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认定该罪,必须同时满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一要件,犯罪便不能成立。
一、贷款诈骗罪的法定犯罪构成
根据案发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该罪四个要件:
1. 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 犯罪客体:国家金融信贷管理秩序,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3. 客观方面: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
4. 主观方面(核心要件):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直接故意。
重点:非法占有目的,是贷款诈骗罪成立的灵魂。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便贷款逾期无力偿还,也只是民事借款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二、对照多吉扎西案事实,逐项检视构成要件
本案生效判决认定罪名是贷款诈骗罪。结合案件基础事实,从四要件逐一分析:
1. 犯罪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案件事实:多吉扎西以日喀则琴桑园137.97亩土地抵押,土地评估价值1609.73万元,向农行申请贷款150万元。抵押物评估价值是贷款本金的10.7倍,办理了合法国土抵押登记,出具他项权证。
贷款资金用于偿还酒店旧贷,属于真实经营用途。后续出现143万余元逾期。
抵押物足额登记,银行享有合法抵押权。一旦债权无法清偿,银行可以通过司法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
从法律逻辑看:
提供远超贷款价值的真实抵押物、办理合法抵押登记,本身就和“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目的相互矛盾。非法占有,是不想归还、意图永久侵吞资金;足额抵押,恰恰是为债务提供兜底保障。
本案不存在隐匿资产、转移抵押物、销毁抵押材料、携款逃匿等可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仅仅经营困难导致逾期,不能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
2. 犯罪客观方面:是否实施诈骗行为
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求使用虚假材料、虚构项目,欺骗银行,让银行基于错误认识发放贷款。
本案土地权属真实,国土证真实有效,抵押登记在不动产登记机关依法办理,不存在虚假产权证明、伪造合同、虚构项目等欺骗手段。
银行在办理抵押、放款时,已经审查抵押物并完成抵押登记,银行对抵押物状况知情,并非基于虚假信息作出放款决定。
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贷款诈骗的客观要件不能成立。
3. 犯罪客体:银行财产权益是否遭受侵害
贷款诈骗罪保护双重客体:金融秩序与金融机构财产。
本案抵押物价值远超贷款,银行债权有足额抵押担保。即便借款人逾期,银行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不存在财产损失。
有足额有效抵押担保的贷款逾期,本质是民事抵押借款合同违约,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并不侵害银行财产所有权,不满足贷款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4. 犯罪主体
多吉扎西属于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主体要件形式上符合,但主体要件单独成立,不能替代其余三项要件。四要件必须同时齐备,犯罪方可认定。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罪名变更问题
案件办理过程中,先后更换多个罪名,最终以贷款诈骗罪起诉、判决。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指控犯罪,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基础。不能在原有罪名无法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反复变更罪名,寻找能够定罪的罪名。
当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具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时,应当依法作出无罪认定,而不是更换罪名继续追诉。
四、小结:四要件不能同时满足,不应成立贷款诈骗罪
综合犯罪构成理论来看:
本案缺少贷款诈骗罪最核心两大要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骗取贷款的行为。银行债权有十倍以上抵押物保障,无财产损失。
仅仅经营困难造成贷款逾期,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满足刑法193条贷款诈骗罪的全部犯罪构成。
刑事定罪,必须严守犯罪构成要件。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犯罪要件不齐备,就不应认定犯罪。
本案在犯罪构成层面存在根本性争议,依法具备申请再审的法理基础。
多吉扎西案法律适用错误,符合再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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