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股权坑 · 每周一更新 点击左上角「听全文」,解放双眼

一家投资机构拿出五个多亿,买下一家公司百分之六的股权。

签协议的时候,双方约定得很清楚:目标公司如果借壳上市成功,投资方手上这些股份值多少钱,如果达不到约定的价格,融资方要把差额补上。

后来公司真的借壳上市了,股份也拿到手了。但股价没达到约定的那个数。

投资方起诉,要求融资方赔偿投资本金损失一个亿。

这就是我今天要讲的那个坑:很多老板签对赌,签的时候只盯着“能不能融到钱”,从来没问过一句——对赌的到底是什么。

先说清楚对赌协议是什么。

它其实就是一份有条件的成绩保证书:双方对未来不确定,先按预期估值成交,等业绩、上市这些目标兑现了,再回过头来多退少补。

问题出在“成绩”这两个字上——你到底考什么科目?

这个案子里,考的科目是:上市之后,二级市场的股价。

就是这一句,把整份协议送进了无效。

为什么?三个原因,你听完就明白这事为什么不能这么签:

第一,同股不同权。

投资方在协议里给自己上了一道保险:股价不到某个数,就有人补钱给它。可二级市场上的其他股民呢?他们买的是同一批股份,跌了只能自己扛。

同样是股东,一部分人的股价有保底,另一部分人没有——这跟公司法“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是拧着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二,会逼出操纵。

这一条最要命,也是老板最容易忽略的。

如果“补偿”的条件是股价,那么谁最有动力把股价做上去?融资方。

做上去的办法,可以是真的把公司做好,也可以是真的把股价做上去。而在法律眼里,你不能给一个人制造这种动机。

第三,会把市场定价搞乱。

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前提是价格由市场形成。一旦有协议把价格兜住,价格就不再是市场信号,而是一份被担保过的承诺。

所以法院认定:这份对赌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同股同权的原则,也违反了《证券法》关于证券市场定价机制和金融风险防范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

协议无效这四个字,很多人以为等于“谁都拿不到钱”。

不是。协议无效之后,还有第二关:责任怎么分。

法院的处理逻辑是:先算清实际损失,再看各方有没有过错。

- 投资方是专业投资机构,签的时候就知道这类条款可能扰乱市场秩序,还是签了 → 有过错

- 融资方是设计这条款、也是最终受益人的一方 → 同等过错

最后按各百分之五十分担。原本索赔一个亿,判决赔偿投资成本损失约五千万。

这个结果值得所有老板记住一句话:

协议被判无效,不等于对方白签了;但也不等于你能全身而退。谁有错,谁担一份。

第一,对赌的科目,只能选“自己能努力到的”。

可以赌:营收、净利润、扣非净利润、上市时间、上市地点、研发进度。

⛔ 不要赌:上市后的股价、市值、估值倍数、市盈率。

分界线很简单:这件事的成败,握在你自己手里,还是握在市场手里?握在市场手里的,签了也是白签。

第二,补偿条款,用“现金”或“股权”,不用“股价锚定”。

写“未达约定业绩,按差额现金补偿”,这是有效的。

写“上市后股价低于每股 X 元,由融资方补足”,这就是这个案子里的写法。

一个可以照着改的写法:

第三,知道“无效”的真实后果,别以为无效就是解脱。

协议无效之后,法院会算两笔账:你的实际损失有多少,各方各有多少过错。

专业机构签这种条款要担一份,融资方设计这种条款也要担一份。所以即便条款被判无效,融资方仍然可能被判赔——本案就是五千万。

很多老板签对赌,眼睛只盯着条款,忽略了签字主体——这一栏选错,赔钱的人可能从公司变成你自己。

分两种:

①公司签。

补偿义务落在公司身上。这条路的好处是,你的个人财产和公司之间还有一道墙。但注意,如果公司真赔了,赔的是公司的钱,等于所有股东一起承担,包括没参与对赌的小股东——实践中很容易引出第二轮纠纷。

②你个人签,或者你签连带。

这是投资人最想要的,因为公司账上不一定有钱,你个人有房有车。一旦签了,这道墙就没了。

所以谈的时候,先想清楚三件事:

一是能不能只让公司签。哪怕多让一点估值,也可能比个人兜底划算。

二是如果必须个人签,加一道限额。比如“以本人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为限承担责任”,或者写一个封顶金额。这一句,很多人是在事后才想起来。

三是别把配偶一起签进去。夫妻共同签字,意味着这笔债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家里的房子会一起被牵连。这一栏,值得多想五分钟。

一句话:对赌赔的是钱,签字定的是谁的钱。

赌业绩,司法认;赌股价,司法不认。

签对赌之前,先问自己一句:这份协议要我保证的,是我能决定的事,还是市场才能决定的事?

翻一下你融资协议里“估值调整”那一条——补偿条件写的是业绩,还是股价?

(本文只讲法律路径,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案件系北京金融法院公开裁判,已作全要素化名与技术性处理。)

关于作者:

戚谦,律师服务18年,股权咨询10多年,鲸平台智库专家,郑州市大众创业导师、创业大赛决赛评委,郑州市财经学院、郑州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导师,企业合规师(高级)。

聚焦股权服务,综合运用法律、股权、财税、AI等,赋能10000个老板创业,赚富、守富、传富,走向共同富裕。

律师在身边,烦恼滚一边!

本文核心观点

· 对赌协议是“有条件的成绩保证书”,关键不在签不签,在赌的科目是什么

· 把补偿条件绑在上市后二级市场股价上,会被认定违反同股同权原则与证券市场定价机制,协议无效

· 同股不同权是核心问题:一部分股东有保底、另一部分没有,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相悖

· 以股价为补偿条件,会制造干预股价的动机,扭曲市场定价

· 协议无效不等于无人担责,法院按实际损失与各方过错分担,专业投资机构同样有过错

· 可以对赌的:营收、净利润、上市时间与地点;不要对赌的:股价、市值、估值倍数

· 分界线一句话:这件事握在自己手里,还是握在市场手里

对赌条款只是一处,一份融资协议里真正能让老板丢公司的条款,还有好几处。我整理了一份《股权避坑自查清单》24 项,需要的私信我“避坑”,免费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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