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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开客观书证、采信利害证言,公诉权的边界在哪里?

很多人还在误以为:朱世英案,只是法律争议、尺度偏差、认识不同。

大错特错。

剥开所有舆论迷雾,本案只剩一个残酷真相:全套证据证明无罪,全套法理支撑无罪,却被强行追诉、强行起诉、强行长期羁押。

对照《刑法》第 399 条及最高检渎职立案标准:明知无罪而追诉,不是办案失误,是涉嫌徇私枉法的刑事犯罪。

01 法定铁标准:什么是徇私枉法?

法律规定清清楚楚,没有任何模糊空间: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被起诉、被追责,构成徇私枉法罪。

最高检立案规则再次明确: 明知无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追责, 仍通过隐瞒事实、歪曲法律、取舍证据, 刻意立案、起诉、追诉 ——直接达到渎职犯罪立案标准。

一句话讲透:不懂判、判错了,叫瑕疵;明知无罪、硬要定罪,叫犯罪。

放在朱世英案:事实无罪、证据无罪、法理无罪,却被持续追诉、长期羁押。这,就是赤裸裸的枉法追诉。

02 五大铁证:朱世英彻头彻尾、依法无罪

没有任何争议,全案客观事实闭环锁死:

1、无个人滥权,只是集体决策普通一环涉案贸易模式2018 年支部会议确立,与朱世英无关。 所有业务经支部、风控、总办多层集体审议、全员表决、全程留痕。 她的一票,和所有班子成员一票,法律效力完全平等。 无独断、无越权、无压制异议,不存在任何滥用职权行为。

2、交易真实合法,最高法判决背书全案货权、物流、合同、发票完整真实。 最高法生效民事判决早已认定:同类业务属于合法供应链贸易,绝非虚假空转。

3、无终局性国资损失,损失数额极不严谨所谓 “损失”,只是商事逾期债权,并非资产灭失。 涉案矿业股权、房产、商铺、担保资产全部可追偿、可盘活。 涉案金额从8 亿骤减至 7998 万,无司法鉴定、无专业评估,完全不满足刑事定罪的损失标准。

4、出险源于外部风险,无刑法因果关系项目逾期,是第三方诈骗、恶意违约、企业爆雷、疫情不可抗力叠加导致。 多重外部介入因素,依法阻断刑事归责,和个人履职无必然因果。

5、监察阶段未留置,在岗挽损、主动止损、成效明确监察调查全程,办案机关认可: 朱世英无逃跑、无串供、无妨碍调查风险,未被留置。 她坚守岗位、持续追损、盘活资产,实实在在挽回国有资产。

✅ 无犯罪行为✅ 无犯罪故意✅ 无确定损失✅ 无刑法因果

四大犯罪构成全部缺失,朱世英在法律上 100% 无罪。

03 四组枉法实锤:检察官明知无罪,仍刻意追诉

本案最严重的问题,不是证据不足,而是人为故意、反向办案。

第一重枉法:抛弃刑法总则,公然结果归罪

刑法严禁唯结果论罪。 定罪必须看行为、看过错、看因果、看主观。

但本案追诉逻辑粗暴至极:只要亏钱 = 履职犯罪,只要逾期 = 滥用职权。

完全抛开罪刑法定、完全架空总则规则。明知是商事经营风险,故意升格为刑事犯罪。

第二重枉法:颠倒证据规则,口供碾压铁证

司法铁律:书证大于口供,客观优于主观,即时留痕优于事后说辞。

本案全套合规书证、风控材料、会议记录、最高法判决铁证如山, 却被同责、同岗、同决策的利害关系人证言直接推翻。

这些证人本身就是集体决策者,本应共同担责, 为自我脱罪统一口径、事后甩锅。

检察官明知证言利害重大、明知口供存疑、明知书证无罪, 仍刻意舍弃铁证、采信瑕疵言辞,人为拼凑罪名。

第三重枉法:割裂集体权责,制造同票不同命

表决时:一人一票、权力平等、责任共担。出险后:全员脱罪、全员免责、一人背罪。

同等表决效力、同等履职责任, 却被人为区分为:众人无责、一人有罪。

明知权责对等,故意单方归罪; 明知集体决策,故意单独追责。严重违背罪责自负原则。

第四重枉法:违法长期羁押,阻断国资挽损

监察阶段已经证明:不羁押,完全可以办案、持续挽损。朱世英在岗期间,挽损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显著。

可进入公诉阶段, 为强行做实案件、完成追诉, 当事人被长期羁押,直接斩断国资追偿链条。

最佳处置窗口错过、资产盘活停滞、挽回空间大幅压缩。为了定罪,不惜放任国资风险扩大。

这不是履职,是彻头彻尾的滥用公诉权、枉法追诉。

04 刑诉法底线彻底崩塌:只惩罚,不保护

所有人只记住一句话:法律惩罚犯罪。

却遗忘《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核心使命:既要惩罚犯罪,更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法是利剑,惩治恶行; 更是盾牌,约束公权、守护无辜。

刑罚是双刃剑:用之不当,两败俱伤。

可在本案中: 法律的保护机能被彻底废除, 只剩单一、粗暴、片面的惩罚机能。

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理不通的前提下, 执意起诉、执意羁押、执意追诉无罪之人。

这已经不是依法办案,是利用公权力构陷无辜。

05 最可怕的不是个案冤案,是司法示范崩塌

今天,朱世英合规履职、集体决策、主动挽损,仍被强行追诉;

明天,所有国企干部、所有履职者都将明白:干得多、错得多;敢担当、有风险;多干事、可入罪。

集体决策不再保护人, 程序留痕不再庇护人, 风控合规不再免除责任。

只要经营亏损,即可结果归罪; 只要需要背锅,即可口供定案。

当权大于法成为常态, 当证据可以被随意取舍, 当法律可以被任意架空 ——

没有一个干事的人,是安全的。

结语

再次郑重定性:

朱世英案,不是办案瑕疵,不是认识偏差,不是尺度争议。是明知无罪、刻意构陷、故意枉法、强行追诉。

承办检察官的起诉行为,完全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法定构成,涉嫌司法渎职犯罪。

我们呼吁纪检监察、检察监督部门:严查枉法追诉,追责渎职人员! 穿透口供迷雾,还原客观事实! 守住罪刑法定底线,还无辜者清白,还司法以公正!

本文依据:《刑法》第 399 条、刑法总则、《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最高检渎职立案标准、本案庭审完整证据整理,最终结论以监察调查、司法终审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