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说宋朝十八帝 之 宋徽宗:被推上错误职业的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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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徽宗

五、昏君

(二十一)用“御笔”、“御笔手诏”行事及立“违御笔罪”

4.立“违御笔”罪造成的危害(之二)

宋徽宗以“御笔”行政,不仅以私乱法,破坏法制,紊乱行政,更严重的是,造成了举朝官员“宁默而生,不鸣而死”,甚至利用宋徽宗“御笔”“因缘为奸”、以谋私利的风气。

崇宁六年(1106),宋徽宗下诏:“凡御笔断罪,不许诣尚书省陈诉。如违,并以违御笔论。”大观元年(1107),下诏,“凡御笔断罪,不许诣尚书省陈诉。如违值,并以违值御笔论”。亦曾以“御笔”告诫“百执事官”:“非尔所职勿行,非尔所责勿言,毋利口以胥动。敢不遵承,以违御笔论!”又定令:“凡应承受御笔官府,稽滞一时杖一百,一日徒二年,二日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三日以大不恭论。”

“由是,吏因缘为奸,用法巧文浸深,无复祖宗忠厚之志。”

宋自仁宗明道元年(1032)成立最高监察机构谏院,谏官不再是宰相下属,宰相无权任用谏官,所有台官谏官均由皇帝任命,宋神宗元丰改制后,明确规定,谏官对“大臣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有违失,皆得谏正”,哲宗时,进一步允许谏官与台官共同上殿,且以弹奏为主要职能,同称“凤宪之地”,皆以纠察官邪为职。但迨至宋徽宗朝,蔡京“假借御笔”,事无巨细都假托御笔施行,“凡私意所欲为者,皆谓御笔行之”,用“御笔”堵住了台谏官员的嘴,由此少有台谏官员抗言进谏,宋·王明清《挥麈后录·卷一》载:时任次相的曾布说:“三省自来凡有德音及御批,未闻有逆鳞者。”

而“御笔”权威太过,各级官员不敢不行,御笔又过多,且过于随意,各级官员又奉行不暇,应付之道便是虚与委蛇,更有甚者,朝堂内外屡屡出现“诈冒御笔”的现象。如宣和年间任“发运使”的陈遘,凡所施置,便是“以御笔先下”,亦有诈称御笔于左藏库公取金银者,有“诈奉御笔赍金字牌骚扰人民”者,有“诈撰御笔手诏纽折收赎产业”者,有“诈作御前奄箧乞取钱物”者,“乃若踪迹诡秘,假诏命于州县之间而事未发露者,又不知其几人也!” “大抵中外相应,一以虚文,上下相蒙,驯致靖康之祸。”

宣和七年(1125),金军分东、西两路南下攻打宋朝,东路金兵破燕京,渡过黄河,南下宋朝京城汴梁(今河南开封)。宋徽宗见势危,急慌慌禅位于太子赵桓,是为宋钦宗。次年即宋钦宗靖康元年(1126)正月,宋钦宗即下诏:“应批降处分,虽系御笔付出者,并依祖宗法作圣旨行下,常切遵守。”不再用“奉御笔”,而依旧用“奉圣旨”的方式行下,五月,又诏“昨以违御笔论者,并改作违制论”,取消了“违御笔”罪名。

参考资料:《宋史·卷二百·志第一百五十三·刑法二》,元·佚名《宋史全文·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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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徽宗手书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