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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卢某于2012年5月2日入职上海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质量管理。
公司《员工手册》第5.3.2条规定,危害或威胁公司内任何人士;发表虚假或者诽谤性之言论,从而影响公司、客人或其他员工的声誉,构成甲类过失,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经济补偿金。公司已将相应的规章制度告知卢某。
在职期间,卢某与其他同事及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卢某陈述有“这女人脸皮太厚,讲它是垃圾都抬举它,它就只配是一坨屎”,“已经把它拉黑了,这坨屎太臭”,“丁克捧的这两个畜生缺德事一桩接一桩不怕遭报应”,“这坨屎好像又被保住了,又在车间招人了”等内容。
此外,相关证人证言及调查笔录反映,卢某还在缺乏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多次向领导反映并向外部散播同事存在贪污、私吞公款等不实言论,并对直属领导进行言语攻击与诅咒。
2019年5月14日,公司以卢某存在不当言行,侮辱公司上司及同事、发表虚假言论,构成甲类过失为由,向卢某出具解除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2019年5月15日,卢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804元等诉求。该会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裁决,对卢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卢某不服裁决,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员工在私聊及微信中称呼同事为“一坨屎”、“畜生”并散布不实言论,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一审判决:员工发表侮辱性言论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违反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作出一定的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故法院确认上述证据于本案中具有证明效力。
从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卢某数次对同事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语,其用语较为不堪,显有不实之处,该行为违反了公司处员工手册的规定,属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甲类过失行为。
公司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解除与卢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卢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驳回卢某要求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微信聊天系私人沟通且事出有因,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微信聊天内容系卢某与他人的私人聊天,并不是在工作群中,而且事出有因,卢某的本意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侮辱诽谤,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判决: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私聊发表侮辱性言论亦属严重违纪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卢某对同事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当言语,法院对此予以严肃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卢某主张该些不当言语仅发在私人微信聊天,然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也应谨言慎行,故该理由并不能阻却卢某行为的不当性。
卢某的不当行为不仅属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甲类过失行为,而且也严重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故公司解除与卢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卢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0年5月20日
案号:(2020)沪01民终3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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