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烟福市监处罚〔2026〕340 号),烟台市福山区太华社区卫生服务站因使用劣药、药品未明码标价,被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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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显示,2026 年 1 月 4 日,该卫生服务站从山东金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入硫酸沙丁胺醇溶液 6 盒,产品批号 2404046B,药品有效期至 2026 年 03 月。该批药品货值金额合计 288 元,购入后并未投入使用。同时,该服务站存在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的情形,因药品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修订)》相关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涉案硫酸沙丁胺醇溶液 6 盒;对使用劣药行为罚款 10000 元;对药品未明码标价行为罚款 200 元,罚款合计 10200 元,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0.0288 万元。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