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开始做一个法律人
作者:米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
来源: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发展论坛”主旨报告
尊敬的各位老师、校友和同事:
很荣幸今天能有机会回到研究生学习期间的母校,而且还能占用大家宝贵的时间讲几句话。我征询过陈院长意见,应该讲些什么好。他说或者可以讲讲法学研究方法。今天在座的都是校友,已经在社会各个领域、不同岗位工作了或多或少的时间,如今都是有经验、有成就、有身份的法律人了。若是泛泛地讲研究方法,恐怕会怠慢大家、甚至浪费大家的时间。不过,陈院长的建议给出一个提示,即我或者可以“从人开始做一个法律人”为题讲些自己的认识和体会。我觉得这也属于方法范畴,只不过,这属于思想方法,与思维方法有别。
大家也许会问,我为什么讲这样一个普通且老生常谈的问题。两个缘由:第一,个人的感情因素。因为我本科在兰州大学历史系毕业后转专业考入了厦门大学学法律系,这在当时是很普遍的。所以,我至今为止四十多年的法学生涯,起点是在这里,在厦门大学。我学术生涯中发表的第一篇学术论文,是发表在1984年《厦门大学学报》上,题为“论罗马法产生发展的历史渊源和思想基础”。这实际是在李景禧先生、胡大展老师指导下,我在大学毕业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我从厦门大学毕业到北京工作后发表的第一篇小文章,《从人的本质看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观念的原本认识》,是我上盛辛民老师的法哲学课,学习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马恩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所做课堂笔记基础上整理而成。1984、1985年两年里,我的硕士论文中有两部分内容相继发表在《法学研究》杂志上。我的法学生涯开端可以说较为顺利,这固然有运气的一面,但更重要的是,我在厦门大学完成了对我后来学术生涯影响深刻的原始知识积累,它成为我从历史学实实在在进入法学的转折和支撑。今天,我实际上是怀着对曾经的老师们,对母校的深深感激而来。我的发言,可以说是向这些老师和母校的学习和思想汇报。这么多年过去,我越来越深刻地体会到当年在此所学多么重要,多么有价值!
除了个人感情因素外,还有一个经久弥深的认识上的原因,即我们现今所谈的法学方法更多的是思维方法,但显然缺少思想方法。这几年我被学院安排讲“法学方法论”,备课时忽然发现长期以来我们大学里所讲的法学方法论,大多是讲法律思维方法,而其中的另一个也许更为重要的方面,即法学思想方法则往往被忽略了。换句话说,讲“术”和技术居多,讲思想或“道”则较少。然而,“术”讲得再好,最多只能做到专家或“匠”,不会成为严格意义上的“家”。要想成为“家”,必须要有思想,有无思想是区别匠与家的关键。“匠”更多是跟从,“家”才有可能自主。最近,我接受了一位教授朋友的约请,共同做一项关于世界大法学家的研究。当我检索、梳理和分析材料时,我被深深刺痛。因为,在我们这个有数千年文明史的东方大国里,影响了世界的思想家本应该更多,但事实上却相当不对称,法学家更不用说了。尽管现在我们的法学家到处都是,大师也是辈出,但能走出国门,以自己的著述和思想影响世界,影响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留名于人类文明社会的,实在少之又少。此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恐怕就是缺乏思想,而思想恰恰是人类的本质特征。讲到这里,大家或许明白了我讲今天这个话题的缘由。
从人开始自然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人?我相信,每一个人,除了奉天承运的圣人或自认天选之人,都会问这个问题:人到底是怎么回事?人生的意义到底是什么?为什么来不愿意来,走的时候又不愿意走?人哭着来、哭着走,却又依依不舍地在这个世上从从始至终,或多或少的受累受苦,甚至受难。
人是什么?简单说就是会思想的动物。因为是动物,就不免有动物本性,但由于会思想,便有了理性,并因此自称为人。所以,人是本性与理性结合而成的动物,这就是人性。人类社会是人性支配而成,自始就在本性与理性的张力、冲突和平衡中发展。理性克服了本性,就产生文明;本性战胜了理性,就出现野蛮。这是我至今为止认识到并深深确信的逻辑。
复杂一点说,大家可能都熟知英国文学家莎士比亚的名句:人是“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但读过莎士比亚的人可能知道他所以这样讲的原因,那就是他的赞叹:人是“多么伟大的杰作”!“多么高贵的理性!”我的理解,正是因为人有了高贵的理性,所以才得以在动物世界中脱胎换骨、成为灵长。作为戏剧家,莎士比亚没有说什么是理性,人为什么会有理性。
对于这个问题,哲学家、思想家和社会学家们有过许许多多的讨论,都各有高见。康德认为人有理性是因为人会思想,而人因其有思想区别于其他动物。或者说,人就是一种有思想的动物,而因为有思想,他又被看作是理性的生物。到了黑格尔,人被理解为有“自我意识”、理性、客观精神和主观精神的社会生物。"不过,重要的是他同时也指出了人的社会性及其相互依赖的关系。费尔巴哈批判继承了黑格尔关于人的观念,揭示了人的客观性,认为"人和动物、植物一样,也是一个自然本质。他说,“世界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被思想”。(费尔巴哈《宗教的本质》),其实,他这样说与笛卡尔的“我思故我在”多少有异曲同工的意义。
马克思对前述思想家的观念虽有扬弃,但在实质内容方面仍然继承了他们的观点,指出人既不是自我意识的产物,也不是抽象的、生物意义上的人,而是处在社会关系中、进行着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现实的人”进行了论述。首先,现实的人是有生命的存在;其次,现实的人是进行着实践活动的人;第三,“现实的人”是处在社会关系中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如开始所说,我自以为在厦大读书期间获得的重要启迪之一,就是对于人的认识和理解:即每个人都是现实的人,是处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人,是被社会和历史塑造的人。具体说,人的本性决定了他的自在、自我意识,个人欲望和利己;但理性又使他认识到还有相对存在,即他在、他人的意识、欲望和利他。在人的社会里,这种相对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人之为人,正是因其有理性,而理性又引发一系列关乎人及其存在的思想范畴,如:自在与他在、个体与整体、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道德与不道德、是与非、合法与违法等等。在所有这些观念基础上,最终促成了维系人的存在的社会秩序。
然而,无论什么社会秩序都是人的社会秩序,古代的、近代的、现代的社会秩序;无论西方或东方的都是人的社会秩序。正因如此,当我们面对各种人群、族群、民族和国家的错综复杂、各种各样的问题,感到困惑、甚至不知所措时,只要我们回归到人这个原点,问题一下子就简单许多。人生问题、社会问题、行业问题、专业问题、各个国家的问题、国家之间的问题,无论怎样表现,实质都是人的问题。差别只在于:认识、思想和理性程度不同。正是由于这些不同,使得人与人之间有了愚昧与智慧、落后与进步、高贵与卑贱、野蛮与文明、善良与邪恶的区分。生而为人,做好一个人,就必须在这截然对立的两个方向中做明确选择。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好一个法律人。
那么何谓法律人?法律人就是奉法律为信仰,追求、维护和实现法律秩序或法治国家的人,包括法学教师,法官和律师,广义上还有处在法律学习和培训阶段的年轻法科学生。法律人也是现实的人,但他们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受过专业思维方法训练、具有特殊职业信念、工作目标、社会理想和责任担当,是所有现实的人当中最具条件成为社会精英的群体之一。
如果是一个法学教师或所谓法学家,当然要以其法律信仰为最高的追求目标,法学家们是最有社会责任和或道德义务坚持自己信念、操守和做人底线的一个群体。如果是法官,则应该严格依据法律和程序办案,法官每一次依法办案,都是在维护法律和法官自身的尊严,都是在为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都是把文明社会推向前行。如果是律师,则应该以主张公道、伸张正义和为民请命为天职,以内心确信的公正和法律人的良知为底线。正因如此,法律人既是一个文明社会的中坚力量,又是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志性力量,是对文明社会发展进步举足轻重的社会共同体。
三十多年前,当我第一次从德国进修回国后参加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的一次法学论坛时,我曾很乐观地说,当我们的法官队伍不再是来自各行各业的调转人员构成,而是完全由经过系统法律学习,受过法律专门教育的人构成时,中国的法治就会有大的希望。二十年前,我在参加北京律师协会的一次研讨会上又一次讲,中国成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因为只有这个共同体真正形成并成为实在,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会确立共同的职业信念、道德、操守和良心,从而共同促进我们国家的法治社会建设。如今看来,我当时的看法是有些简单了。虽然现今我们的法律职业者构成基本上都是科班出身,但法律人共同体的职业信念、道德、操守和良心恐怕还没有真正发育成熟。所以,建设法治国家的路还很漫长,我们还必须要上下求索。
法律人是所有人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还在于,他们除了做好一个普通人外,还要做一个不同于普通人,让普通人尊敬、信赖甚至有所托付、寄予希望的人。法律人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法治国家的希望,肩负着建设法治国家的社会责任和使命,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着一个社会和国家的文明程度。法律人要想担得起这份责任,获得这样的荣誉,不是做了法学教授、法官和律师就会自然功德圆满。相反,他必须始终如一地为实现和维护自己的独立人格、职业尊严、荣誉和信念坚定勇敢地奋争。在任何一个人的社会里,所有人都要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荣誉付出努力和代价,法律人尤其如此,因为他们被寄予的希望太大太多。
法律人必须有自己的思想,因为只有思想才能使其保持理性、具有理念、坚持价值观;才可能不盲从、不人云亦云;才能自觉、自信去实现法律。欠缺思想就是缺少灵魂,不仅容易偏离信仰,还很可能沦为他人思想的奴隶。近现代以来,中国缺少能够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且影响世界的法学家,更加提醒我们要学会思想、敢于思想和善于思想。
法律人必须服从于自己内心的信念,对自己的信念负责,必须以服从法律为天职。法律人之所以从普通人中脱颖而出,是因为他确信法律才是文明社会秩序的根基,确信法治才能给所有人带来正义、公平和平等的裁判。法律是理性的产物,是定分止争的秩序。法治社会是文明社会,法律人是文明社会的叙事人和行动者。法律人不是商人,不是官员,更不是政治家。虽然法律从其产生那天起就与政治密切相关,法律很多时候就是政治的产物,但法律一经产生,就不再是政治。法律要解决的问题是社会秩序问题,不是政治问题。法律人通过法律讲政治和实现政治,但不可以通过政治讲法律和实现法律,这是法律人和政治人职业的根本区别。
法律人必须具备自身职业共同体的道德和操守。法律人之所以能受到尊重和信赖,是因为人们预设这个共同体具有高于普通人群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康德曾说:“世界上有两件东西能震撼人们的心灵:一件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标准;另一件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用中国的古话来说,法律就是“头上三尺的神灵”。法律职业虽然也是一种职业,但却是通过裁断其他人行为是否符合社会预设价值的职业。所以,法律人的道德操守和人文修养是其从事法律职业的重要前提。做一个好的法律人,首先要做好一个人,具有一个好人的正直、善良、良心和是非观念。
法律人必须要有人文关怀和文明意识。对所有社会成员来说,法律人既是裁断人,又是呵护人。他们不是不食人间烟火,毫无人的情感的冷血动物或机器,永远不会被人工智能替代。他们是有血有肉、有情有义,透过人间烟火洞察人的内心和行为目的的秩序维护者。
最后要说的是,法律是人类文明社会用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建立社会秩序的手段,法治社会本质上就是文明社会。一切人的社会,无论是东方人或西方人的社会,必定有因人决定的共性,因而必定有可以达成普世或人类共同价值观念的理性。正因如此,一种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的普遍法或共同法规则也必然会存在,这既是人类的希望,更是法律人的信念与追求。
谢谢各位老师!谢谢各位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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