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都彭律
前两天,我从南昌出差归来,航班刚落地天府机场,手机里收到战友发来一段文字,记的是近日某地法院的一个庭审。我一字一句看完,搁下手机,半天没吭声。
事情大致是:一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反映自己诉求时采取了比较激烈的方式,被控寻衅滋事罪。那天有一些战友到场想去旁听,但被安排到视频会议室看庭审直播,都没有能进入庭审现场。旁听席如何安排、是否充分保障了旁听权,我不了解全部情况,不便妄断;只是这类现象近来网上讨论不少,不知是否就是大家所说的“占坑式旁听”。
据说,这位战友没有委托律师辩护,庭审中也基本以沉默为主;听说,他并未认罪认罚。法院当庭宣判: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目前只是一审,是否上诉,不得而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一罪名的适用,历来以“破坏社会秩序”和达到相应“情节”为前提,并非任何激烈表达都可以当然落入其中。
读到这里,我心里突然一阵悲凉。
我并不认识他,也几乎没听说过他的故事;甚至,我也不赞同他的行为。但大家都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都是退役老兵。看到这样的结局,说不难受是假的。说到底,是物伤其类。案子里的细枝末节,隔着别人转述的文字,我不了解全部事实,不敢妄断,也不愿瞎猜。可还是遗憾——事情走到这一步,怎么想都让人心里发酸。
当兵的人性子直,心里认个理就不愿意退一步,总想把话说明白、把委屈讨回来。可维权这种事,一要依法,二要讲策略。有理是底色,但路得走对。一肚子火上来,说一些话,做一些事,本意也许只是想让人听见、想讨个公道,可法律看的是行为边界,不会因为初衷委屈就改变标准。火上来时缓一缓,路子找对了再迈步,或许会更好。
做为法律从业者,我的个人观点是:对上访型寻衅滋事,刑事手段应保持谦抑。能复议的复议、能诉讼的诉讼、能坐下来谈的慢慢谈;谈不通了再行政处罚,该拘留就拘留,未必非得走到刑事这一步。刑事判决若不能回应和化解原诉求,反而可能积累新的矛盾。
总之,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与战友们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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