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2026]第841号)和国家移民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办法》(2026年第6号公告)要求,该办法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按照文件要求,我市已全面启动出境入境中介机构和人员备案工作,提醒相关机构及时办理备案,具体须知如下:

本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须知

一、备案对象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是指:

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定居、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对外劳务等出境入境活动提供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活动。

备案人员范围: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备案时限

1、2026年9月15日《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前,已依法设立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2、2026年9月15日《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后,新设立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在设立之日起15日内到注册地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材料

(一)机构备案信息表;

(二)人员备案信息表以及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

(四)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

(六)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除以上六项基本材料外,相关机构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

四、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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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意事项

1、申报机构应当如实填报机构和人员信息,保证各类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在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不实申报,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经过备案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信息。

来源:平安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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