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聚焦
本期《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邀请来自宝鸡市渭滨第一学校和宝鸡市金台区三迪小学的同学们,走进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模拟法庭,审理一起因文体运动伤人引发赔偿的纠纷案,以案明理厘清运动风险责任,树立未成年人安全运动意识。
基本案情
六年级学生王肖(化名)与叶小明(化名)放学后相约在小区打羽毛球。对打过程中,叶小明多次起哄称王肖“只会打球不会扣球”,王肖听后为证明自己会扣球,决定加大力度扣杀。不料王肖在扣杀时未能控制好击球方向和力度,羽毛球直接击中叶小明面部,造成其面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叶小明受伤后,其家长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并产生监护人陪护费、误工损失,以上费用共计14500元。
王肖家长认为,羽毛球属于自愿参与的文体活动,叶小明此前多次起哄、引导王肖扣球,对损害发生也有一定责任。王肖并非故意伤害,仅愿出于人道补偿部分费用。叶小明家长则认为,王肖在扣杀时没有注意同伴安全,未控制好击球方向和力度,导致叶小明面部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责任划分与赔偿金额争执不下,叶小明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本期嘉宾
本期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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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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