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振荣律师办理某甲公司非法售专票案,提出从宽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被告获轻判。

下面来看看卢振荣律师办理的一起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案件。
案件迷雾:虚开发票背后的利益纠葛
2022年5月至12月间,被告单位某甲公司(化名)在实际经营者曾某某(化名)、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化名)、股东曾某某(化名)的同意下,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用票货分卖的方式,由曾某某指使公司员工陆某某(化名)、李某某(化名)、何某某(化名)具体操作,向某乙公司(佛山市某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化名)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高达人民币759589.07元。2025年2月20日,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同日民警在曾某某住所将其抓获。案发后,某甲公司退缴了违法所得504714.37元,某乙公司也补缴了税款。
辩护攻坚:精准把握从宽情节
卢振荣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他发现曾某某虽未自动投案,但在单位自首后如实交代了个人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可视为自首。同时,结合案发后被告单位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受票方已补缴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等客观事实,卢振荣律师提出曾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法律的公正裁决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单位某甲公司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曾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504714.3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采纳了卢振荣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曾某某在单位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这起案件给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基于真实交易开具,任何票货分离的虚开发票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刑事追责,即便事后积极退赃补税,也难以完全免除刑事处罚。卢振荣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充分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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