故聘书落款只能从主持工作之日起填写。聘书滞后签发,责任完全在单位,不利后果不应由个人承担。
自1998年取得中级职称至2006年工资套改,本人在采编岗位中级任职已满9年。对比本单位部分未在采编岗位履职、但按证书取得时间套改职称待遇的人员,若尊重历史事实,本人薪级应当核定为26级,原25级的核定结果显失公平,应予更正。
三、核算基本退休费时取消改革性保留津贴,政策适用错误,处理结果明显不公
《复函》(四)认定:2013年9月前退休人员的保留津贴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依据粤人发〔2007〕87号;申寒文在绩效工资实施之后退休,不再将保留津贴纳入计发基数。该认定混淆政策适用对象,违背政策平稳过渡与公平原则。
粤人发〔2007〕87号文件仅划定待遇享受范围,未设置取消、限制享受的条款,省级文件并无剥夺该固化待遇的规定,地方无权自行设置限制条件。汕人社发〔2013〕61号原文写明“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和改革性补贴除外”,即改革性保留津贴属于固化待遇,不在清理取消范畴。本单位2013年退休的同事,均正常计发保留津贴;本人仅晚退休数月,工龄更长、资历更深,却被取消该项待遇,政策适用明显不公。
四、2014年5月报社退休人员自2014年1月起增加基本退休费40元/月,本人被遗漏
报社复函意见:本次2014年度退休费增资对象限定为2013年12月31日前办结退休手续人员;本人2014年2月退休,当年已作为在职人员享受32元正常薪级晋升增资,不再纳入本次40元普调范围,应从2015年起参加退休费年度调增;另本人已按国办发〔2015〕3号文,自2014年10月起享受每月350元调资。
本人异议:在职薪级32元增资,属于在职阶段正常薪级工资晋升;每月40元是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普调,两项待遇性质相互独立,不能用在职阶段工资晋升抵扣、免除本次退休普调增资资格。同单位其他退休人员,既按国办发〔2015〕3号享受每月350元调资,同时自2014年1月起享受每月40元基本退休费增资(2013年退休人员标准)。由此证明:350元调资与本次40元普调增资两项待遇可以同时享受,互不替代。报社以本人已享受350元调资为由,不予核算40元增资,逻辑自相矛盾。
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51号),对调整对象分两款作出明确规定:第一款为2013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第二款专门写明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广东省同期调待政策,并未对当年上半年新退休人员简单一刀切排除当年度调增资格。现亟需核查:2014年广东省事业单位同期退休待遇调整正式文件,是否同样设置了“2014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退休待遇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同步参与本次待遇调整”的对应条款。
报社直接将2014年2月办理退休的我排除在本次增资范围之外,政策口径存疑,必须出示事业单位本次40元增资对应的正式文件原文予以核验。2026年10月15日,我应邀到汕尾日报社与社长、党办负责人面谈,现场请单位查找本次增资政策依据,单位未能提供对应增资文件供我核对。
综上,本人四项待遇争议疑点均有事实依据、政策支撑、同期人员对比佐证。本人始终相信人事核算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政策统一、标准一致、有错必纠的原则。恳请上级主管部门依规对本人退休待遇逐项复核、据实纠错,保障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维护人事政策执行的严肃性、统一性和公信力。
退休待遇复核申请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申请人:申寒文
202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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