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到补缴这一步,刑事风险并不会自动归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留下来的是一条程序性出口:追缴通知由税务机关依法送达之后,税款补足、滞纳金缴掉、行政处罚也承受了,刑事追诉就不再往下推进。出口靠四项条件串接,少一项就退回原路——补缴这个动作完成在公安刑事立案之前;那份追缴通知已经依法送达到位;税款连同滞纳金在指定期限或者经批准延缓、分期的期限内缴足;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干净。此外还有一处排除:五年之内因为逃税被判过刑,或者被税务机关二次以上行政处罚过的,这条出口不再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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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逃税罪要凑齐几项才够得上?

答:两项,彼此是"并且"的关系,一头看钱数,一头看比例,缺一头都不成罪。

行为那一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表述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换成场景说:在申报这个环节动手脚,无非两条路,一条是报上去的数不实,一条是压根不报。结果那一头还要求两头同时达标——逃掉的税款够得上数额较大,并且占到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对应的刑期在三年以下,可以是有期徒刑,也可以是拘役,同时判处罚金;到了数额巨大、并且占到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这一档,刑期抬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罚金照判。

条文咬住的是"并且",不是"或者"。只盯着钱数不去看比例,或者只算比例而把钱数放在一边,都推不出结论。坊间流传的"逃税十万就要坐牢"这种说法,漏掉的恰恰是后半截的比例要求。

档次划分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第二条:逃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这组数字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当地司法实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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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账目做岔了,会被当成"欺骗、隐瞒手段"吗?

答:分界不在账最后平不平,而在当时有没有想少缴税的心思。

法释〔2024〕4 号第一条把"欺骗、隐瞒手段"拆成了几类形态。一类冲着资料去——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被伪造、变造、转移、藏匿或者擅自销毁。一类冲着收入和财产去——靠签"阴阳合同"这类手法遮掩,或者换个名头把收入、财产拆开。一类冲着扣除与抵扣去——支出被虚列,进项税额被虚抵,专项附加扣除被虚报。还有一类落在申报动作本身——通知到了拒不申报,或者报上去的就是假数。

同一条还把"不申报"细分成三种样子。第一种,纳税人已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应税行为发生了却不申报。第二种,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根本没办设立登记的,应税行为发生后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申报仍然不报。第三种,其余明知依法应当申报、却就是不申报的情形。

三样情形背后站着同一个内核:心里清楚这笔税该报。核算时出的差错、对政策的理解走偏、申报时口径没拿捏准,只要缺少少缴税款的意图,一般停留在税务行政处理那一层,与刑事评价不是一回事。这条线在案子里怎么还原,往往要翻账簿、翻凭证、翻沟通记录,还要看同期同类业务是怎么处理的。

有一处要单独拎出来讲:究竟有没有少缴税款的目的,属于个案的事实认定问题,取决于在案证据合在一起呈现出的样子。

问:跨了好几个年度,是按总数算还是按年度算?

答:法释〔2024〕4 号第四条先给了三个定义。

头一个定义指向"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确定的纳税期间里,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税款,不缴或者少缴的那部分,汇总起来就是它。

第二个定义指向"应纳税额":应税行为发生年度之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缴纳的那笔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之类不算在内,纳税人依法预缴的部分也不算在内。

真正要紧的是比例那条规则:逃税行为横跨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任何一个年度的逃税数额与百分比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划的线,罪名即告成立。各年度的逃税数额加总起来算,所占比例则按各年度里最高的那个百分比取值。

落到企业头上,这句话的意思很硬:别指望拿"整体税负率并不高"去抵掉某一个年度的异常。一年踩了线,别的年份再清白,也稀释不掉这一年的数与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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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免责那四项条件,落地时怎么个走法?

答:按时间先后串成一条链,哪一节断了都不成立。

头一节卡的是时点。法释〔2024〕4 号第三条把这条线划在"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案子一旦移送给公安、进入侦查程序,这扇门就合上了,之后再补缴,只能在量刑那一步当作悔罪表现提出来。

第二节讲触发的钥匙。追缴通知必须先由税务机关依法送达,没有这一下,"补缴"这个动作在法律上找不到对应的位置。这一节最容易被漏看。

第三节看履行。税款要补足,滞纳金要缴清,而且得落在指定期限或者经批准延缓、分期的期限之内。"足额"与"期限内"这两道限定一道都不能少;分期这件事须经批准,自己悄悄分期,不产生免责的效果。

第四节落在处罚。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一项不落地履行完毕。税款、滞纳金、罚款是三笔彼此独立的给付义务,只把税款补上而把罚款晾着,第四节就没有闭合。

四节齐备,法律后果才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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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追缴通知没下来,是不是就没事了?

答:法释〔2024〕4 号第三条第二款写得很直白: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条文给出的出罪安排,但边界要读准。措辞是"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着力点在程序,不等于宣告这个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行政责任也不会因此被抹掉。

到了案子里,税务机关究竟算不算"依法下达"、送达这一步合不合法有效,经常成为双方掰扯的焦点。

与之呼应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本身——那也是从程序上把刑事追诉关掉,而不是给行为性质发一张正面评价。表述上的这点差别,对外沟通时应当说透。

问:五年内被罚过两回,还有没有回转余地?

答:出口是关上了,量刑那一头的情节却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但书列了两种除外情形: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碰上其中任何一种,即便税款、滞纳金、罚款都补齐了,也不能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二次以上"按累计口径走。头一回被行政处罚、事后补缴了,并不等于清零;第二回再挨处罚,这扇门就关死了。企业最容易在这里栽跟头——把头一次的"补缴了事"误当成了一份可以透支的免责额度。

门关了不等于没得谈。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履行处罚决定这些动作,在量刑阶段仍然可以作为悔罪表现与挽回损失的凭据提出来。差别只在于:它从"出罪"降到了"从轻"。

问:单位逃税,追公司还是追老板?

答:两层都追,只是对象与凭据各不相同。

单位犯逃税罪的,罚金打在单位身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受罚,这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确立的双罚制在具体罪名上的体现。

所以"公司补缴了、公司认罚了,个人就没事"推不出来;反过来,"公司掏不出钱,个人就一定得顶上去"同样推不出来。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实际决策人各自站在什么位置,要看他们在申报环节起了什么作用、对那份不实申报是否知情。

还有一层需要留意:双罚制之下个人承担的刑罚以所涉罪名为限,具体怎么认定,仍取决于个案证据。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说明:文中涉及的数额标准与量刑幅度,均以最新司法解释及当地司法实践为准。

作者:张月君律师。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延伸阅读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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