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国际部涉外法律服务团队代理的一起外籍人员在华劳务合同及社保争议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接受外籍高管A先生委托,就其与国内某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的劳务合同提前解除争议及在华工作期间的历史社保欠缴问题,提供专项法律咨询及争议解决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中国劳动及社保法律法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以及所在国劳工保护法案,通过多轮中英双语交涉与非诉谈判,最终协助委托人顺利获取法定经济补偿金及社保折算补偿款,案件以和解方式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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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A先生系某国籍资深技术专家,数年前被跨国派驻至国内某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今年初,公司以结构调整为由,试图单方面提前解除与A先生的劳务合同,且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同时,A先生发现在华工作期间,公司未严格按照其真实薪资基数及中国法律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由于该案涉及跨国劳务派驻协议与在华实际用工的法律适用冲突、外籍员工社保强制缴纳义务的认定,以及外籍人员在华维权的语言与程序壁垒,A先生遂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与后续争议解决服务。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6年2月20日:A先生因面临公司单方强行解约及社保断缴风险,首次联系本所国际部进行案情初步评估;

2026年3月15日:办案团队完成对A先生中英文劳务合同、外派协议、工资流水及社保缴纳记录的事实梳理,形成中英双语的初步法律风险评估报告;

2026年4月27日:本所就A先生在华劳务合同及社保问题出具正式法律意见并主导后续谈判;

2026年5月18日:办案团队向涉案公司正式发送双语律师函,明确指出其违法解除合同及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并提出基于中国劳动法及委托人国籍所在国劳工法的索赔主张;

2026年6月10日至7月上旬:本所律师作为A先生的全权代表,与涉案公司法务部及外部律师展开了为期一个月的三轮谈判,双方就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双边劳动法适用优先级交换意见;

2026年7月28日:经本所律师依法施压并提供极具说服力的类案裁判规则,涉案公司最终妥协,双方达成和解意向;

2026年8月9日:涉案公司正式签署《和解协议》,并将包含法定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社保补偿款在内的全部款项一次性跨境汇入A先生指定的海外账户,本案圆满结案。委托人对本所国际部专业、高效的涉外争议解决能力给予高度评价。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外籍员工在华社保的强制性缴纳义务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误以为外籍员工在华无需缴纳中国社保,或可通过劳务合同约定自愿放弃。实际上,除两国间签有双边社保互免协定的特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依法必须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本案中,办案团队首先需要厘清A先生国籍国与中国的社保互免政策,确认其不属于豁免情形,从而以此作为核心谈判筹码,迫使公司正视其社保合规漏洞。

2. 涉外劳务派驻中解除权的严格限制与法律适用

在跨国派驻情形下,用工关系往往涉及母公司外派协议与境内实体劳务合同的交叉。本案中,涉案公司试图利用两份合同的管辖权差异逃避法定补偿义务。办案团队精准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锁定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即中国法为最密切联系法,封堵对方的逃避策略。

法律依据

(一)外籍员工在华参加社保的强制规定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四)外籍员工本国法的参照抗辩

《英国雇佣权利法案》第九十四条第(1)款规定:雇员有权不被其雇主不公平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