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晚,湖北十堰。
郧西县看守所,监区大门缓缓打开,陶某快步走进门内,向等候的民警深深鞠了一躬,声音带着哽咽说道:“谢谢你们,让我赶上了女儿的婚礼。假期结束,我按时回来了。”
今年8月,陶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在郧西县看守所留所服刑。
入所后,陶某深刻认罪悔罪,恪守监规,积极参加教育改造。但在全身心接受管教的同时,他心中始终牵挂着一件家事——女儿的婚期越来越近。
9月底,为了不错过女儿人生中的这一重要时刻,陶某鼓起勇气向看守所提出申请,希望能回家见证女儿的婚礼。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能不能请假回家呢?
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然而,受监管手段有限、操作标准不明、安全风险难控等现实因素制约,此前很少实际适用。
驻所检察官在得知陶某的诉求后,立刻调阅卷宗了解他的原案犯罪情节,向管教民警询问了解他的服刑表现,当面听取陶某本人的陈述,向拟担保人询问相关情况,综合研判离所风险。
经查,陶某犯罪情节较轻,改造表现良好,请假理由正当,出所后社会危险性较低,且保证人有能力履行监管职责,符合法律规定。
随后,郧西县检察院与看守所协商沟通,并出具了同意请假的建议,督促看守所落实保证人陪同、划定活动范围、动态报备行踪、限时返所等监管措施,确保“放得出、管得住、收得回”。
10月5日,陶某踏上了这段短暂而特殊的“归家”旅程。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他的身边有保证人全程陪同,活动范围、报备要求、返所时限也早已明确。
两天的假期让陶某得以如期回家参加女儿的婚礼,见证了女儿的人生重要时刻。这场短暂的团聚,既维系了亲情的纽带,也深化了他悔过自省的意识。
假期结束后,陶某按时返回看守所,主动向管教民警汇报了归家情况,并表示:“我一定好好改造,不辜负检察机关和看守所对我的信任。”
高墙之内,法度严明;高墙之外,温情不减。
“我院将持续深化驻所检察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与服务职能,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精准把握法理与情理,努力以高质效履职彰显检察担当、传递检察温情,让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郧西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以案说法
拘役是我国法定刑罚种类之一,适用对象主要是犯罪性质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依法由看守所就近执行,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缺乏细化的操作标准,加上离所后动态监管手段不足,此前很少实际适用。
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指导下,全国多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持续推动该条款落地见效,湖北检察机关也逐步将这项工作纳入规范化推进轨道。从个案探索到标准细化,从单点突破到多地推开,一批符合法定条件的拘役罪犯,在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下,依法依规获得了回家的机会。
来源:法治日报(记者 刘志月 刘欢)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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