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名31岁的女子普某,平时游手好闲,还喜欢上了赌博。
2023年12月25日晚上,普某听男子赵某说,离高铁站不远的一个隐蔽小山上有个赌场。普某十分兴奋,跟着赵某就上了山,一头扎进树林里,用骰子猜大小和单双,最低下注100块,上不封顶。
就在众人玩得起劲时,民警突然从天而降,将正在赌博的众人全部抓获。
赌桌上的钱被没收,而普某藏在胸罩里的18200块钱,也被民警搜出并全部没收。
一、藏胸罩里的钱到底算不算赌资?
事后,普某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拘留和罚款她认了,但胸罩里那18200块钱被当成赌资没收,她坚决不干,直接把警方告上法庭,要求还钱。
普某说,这18200块不是赌资,是赵某还给她的借款。
但警方调查发现,普某在审讯时的口供前后矛盾。第一次询问时,她称这2万多块钱都是赵某的,她只是帮忙管钱;第二次询问时,她又改口说这2万多块是赵某还她的欠款,后来赵某抽走了2000块去赌。
警方认为,既然两人是一起带着2万多块上山准备赌博的,那这笔钱就属于赌资,理应没收。
二、口供前后矛盾,又拿不出证据
在法庭上,普某依然坚持这笔钱是赵某还的。可是,不管是借条、转账记录,还是其他客观证据,她一样都拿不出来。
法院审理后认为,普某携带大额赌资进山参与赌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不当。根据《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普某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既然她无法证明这笔钱是借款,法院自然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普某的诉讼请求。
三、被没收的钱,到底冤不冤?
普某觉得自己很冤,钱还没上桌就被没收了。
但法律看的是事实和证据。两人带着2万多块钱上山,普某自己都参与了赌博,被抓时钱还藏在身上。在这种高度涉赌的环境下,这笔钱被推定为赌资,合法合理。
如果她真的拿得出借条或者转账记录,证明这钱跟赌博无关,法院当然会支持。可她自己口供变来变去,又拿不出证据,这能怪谁?
法律分析
第一,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普某参与聚众赌博,被拘留10日、罚款1000元,合法合理。
第二,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4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查获的赌具和赌资,应当依法收缴。普某随身携带的2万余元现金,在赌博现场被查获,符合赌资的收缴条件。
第三, 《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公民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普某主张这18200元是借款,却无法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四, 行政诉讼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即警方需证明其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本案中,警方的现场查处记录、口供笔录已形成证据链,证明普某涉赌且携带赌资。普某若要推翻,必须拿出相反证据。
第五, 普某的口供前后矛盾,且无法提供借条或转账记录,导致其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这也提醒大家,行政诉讼中,原告若想推翻行政处罚,必须有确凿的事实和证据。
这件事给所有人的提醒很实在:
第一, 赌博违法,赌资一律没收。别以为把钱藏在内衣里就查不到,只要是在赌博现场查获的现金,都可能被认定为赌资。
第二, 借钱要有凭证。如果这钱真是别人还的,转账记录、借条、聊天记录,随便一样都能证明。空口无凭,法官想帮也帮不了。
第三, 别碰赌桌。输了钱,还得被拘留罚款;赢了钱,也得连本带利吐出来。赌博这买卖,怎么算都是亏。
讨论话题
1、女子藏胸罩里的1.8万被当赌资没收,你觉得冤不冤?打1冤,打2不冤。
2、如果你是普某,你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不是赌资吗?
3、你觉得警方没收身上所有现金的做法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来源:昆明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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