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千年前,罗马诗人奥维德在《爱的艺术》里夸过一种女主人:她从不拿针去扎侍女的胳膊。

这话是赞美。反过来听,脊背就凉了:不扎,居然算美德。那扎的得有多常见?

更冷的一层是,扎了不犯法。罗马法学家盖乌斯写得很明白:主人对奴隶握有生杀之权,而奴隶在法律上只是一件「物」。

一根针尚且如此。古罗马的女奴过的是什么日子,得从这条法律条文开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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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先把她写成了一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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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乌斯那句话还有后半截:奴隶挣到手的一切,也归主人所有。

共和国时期,主人对奴隶的这份权力不受任何法律限制。打、关、饿、卖、杀,主人一样都不必向谁交代。

公元前450年前后颁布的《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成文法的起点。它把债务、继承、诉讼写得相当细,却没有给奴隶留位置。

一个人被写成「物」,接下来的一切就顺理成章。她可以被抵押、被出租、被写进遗嘱当遗产分配。

一个罗马家庭里有几个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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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前1世纪末的意大利,奴隶大约有200万到300万人,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上下。

这个比例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在罗马城里,自由人和奴隶走在同一条街上,数量差不了太多。

一个元老级家庭,院内院外动辄几百名奴隶:厨子、门房、理发、抄写、抬轿、看孩子,各有分工。

奥古斯都的府邸里,光是管衣服、管灯烛、管银器的人就分成好几摊。奴隶多到要编号,不然主人记不住名字。

打骂之外,还有一本经济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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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到女奴头上的第一件事是活儿。烧饭、洒扫、纺线、织布、奶大主人的孩子,几乎全压在她们身上。

活儿再重总有干完的时候,主人的脾气没有边。

公元前2世纪的西西里,大地主达莫菲洛斯买进大批奴隶,给他们打烙印、上锁链、扔进私牢,派去放牧的连像样的衣服和口粮都不发。

一群衣不蔽体的奴隶去讨衣服,他回了一句:路上来往的人不都穿着衣服吗,缺斗篷就自己去拿。说完,下令把请愿的人绑上柱子鞭打。

他的妻子梅加利斯,对这些惩罚同样乐在其中。

讽刺诗人尤维纳利斯在《讽刺诗》第六首里,借一位贵妇人之口留下过一道命令:钉死他。奴隶也算人吗?他也许什么都没做,可我愿意,我命令。

没有罪名,没有审问,一句「我愿意」就够了。

女奴的价格,为什么比男奴低

罗马的奴隶市场按用途分档:农业、家内、手艺、文书。

普通奴隶的价格大约在500到2000塞斯特斯之间,能干活的壮年男奴偏贵;会读写的文书、医生、乐师能卖到上万,个别到5万塞斯特斯。

女奴的价格通常低于男奴。拍卖时会被要求脱衣检查,买家看牙口、看有没有旧伤、看能不能生育。

能不能生育,是价格表上单独的一栏。因为在罗马法里,奴隶生的孩子不算她的孩子。

逃跑的代价

逃跑是奴隶最常想到的出路,也是最容易被抓回去的路。

罗马的公路、港口、粮站都有人盘查;重犯的逃奴会被在额头上烙印,烙的是FUG三个字母,取自逃跑一词。

抓回来的还要戴铁项圈,脖子上挂一块牌子,写明「抓住我,我是逃奴,把我送回某某处」。

更重的处罚是钉十字架。公元前73年斯巴达克斯起义失败后,从卡普阿到罗马的阿庇亚大道上,钉了6000个十字架。

那条路全长约200公里,每隔几十米一个。这个数字被古代史家记下来,就是为了让人记住后果。

孩子生下来,还是主人的

罗马法有一条原则:孩子随母亲的身份。母亲是奴隶,孩子生下来就是奴隶,归主人所有。

这条原则不是某个坏人的发明,它是奴隶制能自我延续的机制。买一个女奴,等于买下她此后所有的生育能力。

古典学者凯尔·哈珀下过一个判断:自由男性对男女奴隶的性剥削,是罗马奴隶制的本质特征。

「本质特征」这四个字分量很重。意思是这种事用不着哪个主人格外坏,制度本身就给它留好了位置。

至于女奴想要拒绝,法律上没有这个概念。奴隶不能作证指控主人,也不能提起婚姻诉讼。

乳母和管家,是另一种处境

女奴里也有位置稍高的:乳母、管家、贴身侍女。

乳母要用自己的奶去喂主人的孩子,往往因此和自己的婴儿分开。她的奶水成了财产的一部分,自己的孩子只能喝米汤。

管家管账、管钥匙、管其他奴隶,日子比普通女奴好,责任也重。账目对不上,鞭子照抽。

皇室和贵族的释奴里,不少就出自这两类人。他们懂账、懂人、懂主人的脾气,被放出去以后往往替旧主经营产业。

口粮、寿命和一件旧衣

奴隶的口粮按工种发。干重活的农奴,每月大约4到5麦斗小麦,1麦斗约8.7升,折合35到44升。

配给里还有橄榄、醋和盐,衣服一年发一次。老加图的《农业志》教人怎么给奴隶分配口粮和衣物,写得像在安排牲口。

罗马帝国的平均寿命大约25到30岁,近三分之一的孩子活不到10岁。奴隶的处境只会更差。

释放:少数人的出口

罗马有一个别处少见的做法:释奴。

主人可以通过遗嘱、也可以在官员面前当场宣布,给奴隶自由。被释放的人成为自由人,但对旧主仍负有义务。

这套通道让一部分奴隶看到了出路。手艺好、跟主人关系近、或者替主人管账的人,攒钱赎身是可能的。

奥古斯都在公元前2年立法限制遗嘱释奴的比例,原因很现实:释放得太多,自由人里混进大量原来的奴隶,罗马公民的身份会被稀释。

公元2世纪,才有了第一条限制

转机来得很晚,也很有限。

公元2世纪,哈德良和安东尼努斯·皮乌斯先后立法:主人无正当理由杀死奴隶,要被追究,视同杀人。

注意措辞:不是禁止杀,是要求有理由。理由是否充分,由官员判断。

4世纪以后,基督教影响扩大,君士坦丁和后来的皇帝陆续禁止拆散奴隶家庭、禁止强迫女奴卖身。但这些法律执行到什么程度,史料给不出确切答案。

奴隶的「婚姻」,法律不承认

奴隶之间的结合,拉丁语里叫contubernium,主人允许才成立,法律上不叫婚姻。

主人把其中一方卖掉,这个家就散了。没有离异手续,也没有探视的说法。

孩子归谁?按罗马法随母亲。母亲是奴隶,孩子就是奴隶,主人可以直接拿去卖。

所以女奴最怕的一件事,未必是挨打,是被卖到别的庄园去。

结语

从《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法典,罗马法用了一千年,才把奴隶从「物」往「人」的方向挪了一小步。

而在这一千年里,无数女奴的一生就是三件事:干活、生育、被当作财产转手。

奥维德那句赞美之所以刺人,是因为它把标准定得太低。一个社会把「不拿针扎人」当成美德的时候,剩下的空间里能发生什么,不必细说也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