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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简介

患者于女士,22岁青年女性,受凉后高热40℃伴恶心呕吐,对症治疗稍缓解后,突发四肢抽搐、口吐白沫,抽搐持续不缓解,由区医院转入省医院神经内科监护室,诊断为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入院后予抗病毒、抗癫痫、脑保护等综合治疗,但癫痫仍持续发作,入院第19天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癫痫持续状态、病毒性脑炎、弥漫性脑水肿、脑疝、肺部感染、Ⅱ型呼吸衰竭、肾功能不全等18项。死亡原因为癫痫持续状态、弥漫性脑水肿、脑疝形成。

家属认为省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起诉索赔108万余元。经电子病历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三重鉴定,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医方承担40%责任,赔偿4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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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电子病历签名复用,

是程序瑕疵还是伪造病历?

电子病历鉴定显示,九份形成于不同时间、针对不同诊疗事项的知情同意书(深静脉置管、气管插管、病危通知等),其患者签名和指纹图片存在两组“完全重叠”。鉴定指出,同一人多次签名的笔画特征和捺印纹路不可能完全重合,认定医方存在签名重复使用操作。

患方主张这是系统性伪造,依据《民法典》第122条应直接推定医方全责。法院最终认定:签名复用属于程序性瑕疵,而非伪造病历——因为病情记录、用药明细、检查结果等核心诊疗事实并未被篡改,两家鉴定机构均基于真实诊疗事实作出鉴定。但这一行为严重侵害患者知情选择权,是医方过错的加重情节。

由此引出第一个医学问题:为什么这些“知情同意”如此重要?

因为癫痫持续状态(SE)是神经科极危重症,治疗中常需气管插管、机械通气、深静脉置管、持续静脉麻醉药物泵入等有创操作,每一项都伴随明确风险。青年患者起病急、病情进展快,家属往往在毫无心理准备的情况下被推入ICU,充分的知情告知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帮助家属理解病情、配合治疗的关键环节。

03

医方到底错在哪里?

(一)抗癫痫用药未随肾功能调整

鉴定指出,患者血生化提示肌酐升高(肾功能损伤),而咪达唑仑、丙戊酸钠主要经肝肾代谢,医方未调整剂量,可能加重肾损伤及癫痫控制难度。

【医学解析】丙戊酸钠主要经肝代谢,代谢产物经肾排泄,说明书明确肾功能不全患者可能需要减量——且血药浓度监测可能误导,因为蛋白结合率改变后游离药物浓度升高、总浓度却正常,应根据临床反应而非化验单数值调量。咪达唑仑活性代谢产物经肾排泄,危重病患者消除半衰期可延长6倍,持续泵入时极易蓄积,导致苏醒延迟、呼吸抑制延长。青年患者病情重、多脏器受累,用药必须动态评估器官功能,照搬常规剂量是临床大忌。

(二)脑水肿评估过于被动

鉴定指出,患者入院即有脑水肿倾向,头颅CT提示肿胀加重,但医方仅凭瞳孔变化评估,未结合影像学、脑脊液综合判断,脱水治疗未及时优化,加速脑疝形成。

【医学解析】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消失是脑疝的晚期体征,一旦出现,干预窗口极窄。规范的脑水肿评估应是多维度的:意识状态(GCS评分)、头痛呕吐等颅内压增高症状、头颅CT动态变化(脑沟变浅、脑室受压、中线移位)、必要时颅内压监测。

从发病机制看,病毒性脑炎继发SE时,血管源性脑水肿(病毒破坏血脑屏障)与细胞毒性脑水肿(SE持续放电致脑代谢衰竭、钠泵功能障碍)同时存在、互为因果,形成“炎症→脑水肿→癫痫加重→代谢衰竭→脑水肿加重”的恶性循环。青年患者脑代谢旺盛,这一恶性循环进展极快,主动识别、早期脱水阻断是救命关键。

(三)颅内感染随访不足

鉴定指出,医方仅依据区医院的脑脊液结果,入院9天病情进展时未复查脑脊液,导致抗感染方案缺乏调整依据。

【医学解析】脑脊液常规、生化、病原学检查是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疗效评估的金标准。动态复查才能判断感染是否控制、是否需要调整方案。病毒性脑炎本身有自限性,但继发SE、脑水肿加重时,病情可能从单纯病毒感染转向免疫相关损伤或继发并发症,此时复查脑脊液是调整治疗的客观依据。“一次检查定终身”在危重感染中是不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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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为什么是40%?

医疗损害鉴定给出的过错参与度建议是30%(区间16%–44%),一审判40%,二审维持。这10%的上浮,正是对电子病历签名复用这一程序违法的否定性评价。

从因果关系看,患者死亡的直接病理链条是:病毒性脑炎→癫痫持续状态→弥漫性脑水肿→脑疝→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该疾病本身致死率极高,即使规范治疗,青年危重脑炎继发RSE的病死率仍居高不下。医方四项过错并非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客观上延误了病情判断、削弱了治疗效果,与死亡后果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医方另一项上诉理由是“患方拒绝手术”。CT提示脑疝后医方建议手术,患方拒绝。但鉴定已认定医方沟通不到位、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叠加电子病历签名复用削弱了告知行为的真实性证明,法院未采纳这一抗辩。这提示我们:在危重病情面前,充分、有效的沟通质量,直接决定了医院在纠纷中能否有效免责。

05

青年癫痫的特别提示

本案患者22岁,属于青年群体。青年时期的癫痫发作与老年、儿童有显著不同:

第一,病因不同。青年新发癫痫更常见于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病毒性脑炎)、外伤、自身免疫性脑炎、脑静脉窦血栓等急性病因,而非老年常见的脑血管病、肿瘤,也非儿童常见的遗传性、发育性病因。青年朋友若出现“感冒发热后突然抽搐”,绝不能当作普通高热惊厥处理,必须警惕脑炎可能,尽早就医。

第二,病情进展快。青年脑代谢旺盛、代偿能力强,但也意味着一旦发生SE,细胞毒性脑水肿进展迅猛,短时间内即可出现脑疝。SE的诊断阈值已从传统的30分钟前移至5分钟——发作5分钟以上不缓解即应按SE紧急处理,越早终止发作,脑损伤越轻。

第三,治疗分层要清晰。一线苯二氮䓬类(地西泮、咪达唑仑)即刻终止;二线丙戊酸钠、左乙拉西坦静脉制剂;若发展为RSE,需在ICU气管插管条件下用咪达唑仑或丙泊酚持续麻醉泵入,脑电监测下维持痫样放电消失24–48小时,再逐渐过渡口服药。初始治疗剂量不足、启动延误,是SE恶化的最常见人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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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22岁青年女性的悲剧,既是医疗纠纷,也是一堂关于神经急危重症的公开课。病毒性脑炎继发SE本身凶险,但规范的诊疗、动态的病情评估、充分的医患沟通,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结局。医学有局限,但专业性要求我们在每个节点做到及时、充分、规范;法律则通过责任承担,倒逼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守护每一位青年患者的生命健康。

*图片由AI生成

参考资料

[1] 中国成人惊厥性癫痫持续状态诊治指南(2025版).

[2] 终止癫痫持续状态发作的专家共识.

[3] 高渗盐水治疗脑水肿及颅内高压的专家共识.

[4] 丙戊酸钠、咪达唑仑药品说明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条、第1222条.

[6] 本案案情及两级法院审理材料.

编辑 | 柯弋

排版 | 柯弋

审核 | 桃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