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国学刑事法律风险片刻谈

相比合法民俗活动,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错究竟在哪里?

在宗教、国学、玄学及民俗文化领域,人们经常使用“天道”“能量”“显化”“因果”等概念解释生活、表达个人认识。

这些概念有的源于传统文化,有的带有宗教或者民俗色彩,也有的缺乏科学依据。

但刑法评价的重点,并不是某种观念是否科学,而是行为人利用这些观念实施了什么行为。

合法民俗活动与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之间的界限,不在于是否存在超自然观念,而在于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合法民俗活动具有社会相当性,不能仅因涉及迷信观念就认定犯罪

祭祖、祈福以及其他传统民俗活动,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基础。

这些活动可能承载着情感寄托、文化传承和生活习惯。即使其中包含某些无法通过现代科学验证的观念,也不能因此直接认定其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法理论中的社会相当性,为理解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视角。

刑法理论|社会相当性

基本含义

某些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可能与刑法关注的行为具有相似之处,但其属于社会生活中通常被接受、容许的活动,不宜脱离具体社会背景作出犯罪评价。

当然,社会相当性并不意味着传统民俗活动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更不能成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免责依据。

其意义在于提醒刑事司法:不能仅凭行为具有迷信色彩,就忽略其实际内容、社会背景以及是否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不能仅凭行为具有迷信色彩,就忽略其实际内容、社会背景以及是否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邹凌瀚律师在办理宗教、国学领域刑事案件时,尤其重视区分民俗文化活动中的一般观念表达与具有刑事违法性的具体行为。

二、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错,不在于单纯相信或者传播某种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所规制的,并非一般性的迷信思想或者民俗活动,而是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因此,本罪的违法性判断,不能停留在行为人是否相信玄学、是否传播超自然观念,或者是否从相关活动中获得收入。

例如,同样使用“能量”一词,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表达含义。

有的讲师使用“能量”描述一个人的精神状态、气质或者行动积极性,属于日常语言中的比喻性表达。

有的讲师则宣称自己掌握某种超自然力量,可以通过特定方式帮助学员消灾、预测未来或者改变命运。

日常比喻性表达超自然能力宣称用“能量”描述精神状态、个人气质或者行动积极性宣称掌握超自然力量,可以帮助学员消灾、预测未来或者改变命运属于日常语言中的比喻性表达需要结合具体行为,进一步审查相关法律风险

同样使用“能量”一词,法律评价可能不同

两者在表达内容上存在差异,但即使属于后一种情形,也不能仅凭其宣称具有超自然能力,就直接认定构成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对于后者,还应当进一步审查是否涉及虚假宣传、欺诈收费等问题;如果涉嫌《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犯罪,则必须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迷信实施了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不能因为都涉及迷信内容,就一概纳入《刑法》第三百条的处罚范围。

三、讲师真诚相信玄学观念,不等于其行为当然合法

在宗教、国学领域的部分刑事案件中,存在一种值得关注的情况:讲师本人确实相信其所传播的玄学观念,并非从一开始就抱着欺骗他人的目的开展活动。

有的讲师长期学习相关理论,逐渐形成较为坚定的个人信念,随后开始授课、招生并收取费用。

还有一些涉案人员,最初只是相关课程的学员,在接受课程内容后逐渐认同讲师的观点,之后才参与机构的市场推广、招生宣传或者课程设计。

案件发生后,这些人员可能认为,既然自己真诚相信相关理论,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个人信念与刑事责任之间,不能建立如此简单的对应关系。

真诚相信某种观念,应当如何进行刑事评价?

第一|个人信念与行为合法性

真诚相信某种观念,可以成为分析行为人主观认识的重要事实,但不能直接证明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具有合法性。

第二|不同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与是否具有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问题,不能混同。

例如,讲师可能真诚相信某种玄学理论,但在经营过程中又明知自己不具备某项资质,仍然虚构身份招收学员。

此时,其对玄学理论的信任,并不能当然排除其他具体行为的违法性。

同样,如果行为人利用其所相信的迷信观念,故意实施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也不能仅以个人信仰真实为由排除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认定,既要审查行为人相信什么,更要查明其实际实施了什么行为,以及对相关行为具有何种主观认识。

四、从个人观点表达转向权威宣称和行为控制,需要重点审查

在国学、玄学培训活动中,同样使用“宇宙法则”“能量”“显化”等概念,其具体表达方式可能存在明显差异。

例如,讲师以这些概念解释个人生活经验,或者作为一种比喻表达,其性质与宣称自己掌握超自然权威,并要求学员绝对服从,显然不同。

如果相关课程逐渐出现等级化管理、强化讲师个人权威、限制学员独立判断,甚至要求学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况,就需要进一步审查具体行为的法律性质。

课程及机构管理中需要重点审查的行为

01|等级化管理

相关课程或者机构逐渐形成等级化管理方式。

02|强化个人权威

讲师宣称掌握超自然权威,并要求学员绝对服从。

03|限制独立判断

通过相关管理方式限制学员独立判断。

04|要求实施违法行为

要求学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但必须强调,权威宣称、人员管理或者心理影响,并不当然构成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这些事实的刑法意义,仍然取决于其是否与《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实质联系。

对于讲师、管理人员以及参与招生宣传的工作人员,还应当分别审查其具体职责、主观认识和实际参与程度,不能因为共同参与同一机构的经营活动,就当然认定承担相同刑事责任。

共同参与同一机构的经营活动,不等于当然承担相同刑事责任。

邹凌瀚律师团队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尤其关注不同人员参与活动的时间、行为内容以及对相关违法事实的认识,避免以机构整体经营行为直接替代对个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五、国学课程不断升级,可能使原本的经营问题逐渐演变为刑事风险

部分国学、玄学培训机构在经营初期,课程内容可能主要围绕传统文化、个人认知或者生活经验展开。

随着招生规模扩大,机构为了提高课程吸引力、增加收费项目,可能不断强化课程中的神秘化表达,并逐渐增加所谓的特殊能力、命运改变或者超自然干预等内容。

有的机构还会通过不断推出进阶课程、提高课程等级、强化讲师权威等方式,促使学员持续付费。

课程升级本身属于常见的经营安排,并不当然具有违法性。

但如果机构在升级过程中逐渐增加虚构事实、夸大效果或者不当控制学员的内容,相关法律风险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

课程经营中需要区分的两类法律问题

第一类|虚假宣传与欺诈收费

利用虚假宣传诱导学员付费,可能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违法乃至诈骗犯罪。

第二类|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

利用迷信实施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可能涉及《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犯罪。

两者的犯罪构成不同,不能因为课程具有神秘化、迷信化特征,就直接认定属于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对于国学培训机构而言,课程内容和宣传方式的变化,不仅可能影响经营合规风险,也可能改变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

六、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回归具体行为及其刑法评价

合法民俗活动与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之间的区别,并不是某种活动是否具有传统文化背景,也不是行为人是否真诚相信相关理论。

对于宗教、国学、玄学及民俗文化领域的相关行为,应当结合具体事实,分别审查其社会背景、行为方式、主观认识以及是否符合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

罪与非罪|四个审查层面

第一|社会背景

审查相关活动的传统文化背景、社会生活基础及具体活动内容。

第二|行为方式

查明行为人实际实施了什么行为,是否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第三|主观认识

审查行为人对相关活动及具体行为具有何种主观认识。

第四|犯罪构成

判断具体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个人相信某种玄学观念,不等于实施犯罪;向他人传播相关观念,也不当然构成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但如果行为人将迷信观念作为手段,实施符合《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错,归根结底不在于行为人相信了什么,而在于其是否利用迷信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这既是区分合法民俗活动与刑事犯罪的重要标准,也是宗教、国学领域相关案件中准确划定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要求。

法律声明

本文仅用于宗教、国学及相关领域的法律知识普及和学术交流,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文章中的法律分析具有一般性,具体案件应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及现行有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本文内容不代表对任何案件结果作出承诺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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