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张强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计算机学院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作伪证而进行行政诉讼。强啊,就是为了制度的进步才下这么大的功夫进行法律诉讼,也就是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这个武汉大学,这个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计算机学院使用非法证据,获得这个嗯,判决胜诉。在整个整个过程中,他他们不知道自己是在违法犯罪,不知道他还认为他是在为国家做贡献。呃,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嗯,都用非法,都用各种手段说,这这是捍卫国家利益。他自己不知道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已经违法点了,嗯。这违法点他不知道,他还认为他在为国家做贡献。我康强就把他的这个事件中的违法点给他指出来,他他不知道,康强知道,康强把它分析出来,把它挖出来,然后促进制度进。新增内容,并入第二部分,同时在文末诉求补充对应的核查事项
修改后的第二章
二、关键程序争议:未经本人许可移送隐私病历,武大人民医院党委越权评估,超出医学边界定性
东湖法院在案件办理期间,没有告知我、未取得我的书面授权,直接将我的全套病历复印件交付给众诚车险、汽车租赁公司、肇事司机。病历属于公民个人健康隐私材料,未经许可向案件对方利害关系人移交,存在严重程序瑕疵,侵害个人健康隐私。
案件原本计划开展两项合法鉴定:一是车祸造成手部挫伤损伤程度司法鉴定;二是交通事故引发头痛、眩晕、睡眠障碍、高血压等躯体症状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医疗机构、医学病历评估,职权仅限于客观评价伤情与身体损伤,法院自始至终并没有认定康强存在多要赔偿、扩大伤情,法院裁判理由仅表述为证据不足。这份超越医学评估边界的材料,作出“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存在过度索赔诉求”的评判,这样的定性就连审理案件的法院都不敢直接作出,却是由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直接认定。
“多要赔偿、扩大伤情、存在过度索赔诉求”属于法律层面的事实判断,不属于医学评价范畴。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越界作出法律性质的评判,权力边界远超司法机关。这一行为被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第4号全省《门诊诊疗程序规范化通报》认定违法乱纪,对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予以通报批评,并将部分线索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该通报在全省范围内下发。
同时,武汉市司法局核查确认:该评估材料属于伪证,材料并无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编号,根本不属于合法的司法鉴定文书。保险公司却将这份无鉴定编号、非正规司法鉴定的材料,当做司法鉴定结论用于诉讼当中。当我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提交该线索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却认定该材料不属于新证据,认为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案件后续出现程序替换,原定正规司法鉴定搁置。保险公司拿着法院移交出去的病历,私下找到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形成这份经过医院党委讨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不属于法定司法鉴定文书的评估材料,材料直接作出结论:康强多要赔偿、人为扩大伤情、存在过度索赔诉求。
这份评估结论脱离医学本身判断,越权对我的维权主观动机作出负面定性,这份材料成为后续裁判、行政处理的核心依据。自始至终,我只同意做伤情与因果关系鉴定,从未授权任何人,使用我的病历去作出针对我索赔动机的负面评价。
第七部分【本人诉求】新增条目
2. 核查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越权出具评估材料一事:医疗机构是否有权限作出伤者“扩大伤情、过度索赔”这类法律定性;核查湖北省卫健委2024年第4号全省门诊诊疗规范化通报、对武大人民医院通报批评、认定违法乱纪并移交司法线索的全部材料;核查武汉市司法局认定该材料无司法鉴定编号、不属于合法司法鉴定文书的相关结论;核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定该材料不属于新证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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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康强本人基于亲身经历陈述案件事实,属于个人视角情况反映。所有事实定性、是否违法,最终以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核查认定结论为准;文中观点仅为个人看法,不构成对任何单位、个人的定罪定性。尊重司法权威,客观陈述维权遭遇,不造谣、不诽谤,不使用侮辱攻击性语言。
康强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计算机学院纠纷中寻找案件的法律疑点,在个案中推动制度进步
本人康强,武汉大学退休后勤人员,网络上被大家称为“武汉大学樱花大爷”,同时是书法、诗歌、摄影创作者。2023年遭遇交通事故,右手受伤,手部神经末梢微循环存在障碍,常年疼痛难忍,直接摧毁了我多年的书法、诗歌创作与摄影创作能力。一桩普通的交通事故侵权索赔,数年维权之路,接连遭遇多项程序争议。现将全过程客观陈述,恳请社会舆论监督。
一、事故本源:肇事司机离开现场,保险公司、租赁公司推诿法定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肇事司机离开现场。众诚车险、武汉市昌聚源汽车租赁公司以此作为理由,主张理赔条件丧失,试图将全部赔偿责任全部压给肇事司机一人,以此规避保险公司、租赁公司自身法定赔偿义务。
事故发生后,众诚车险保险员主动致电联系我:康老师,鉴定不用您操心,我们拿着你的病历去找熟人办理鉴定,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您不用出钱。保险员确认病历真实,但称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条例,我的损伤不符合理赔条件,让我直接找肇事司机索赔,还劝说我不要对司机要求过高,可以把肇事司机当成自己儿女看待。
保险公司提出核心抗辩:康强没有先行垫付医疗费,属于骗保、过度索赔。就此问题,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申请,得到明确观点:伤者不先行垫付医疗费,不违法,不构成骗保。人身受伤应当治疗,但治疗义务不等于伤者必须全额先行垫付医疗费,赔偿责任本就应当由侵权方、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不能将垫付医疗费作为索赔前置条件,更不能以此推定受害人夸大伤情、恶意索赔。保险公司这一指控的法律根基并不成立。
我已经就众诚车险相关行为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提交情况反映,材料逐级转办,留存完整受理记录。保险公司刻意将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出具的普通评估报告伪装成正规医学司法鉴定文书,作为拒赔的核心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回复,相关民事争议建议通过司法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联合武汉大学党委,针对我在校内职工医院就诊拿药情况开展调查。对方意图核查我的公费医疗记录,试图认定我使用公费医疗处理本次第三方交通事故损伤,主张构成骗保,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该调查并非正常合规核查,而是依托前述存在争议的评估材料开展。武汉大学方面同样答复,相关争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二、关键程序争议:未经本人许可移送隐私病历,武大人民医院党委越权评估,超出医学边界定性
东湖法院在案件办理期间,没有告知我、未取得我的书面授权,直接将我的全套病历复印件交付给众诚车险、汽车租赁公司、肇事司机。病历属于公民个人健康隐私材料,未经许可向案件对方利害关系人移交,存在严重程序瑕疵,侵害个人健康隐私。
案件原本计划开展两项合法鉴定:一是车祸造成手部挫伤损伤程度司法鉴定;二是交通事故引发头痛、眩晕、睡眠障碍、高血压等躯体症状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医疗机构、医学病历评估,职权仅限于客观评价伤情与身体损伤,法院自始至终并没有认定康强存在多要赔偿、扩大伤情,法院裁判理由仅表述为证据不足。这份超越医学评估边界的材料,作出“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存在过度索赔诉求”的评判,这样的定性就连审理案件的法院都不敢直接作出,却是由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直接认定。
“多要赔偿、扩大伤情、存在过度索赔诉求”属于法律层面的事实判断,不属于医学评价范畴。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越界作出法律性质的评判,权力边界远超司法机关。这一行为被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第4号全省《门诊诊疗程序规范化通报》认定违法乱纪,对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予以通报批评,并将部分线索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该通报在全省范围内下发。
同时,武汉市司法局核查确认:该评估材料属于伪证,材料并无武汉市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编号,根本不属于合法的司法鉴定文书。保险公司却将这份无鉴定编号、非正规司法鉴定的材料,当做司法鉴定结论用于诉讼当中。当我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提交该线索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却认定该材料不属于新证据,认为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案件后续出现程序替换,原定正规司法鉴定搁置。保险公司拿着法院移交出去的病历,私下找到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形成这份经过医院党委讨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不属于法定司法鉴定文书的评估材料,材料直接作出结论:康强多要赔偿、人为扩大伤情、存在过度索赔诉求。
这份评估结论脱离医学本身判断,越权对我的维权主观动机作出负面定性,这份材料成为后续裁判、行政处理的核心依据。自始至终,我只同意做伤情与因果关系鉴定,从未授权任何人,使用我的病历去作出针对我索赔动机的负面评价。
三、争议材料跨部门层层流转,引发舆情督办,武汉大学要求删帖、控制舆情,造成大范围污名传播,带来严重名誉损害
这份存在越权定性问题的评估材料,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出发,经武昌区卫生局,层层流转至武汉市卫健委、武汉市金融管理局、12345政务平台,并且在12345平台作为官方观点对外答复。
仅凭这一份材料,没有安排听证,没有给予我申辩、质证的机会,衍生出训诫记录,并且形成“康强在多家医院医闹”的不实定性,该材料后续还被法院采信作为定案证据。
相关负面传言扩散至武汉大学校内五万师生群体,在网络持续传播,引发较大社会舆情,中央维稳办先后6次致电武汉大学,要求校方处置、平息舆情。武汉大学据此要求我删除相关网络帖子,我按照武汉大学的要求,删除了网上发布的相关内容。
即便帖子删除,此前形成的不实评价已经大范围扩散,作为长期在武大从事文艺创作的公众人物,这些不实说法对我的个人名誉、毕生的文艺创作事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四、卷宗证据灭失、非自愿调解,巨大人身与创作损失仅获少量补偿
5496号案件,办案法官劝说我先行撤案、重新立案。撤案之后,该案原始庭审笔录灭失;新立案的8486号卷宗中,仅保留调解笔录,原始庭审记录不复存在。保险公司当庭主张骗保、法院移交病历等关键事实,原始庭审痕迹随之消失。后续2026年第3号再审案件,延续原有裁判逻辑,问题没有得到纠正。
本次调解并非自愿调解,属于被动选择:当时告知二选一,不接受3000元调解方案,则直接判决全额败诉,一分赔偿都无法拿到。
交通事故造成我右手损伤,神经微循环障碍,多年持续疼痛,伴随睡眠障碍、高血压、经常性眩晕。原本能够创作诗歌、大幅书法、摄影作品的创作能力永久受损,各项损失合计近四十万元。在证据灭失、证据被替换、无律师、个人没有对公取证权限的不对等处境下,我别无选择,被迫签字收下3000元象征性补偿,该金额远远不足以弥补人身、经济、精神与艺术创作损失。
五、二审庭审对方自认取证程序存在问题,监督阶段未穿透核查纠错
二审庭审笔录可核实: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代理人当庭自认,案涉这份评价材料取证程序、材料本身存在程序问题。
即便对方当庭承认材料程序存在瑕疵,对方抗辩理由仅为相关内容已经录入12345政务回复。武汉中院、武昌法院以及后续检察监督阶段,均回避这份医院越权定性的核心程序争议。
我申请检察监督之后,检察机关仅审查名誉侵权表层案由,没有穿透溯源到交通事故本源案件,没有核查病历移送、鉴定程序替换、越权出具评价文书等一系列问题,最终以“材料使用并无不妥、证据不足”驳回我的监督申请,整套事实链条未能得到全面核查纠正。
五-1 关键证人被隐匿、无法到庭,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违背诉讼程序要求
在系列案件审理过程中,大量关键证人被隐藏、无法出庭作证,导致核心事实无法当庭核查质证。
在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相关案件中,起草那份认定我“多要赔偿、扩大伤情、存在过度索赔诉求”材料的工作人员,在出具该材料的次日就被医院开除,该证人自此失去踪迹,再也无法联系、无法出庭接受质询。
众诚车险一方的代理律师王莹、涉事保险员,后续也无法找到,不能到庭陈述案件相关情况。
在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相关纠纷里,参与殴打事件的秦汉良、杨国忠、下达殴打的指令经理、付杰、保卫干事李军、办公室张主任,全部没有到庭。负责持争议证据核查我在校职工医院开药事宜的黄建中,同样未出庭。
大量对案件至关重要的证人全部无法到庭,导致这些人的陈述不能当庭质证、交叉询问。关键证人缺失,使得案件核心事实缺少当面核验的机会,这是民事诉讼程序当中不应当出现的情形。证人证言作为重要证据类型,证人无法到庭,法庭就难以甄别证言真伪,全案事实链条无法完整查清。
六、案件深层思考:各方自认履职护法,探寻潜藏法律疑点,以个案推动制度进步
在康强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计算机学院这一系列纠纷全过程中,实施相关行为的人员、涉事单位,主观上并不认为自身行为违法。在他们的认知中,所作所为是维护法律秩序、履行工作职责,是为国家和公共利益作出贡献。
现实之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部分行为,实施者主观上认为属于正当履职,但是客观层面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只是行为人自身未能意识到行为存在法律风险。
我个人没有权力判定任何人、任何单位构成犯罪。我所做的,就是完整梳理全部事实链条,把客观存在的法律疑点提交给公安、检察机关,依靠完整的法治体系去甄别、认定。
本案的价值,不只是洗清我身上“夸大伤情、过度索赔”的不实污名,厘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果公权力机关查清全部疑点,就能够厘清医疗机构、校园安保、保险理赔、案件卷宗保管等领域的法律边界,发现现有制度中的漏洞,完善相关规则,防止今后再次出现同类情形,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用这一个个案推动制度的进步。
七、本人诉求,请求舆论监督
1. 请求监督核查东湖法院私自向保险公司、肇事方移送本人隐私病历的程序问题;核查5496、8486号案件原始庭审笔录灭失情况;
2. 核查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越权出具评估材料一事:医疗机构是否有权限作出伤者“扩大伤情、过度索赔”这类法律定性;核查湖北省卫健委2024年第4号全省门诊诊疗规范化通报、对武大人民医院通报批评、认定违法乱纪并移交司法线索的全部材料;核查武汉市司法局认定该材料无司法鉴定编号、不属于合法司法鉴定文书的相关结论;核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认定该材料不属于新证据的理由;
3. 核查这份评估材料在卫健系统、12345平台跨部门流转,形成训诫、不实医闹记录的完整流程;核查舆情处置、删帖相关事实;
4. 核查众诚车险、昌聚源汽车租赁公司推卸赔偿责任、伪装普通评估报告为司法鉴定文书的相关事实;核查我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投诉的转办记录;
5. 核查系列案件大量关键证人无法到庭的程序问题,恳请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调查权,查找、传唤关键证人到庭核实案情;调取12345平台原始答复底稿、医院党委会议记录、相关内部审批材料,还原全部事实,洗清我“夸大伤情、过度索赔”的不实污名,依法厘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本人没有律师,没有调取卷宗、调取机关内部材料的权限,大量核心证据个人无法获取。我全程录音留存多份录音证据(保险员通话录音等),保留全部诊断证明、书法作品等佐证手部受伤影响创作的材料。
我尊重司法,尊重最终法律结论,只希望完整事实能够被看见,案件中的程序争议得到核查,不实污名得以清除。
陈述人:康强
你看看这一段写的是否符合你的原意。接下来你可以选择继续补充案情,或者我把这段提炼出口播短文,用于短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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